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增长。与此同时,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也在不断调整之中,突出之处在于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的同时,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呈显著扩大之势。正确地认识、评判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缩小这一差距,不仅关系到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重大调整问题,而且关系到我国社会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问题。
经济学中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工具是基尼系数。基尼系数越大,收入分配差距越大。根据国际一般标准,基尼系数在0.2以下,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在0.4以上表示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据国家统计局计算,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28,2000年这一指标达到0.43,已经进入分配绝对不公平行列。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以农村为1)1998年为2.51∶1,1999年为2.65∶1,2000年为2.79∶1。自1997年以来,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速度连年下降,1997年比上年增长4.6%,1998年增长4.3%,1999年增长3.8%,而到2000年仅比上年增长1.9%。大大低于同期GDP增长率8.3%、7.8%、7.1%和8%的水平。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最新调查结果,2000年农村居民全年人均纯收入为2253元,比1999年净增43元,其中,农民从农业得到的人均收入是1091元,比上年减少48元,下降4.3%。与此同时,城镇居民全年人均纯收入为6280元,净增426元,净增额比农村居民高出8.9倍,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继续扩大。
“公平通过政府”这一论断,不论是在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是适用的。政府在社会再分配中是可以有作为的,其采取的政策和手段是否得当,将会直接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再分配的结果。
(一)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低的问题
第一层次上,政府有所为将主要体现在财政政策、就业政策、价格政策方面。在财政政策上,首先,将我国财政资金的结余与增量部分用于对农村的转移支付,这不仅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关键,而且也是政府对农业长期以来实行低价政策的成本补偿。当前转移支付的重点是为在农村建立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提供必须的资金来源,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同时,也是根据县乡基层政府改革后的职责和职能需要,确保最基本的公共支出的需要,如农村义务教育和卫生保障等,以维护农村政权的正常运行,彻底避免因农村政权运作所需财力不足而向农民随意乱摊派、乱收费,从而加重农民负担现象的再度发生。其次,加大对农业的基础设施投入和科技投入,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力发展高科技农业,引进高科技改造传统农业。支持农业科技的研究和推广,依靠技术进步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第三,加速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立足点应该是建立一个精干高效的农村政权。同时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大力增加非农人口比重,提高农村土地的整体社会效用,充分发挥土地的规模使用效益。在就业政策上,改革户籍制度和就业用工制度。这是控制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目前可以试行“蓝皮户口”政策,对暂时不具备常住户口的外来人员,可以允许他们申请劳动居住证——蓝皮户口,取消名存实亡的城镇粮油关系。坚持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方向,在市场导向供求,农民自主择业的前提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劳动力输出,拓宽国际就业市场,走国际化发展道路。在价格方面,继续对农产品实行市场保护价和对农用生产资料实行价格和税收优惠,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适当增加对出口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以加强我国农业应对入世的挑战能力。
第二层次上,立足农村教育发展,从根本上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农村教育发展应该由政府财政主导,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供给的同时,增加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并通过农村电视教育网和农业科技再教育与培训基地的建设,提高农民的整体技能和素质,以便在更高的层次上缩小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
(二)从法律与制度规范上控制城市高收入群体
首先,通过宪法来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如果政府的职能和行为没能在法律的框架中加以规范,它就可以利用权力进行寻租。综观我国高收入阶层,无论是金融证券业主、房地产主还是国有企业承包商及政府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找到权力寻租的踪迹,必须从规范政府职能和行为方面进行彻底地解决。
其次,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最大限度缩小垄断利润,控制城市高收入阶层。当务之急是在我国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开放邮电、通讯、银行保险、民航铁路等相关行业市场,拆分或组建不同的竞争实体,引入社会资金,分散经营。与此同时,对垄断行业的产品或服务定价实行公众听证制度,并根据边际成本原理结合市场对该公共品需求现状,科学地制定相应的价格,将现行过高的公共品的价格降下来,从而缩小现行的收入分配差距。
第三,加强市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收入。地下经济活动使地上经济活动的主体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产生的社会分配领域的收入差距是我国居民最难以忍受的,必须坚决予以打击。目前打击的重点应集中在各种假冒伪劣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非法经营活动以及各种偷逃、诈骗税收和非法减免税行为;严厉打击与规范整顿并举,刑事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加大地下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在比较利益的驱使下,促使人们合法经营,诚实经营,从而有效地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第四,对城市高收入群体征高税。各级税务部门应该集中力量对各类高收入部门、行业、环节以及具体的人群进行分门别类建档、分析、评估、管理乃至跟踪调查,重点对承包经营者、私营企业主、影视歌星、体育明星、中介经纪人、金融房地产商以及权力寻租者的税源进行监控。严格代扣代缴制度。对各种偷、逃、骗、抗税者从重从快进行处理,并从源头上打击各种庇护税收违法犯罪的行为;在条件成熟时,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简化级距,适当提高边际税率。同时加快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使税收真正成为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