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促进消费需求增长是我国今后较长时期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在促进消费需求增长过程中,除了制定相应的消费政策支持外,消费信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要想真正启动消费信贷,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以促进当前较为疲软的国内需求,亟需解决好以下几个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问题及矛盾。
(一)消费者承贷能力较弱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原因
根据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居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即承贷能力(主要是指家庭收入水平、户均金融资产数量)的大小,是决定其是否负债消费的根本性因素。据统计,目前占城市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户能够承受10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占城市居民家庭约30%的高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户能够承受5——10万元的消费贷款;占城市居民家庭约20%的中等收入户只能承受5万元以下的消费贷款;还有约30%的城市居民家庭尚不具备消费信贷的承受能力。由此可见,还有相当部分的城市居民家庭还不具备负债消费的经济基础,这也是许多消费者抱怨消费信贷“门槛”过高的原因所在。
(二)消费信贷操作不够规范影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
当前,我国有关消费信贷的运行机制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银行及商业企业在消费信贷的...
促进消费需求增长是我国今后较长时期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在促进消费需求增长过程中,除了制定相应的消费政策支持外,消费信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要想真正启动消费信贷,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以促进当前较为疲软的国内需求,亟需解决好以下几个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问题及矛盾。
(一)消费者承贷能力较弱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原因
根据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居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即承贷能力(主要是指家庭收入水平、户均金融资产数量)的大小,是决定其是否负债消费的根本性因素。据统计,目前占城市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户能够承受10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占城市居民家庭约30%的高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户能够承受5——10万元的消费贷款;占城市居民家庭约20%的中等收入户只能承受5万元以下的消费贷款;还有约30%的城市居民家庭尚不具备消费信贷的承受能力。由此可见,还有相当部分的城市居民家庭还不具备负债消费的经济基础,这也是许多消费者抱怨消费信贷“门槛”过高的原因所在。
(二)消费信贷操作不够规范影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
当前,我国有关消费信贷的运行机制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银行及商业企业在消费信贷的具体运作上无章可循,客观上造成消费信贷申请手续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阻碍了一部分消费者的进入。一是没有建立消费者资信制度。我国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尚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个人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评估和调查的制度,没有建立家庭财产登记制,更缺乏个人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的专业信用认定机构。而且由于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贷款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由此造成了消费信贷机构不能准确了解居民的资信,不得已设置了比较繁琐的消费信贷申请办理手续,客观上加大了贷款人的业务成本和工作难度,更重要的是加大了借款人的负担,不利于消费信贷的顺利开展。二是缺乏必要的消费信贷担保和保险制度。进行消费贷款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但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及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致使许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难以获得借款人要求的担保。
(三)缺乏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机制使消费信贷不能形成良性循环
当前消费信贷运行中的一个突出现象是除住房贷款外,其他各种消费信贷的贷期均较短,首期付款比例较大。这是因为发放贷款的银行和商业企业承担的风险较高,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下,本能作出的严格要求,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以住房贷款来看,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短存长贷”的经营风险较大,同时又缺乏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住房基金、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等),住房二级市场尚未形成,银行无法在二级市场变现和保全抵押债权。此外,面对不同贷款需求主体的贷款安全保障制度,如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政府担保,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担保等尚未建立,造成银行的贷款风险不能有效地转移和分担。同样,在商业企业提供的消费信贷方面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商业企业提供消费信贷要求自身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与资信水平,而我国大多数商业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自有资金及正常的融资渠道,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商业银行的短期信贷资金。提供消费信贷,必然要加大商业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成本,其要求转移风险的呼声自然集中在要求银行的支持和参与。另外,在保险制度设计中也没有与商品分期付款相应的信用保险品种,商业企业的风险也不能通过市场进行有效的转移。在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和商业企业不得不提高贷款的“门槛”,以达到自我防范风险的目的,由此使得许多消费贷款的条款设置与消费者的愿望大相径庭,限制了消费者使用消费信贷。
(四)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据统计,我国目前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约有1.5亿,仅占总人口的12%。换句话说,有88%的人要为自身的健康与安全负责。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居民的就业形势也出现了许多不明朗的因素。而且教育、医疗等支出由个人负担的比例逐步增加,公众的收入预期有所下降。如果无法对居民提供更强有力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消费信贷的推广空间将十分有限。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发布的一些规定因其立法层次低而不具有权威性,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消费信贷的推进。
(五)消费信贷的社会法律环境不够规范
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比较好的西方国家都制订有专门的法律。如美国1968年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消费信贷保护法》,1974年又颁布了新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还没有制订消费信贷的专门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及个人申请消费贷款基本上仍是沿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对消费信贷的发展形成了严重的制约。
针对上述问题,现阶段我国扩大消费信贷应做如下政策选择:
(一)改善居民收入环境。一方面要完善消费信贷体制,改善金融监管方式,使其有利于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发展;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使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产品价格增大空间与弹性,并逐步完善消费信贷二级市场,如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等,增加居民消费信贷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要发展经济,调整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抑制贫富差距的不合理扩大,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居民收入预期,使社会公众的收入稳定在一个大体平衡的水平。
(二)重塑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一是帮助人们树立个人信用观念,良好的信誉记录可以方便快捷地得到消费信用的支持,因此必须重树个人信用观念,真正认识到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与基本前提,以严格的信用观念约束个人的经济行为和信用行为。二是建立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申请消费信贷的居民个人,银行可聘请专业信用认定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与评估,可以对自然人的身份、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资产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总体信用状况,同时,在已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将居民的所有收入都以货币化的形式体现在个人账户中。这样贷款机构就可以较为精确地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就容易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和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
(三)完善消费信贷的担保制度。应尽快在《(担保法》中增加有关针对消费信贷的条款与内容,以切实解决在消费信贷担保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法律法规应对当前各地消费信贷担保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如住房消费信贷中实行的房地产开发商全程担保、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办法)予以确定和规范。此外,继续完善和加强担保执法力度,从制度上保证银行贷款不受损失和敦促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业务。
(四)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继续深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将医疗、失业、疾病、退休保障等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用具体的制度加以规范,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使居民在申请消费信贷时减少后顾之忧。
(五)努力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顺利开展的法制环境。应尽早制订《消费信贷法》,对消费信贷立法的原则、调整对象及范围、合同的订立违约和责任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并对与消费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配套改革,以建立健全我国消费信贷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推进消费信贷业务的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