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成功的政府采购制度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管理体系之上,并将管理模式法律化、制度化。我国进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探索才短短几年,与西方200多年的发展历程相比,还处于尝试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完善,使之既适应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如何选择科学的管理模式是关键。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完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招投标法》还远远不能满足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管理的要求,各个《暂行办法》由于只是“暂行”,法律级次低,难以做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同时,由于政府采购的对象即将面向国际市场,单靠“红头文件”,在国际贸易中是行不通的,当前要尽快出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明确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同时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各地方政府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可制定各自的采购政策来规范政府采购的运作。在积极应对“入世”挑战、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制订相关法规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美国至今还存在《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购买本国产品;日本重视运用招标法规保护国内市场,虽然它是促成《政府采购协议》达成的国家之一,但在表面开放的同时,也制定政策保护国内企业。我们需要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出台既“开放”又“保护”的法律规章,为培植国内企业争取时间。
(二)合理界定政府采购适用范围。我国规定政府采购仅限于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括国有企业。而美国等一些国家将准公共部门也纳入采购范围管理,将为了满足公共需要的营利性企业划为采购实体。目前在我国还存在着非营利性的国有企业,它们的发展主要靠国家财政投入来维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因此该类企业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规范之内。鉴于我国国有企业数量多且情况复杂,可逐步将非营利性企业纳入采购规范中来,并在签订《政府采购协议》时提供严格的实体目录,严格区分纳入采购管理的非营利性国有企业,以便既能将本应纳入采购管理的部分进行规范,又能不扩大我国“入世”后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1.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作为国家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订采购政策,批准和拨付采购款,管理和监督各项采购事宜。从长远来看,建议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其机构可以不专门设置,只是由财政、计委、外经委、审计、工商、法院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协调性机构。这样将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级次,有利于各部门的有效配合。
2.政府采购执行部门。政府采购的特点决定了财政部门不应既是“打球的”,又是“判球的”。如美国的总统行政预算办公室和财政部就是“各管一摊”,一个管大政方针,一个搞具体执行。在我国可成立专司日常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建立采购信息网络,组织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等。它隶属于各级政府,受财政部门监督,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与财政部门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政府采购中心”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采购事项。
3.政府采购仲裁机构:对于处理质疑和申诉的机构设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但根据我国国情,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合同纠纷的,可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可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其它争议可由各级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与裁决,不另设专门机构管理。
(四)明确政府采购模式。国际上的采购模式趋于集中化。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实行集中采购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因为集中采购可带来规模效益,有利于节约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透明度,还有利于统一政府消费以扶持幼稚产业。当然,集中采购管理也需要一个过程。在各项制度配套未到位的情况下,现行采购模式应实行半集中半分散的管理,逐渐过渡到以集中为主的采购模式。同时,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集中采购管理提供了新的契机。
政府采购是一个涉及社会各个层次、政府各个部门利益调整的重大改革,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需要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当务之急是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全面改进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英、韩等国都实行采购用款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支付的方式,不涉及财政预算的制定和分配,仅仅是在预算资金的支付环节上,财政部门对支出预算单位上报的验收、结算证明书等单据进行审核后,直接拨款给供应商,这是解决财政资金被截留和挪用问题的强有力措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通过建立科学的预算收支分类体系,细化预算编制内容,明确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做到预算内外资金统收统支,严格按预算进度拨款。统一部门收支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强化财政预算约束,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单位年度预算分配额,不得随意超支。
二是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支出的决算不需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根据支出数直接办理决算。财政部门内的总预算账户要做相应调整,即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明细账或开设一个专门账户,用于核算各单位经批准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
三是完善国家金库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现行规定,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实行政府采购后,国家金库的有关规定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设立国库单一账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方法。
以上各项改革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一方面,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可以进一步细化采购支出项目,为有关定额标准的形成提供依据,进而为预算编制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财政直接支付作为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手段,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反过来可以促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设。
(二)运用高新电子技术,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加快“电子贸易”步伐。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发展势在必行,建立网络已成为政府采购发展所必备的硬件系统。运用网络技术,可以创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及时、准确地提供政府采购信息,使政府采购贸易方式合理化。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快电子技术在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运用步伐,一是要建立政府采购网络,设置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理论研究”、“采购实践”、“采购信息”等窗口;二是充分利用一些新闻媒体已开辟的专栏,在此基础上适时组建专门的信息发布机构;三是要运用电子目录及电子合同网络系统,对一切合同业务进行分类安排,通过电子技术直接定货。
(三)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鉴于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急需加快财政干部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综合业务素质。面对政府采购的国际化,采购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素质和业务操作能力,还要具备外语、法律、国际贸易、投资、谈判及公共关系学等方面的知识,这是保证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高效规范地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