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在较短的时间内从一个封建的农业国转变为一个君主立宪的资本主义经济大国,其中的原因很多,但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发展教育事业,尤其是重视发展高等教育。虽然目前日本经济实力比较雄厚,但在发展之初也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为此,日本政府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其中在资助大学生方面采取的贷学金资助模式为世界各国所关注。从有关研究资料看,日本是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贷学金资助模式的国家,同时,又是贷学金资助政策实施效果最好的国家。
日本大学生贷学金资助模式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是最需要资助原则,即资助对象首先是那些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群体;二是解决暂时困难的原则;三是有义务偿还贷学金原则。贷学金执行机构主要是日本育英基金会。
一、日本育英基金会的主要职能
在日本贷学金的全过程管理中,育英基金会始终处于核心地位,所起的作用十分明显。育英会是一个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独立法人。日本颁布的《日本育英会法》和《日本育英会法施行令》对该基金会的资助宗旨、组织编制、资金来源、发放办法及回收机制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资助宗旨是:通过对学业优秀,但因经济原因难以继续修学的学生给予贷款资助...
日本在较短的时间内从一个封建的农业国转变为一个君主立宪的资本主义经济大国,其中的原因很多,但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发展教育事业,尤其是重视发展高等教育。虽然目前日本经济实力比较雄厚,但在发展之初也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为此,日本政府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其中在资助大学生方面采取的贷学金资助模式为世界各国所关注。从有关研究资料看,日本是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贷学金资助模式的国家,同时,又是贷学金资助政策实施效果最好的国家。
日本大学生贷学金资助模式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是最需要资助原则,即资助对象首先是那些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群体;二是解决暂时困难的原则;三是有义务偿还贷学金原则。贷学金执行机构主要是日本育英基金会。
一、日本育英基金会的主要职能
在日本贷学金的全过程管理中,育英基金会始终处于核心地位,所起的作用十分明显。育英会是一个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独立法人。日本颁布的《日本育英会法》和《日本育英会法施行令》对该基金会的资助宗旨、组织编制、资金来源、发放办法及回收机制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资助宗旨是:通过对学业优秀,但因经济原因难以继续修学的学生给予贷款资助,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有为的人才,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目标。育英会下设理事会和评议会。理事会是常设的决策、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有关贷学金的方针政策、监督贷款业务的运作。评议会负责对育英会制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及业务运行状况进行咨询、评议和审议,是育英会的智囊及评估机关。在评议会所辖的专门委员会中,最主要的是各层次、各院校设立的学生资助资格审议委员会,如全国大学生院(研究生院)学生资助资格审议委员会、艺术专攻学生资助资格审议会等。
育英会的人员配备和职权十分明确。育英会设会长一人,会长由文部省任命,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四人,监事两人。理事长和监事由文部省任命,理事由会长提名,报请文部省认可后由会长任命。理事长是会长指定的育英会代表,辅佐会长掌管育英会所有业务。监事的职责是监督育英会的业务运行,必要时有权直接向会长、文部大臣提出意见。《日本育英会法》还规定,会长、理事长、理事、监事均为国家公务员,任职期间不得兼职,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评议会共有15名成员。会长和成员均应由学识丰硕、经验丰富的人担任,并由文部省任命。评议员均为兼职,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二、贷学金的筹集和发放
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初,日本的贷学金基本上是由政府财政投入,而且不用负担利息,因此,要求资助的学生日益增多,并且要求加大资助的力度,政府安排的贷学金规模远远不能满足资助需求,加上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态势受到了20世纪70年代全球性经济危机的遏制,给政府财政增加了巨大压力。因此,日本政府提出在不减少政府财政投入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拓宽贷学金来源渠道:一是从1981年起,设立有息的贷学金,通过政府以外的其他渠道筹集资金,比如,由育英会向大藏省管理的财务投资与信贷基金借款,然后转贷给学生。二是完善贷学金回收制度,提高回收率,使回收资金成为再贷款的重要资金来源。三是推动民间团体继续加大对大学生资助政策的投入力度。到1992年,日本共有民间学生资助机构4000多个,筹集资金占全日本资助金额的27%,受助学生人数是日本全部受助人数的39%。民间机构提供的贷学金大部分为有息贷学金。
贷学金的发放有预约申请和直接申请两种方式。预约申请是允许应届高中毕业生及其他参加高考的学生,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报考院校性质和育英会规定的资助条件,向育英会在各地、各院校的办事机构提出预约申请,对自己即将进入大学学习所需费用要求资助。让这些还未进入大学的报考者事先申请资助,目的就在于使学生既能充分了解各类学校所需费用、自己将要担负的社会和经济责任;同时又使学生放心,只要符合条件就能受到国家的资助,不会因经济困难而不能就学。据统计,每年在入学前进行预约申请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20%左右。直接申请是让已经在校的大学生和当年进入大学的学生在开学后,向本校所在院系及育英会支所(通常设在教务处的学生课)提出申请,要求对上学期间的有关费用给予资助。具体发放程序是:首先由育英会确定本年度需要资助的学生总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划分各级各类院校学生受助人数和资助金额,规定通过预约申请和直接申请的资助人数,并将预算方案和各校配额分配到地方和院校。其次,各院校支所根据育英会的配额和学生申请情况,会同院系负责教师对申请进行调查。审核申请学生的人品、学业、健康和家庭经济状况,然后由学校签署意见推荐给育英会。第三,育英会对学校的推荐意见进行随机抽查,正式做出决定通告学校和学生,并将资金汇入委托银行,由银行按月转入学生账户。
三、贷学金的回收及其效果
从20世纪90年代前期贷学金统计资料看,日本贷学金的按时回收率已经达到了90%左右,1994年高达97%。用回收资金发放贷学金的份额已经占到发放总额的40%左右。世界上几个长期采用贷学金政策的大国中,日本的回收工作开展得最有成效。主要做法是:
1.通过法律规定贷学金的归还年限。《日本育英会法》和《日本育英会法施行令》对不同类别的院校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内容有:短期大学毕业生一般要在10年内还清;公立院校毕业生一般要在11年内还清,私立院校的毕业生一般要在15年内还清;医科学生、研究生等受助年限较长、受助金额较多的学生,可以在20年内还清。
2.建立还款保证书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所有享受贷学金的学生,毕业前必须签署三方面的文件:一是还贷保证人、还贷连带保证人证明书;二是借贷收据;三是编写还贷明细计划书。这些文件经过学校审查确定有效后交育英会,由育英会按照学生的还款计划负责回收和催还工作。
3.建立逾期罚款制度。对于逾期不还者除按所欠金额加收利息外,还要罚款。如有不执行的,可以借助地方法院的力量进行法律仲裁。
4.建立贷学金的减免制度。一是提前归还给予折扣优惠。在20年以内,提前归还者和一次还清者即可按提前时间计算,相应减少还款额度。二是大学毕业后一年内到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任教,以及到高等学校和文部省规定的研究机构从事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可以享受无息贷学金减免政策(有息贷学金不减免)。一般来说,在上述机构连续工作满五年,可以免除全部贷学金,不到五年的只给予部分减免。三是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因患重病、负重伤、长期病休或死亡者,免除剩余应归还的贷学金。
5.建立还款教育制度。不仅教育学生按时还款是应尽的义务,还要告诉学生及时还款的重要意义:他们的及时还款实际上是帮助更多的像他们一样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