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陈强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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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价格政策和法规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与WTO的有关原则实现全面接轨,原有的阻碍商品、劳务、资本自由流动的价格形成机制将面临着WTO有关规则的巨大挑战,而国际上一些针对我国而实行的歧视性贸易待遇和各种非贸易壁垒也将因此被打破。在这种情况下,认真研究WTO有关价格方面的规则,防止和反对各种形式的进口产品倾销,促进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加入WTO对我国价格的影响分析
加入WTO后,国际市场价格将通过贸易传导影响我国国内市场,我国商品和服务的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将进一步接轨,并由此导致国内市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变动和价格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的深刻变革。
1.对价格构成的影响
加入WTO后,反映商品价格的价值是国际平均必要劳动成本,而不是我国生产和提供该种商品和劳务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由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及协定、协议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体现的是市场的意志和要求,因此各成员国政府的贸易政策、行为不能与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相悖,更不能人为地干预国内市场交易和进出口活动,进而设置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各...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价格政策和法规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与WTO的有关原则实现全面接轨,原有的阻碍商品、劳务、资本自由流动的价格形成机制将面临着WTO有关规则的巨大挑战,而国际上一些针对我国而实行的歧视性贸易待遇和各种非贸易壁垒也将因此被打破。在这种情况下,认真研究WTO有关价格方面的规则,防止和反对各种形式的进口产品倾销,促进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加入WTO对我国价格的影响分析
加入WTO后,国际市场价格将通过贸易传导影响我国国内市场,我国商品和服务的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将进一步接轨,并由此导致国内市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变动和价格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的深刻变革。
1.对价格构成的影响
加入WTO后,反映商品价格的价值是国际平均必要劳动成本,而不是我国生产和提供该种商品和劳务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由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及协定、协议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体现的是市场的意志和要求,因此各成员国政府的贸易政策、行为不能与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相悖,更不能人为地干预国内市场交易和进出口活动,进而设置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价格受各种非经济因素干扰、扭曲的程度将大大减小,从而可以更灵敏、更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与成本的内在变化。但是,我国目前很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政府和部门干预的痕迹,是国家、部门、地区、企业、个人多方利益协调统一的结果。随着外资和外国产品的大量进入,某些产品市场不同程度地会被外商占领,价格形成机制受国际市场影响程度加大,这些产品的市场格局和利益格局将被打破。因此,在理论价格的形成和具体价格的制定过程中,如何兼顾WTO的原则要求和我国的实际利益,是我国价格管理和调控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
2.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
受1996年宏观调控“软着陆”的滞后影响,再加上亚洲金融危机后国际上通货紧缩趋势的蔓延,我国价格总水平近几年来一直在低位区间运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社会消费品零售价格指数自1997年10月份以后相继出现负值。但是由于国内设备、工艺、技术、劳动生产率与国际平均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与国际市场价格相比,目前很多产品的价格仍明显偏高。据对10个部门共63种主要进出口商品1999年3~5月国内外市场批发价格资料进行对比的结果显示:49种商品的价格存在“外低内高”现象,占商品总数的78%,其中小麦、玉米、大豆、菜籽油、豆油等19种产品价格高于国外价格41%以上。“外高内低”的有14种,占商品总数的22%,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关税将进一步降低,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将按承诺的时间表逐步削减,价格竞争必然促使主要商品的国内外价格日益接轨,从而导致我国价格总水平的下降。价格水平的进一步下降,对我国一些产品的生产无疑是雪上加霜,很多企业将面临灾难性的打击。但是,从影响程度来看,由于我国的市场环境已经由过去的供不应求转变为全面的供过于求,再加上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是在竞争的基础上确定的,社会零售商品、农产品和生产资料购销环节中市场调节价比重超过90%,基本上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我国已经具备了加入WTO后必要的应对能力,完全可以保证价格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波动,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
3.对价格管理体制的影响
由于我国现有的价格调控手段是在一种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制定的,主要考虑的是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变化,因此在加入WTO后,这些政策将受到一定限制和制约。其中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值得引起重视:一是政府定价行为不规范。世贸组织要求成员国的政府定价、价格监督必须体现透明的基本原则,价格管制的范围一般囿于自然垄断产品或无法形成竞争的行业以及直接关系大多数人的服务价格。这些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一般由政府提出建议,国会批准,新闻媒体公布,透明度比较高。而我国的政府定价是从计划价格体制延续下来的,虽经历次放权并颁布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但政府定价的界限仍不十分清楚,《价格法》颁布后实行的听证会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规范的程序和范围,随意性仍然较强,政府定、调价的透明度距WTO要求的透明度和可预见原则尚有不小差距。二是缺乏反不平等竞争的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和公正是WTO基本贸易规则和要求,但我国目前的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对如何防止、制止垄断价格、倾销价格,促进和维护公开、公平、合法的价格竞争只做了原则规定,缺乏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足够的经验,在国际反倾销斗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三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失偏颇。在国民待遇方面,我国对外国产品、服务价格既有非国民待遇,也有超国民待遇的现象。一旦加入WTO后,按照承诺,保护性的贸易壁垒将逐步削弱或取消,贸易以及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将大大提高,国内市场竞争进一步国际化,如果不调整内外有别的税收和贸易政策,我国国内企业在竞争中将处于劣势。这说明,政府在进行价格宏观调控时,不仅要考虑国内因素,而且还要更多地考虑国际因素,而国际因素又是我们难以控制或不可控制的,价格宏观调控的难度可想而知。
二,加入WTO后我国面临倾销与反倾销的挑战
“倾销”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国内或国际市场上将自己的产品以过低的价格大量进行销售,从而达到排挤其他竞争者,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的一种经营行为。
低价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是与WTO倡导的公平贸易、公平竞争相违背的。因此,各国普遍认为,必须通过反倾销法律对低价倾销加以限制和制裁。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各国的工商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出口活动中经常进行低价倾销,而有关企业及其政府则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断地发动反倾销活动。可以说,在国际贸易中,倾销与反倾销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遭受的反倾销指控也不断增长。据有关资料,1979年至2000年9月,我国出口产品已累计遭受来自28个国家的378起反倾销起诉,影响我国出口额100亿美元以上,涉及的产品400多种,其中许多是我国传统的大宗出口产品。可以说,我国已成为国际市场上反倾销的最大对象国和受害国。
应当指出的是,导致我国产品在国际上遭受反倾销指控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我国少数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搞不正当竞争,在国内市场哄抬价格收购货源,并以极低的价格出口销售。另一方面,不少国家对我国实行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某些国家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我国国内价格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因而在对我国的某些出口产品价格进行评价时,不以我国国内市场的正常价格为依据,而是以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为标准。例如,欧盟在彩电反倾销一案中,就是把新加坡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我国出口彩色的正常价格的参照标准的。显然这是十分不公正的,应当加以反对。还有一个方面的因素,就是我国大部分企业面对外国竞争者的反倾销指控时,往往采取消极态度,不愿积极应诉,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在国内市场上,最近几年,由于许多产品过剩,企业竞争日益加剧。为了自身利益,扩大市场份额,低价倾销现象也时有发生。不仅国内企业,某些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也在我国市场上实行低价倾销。例如,加拿大、韩国、美国等国家的造纸企业1995年以后在我国以低于我国市场价格1000—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大量向我国出口,极大地损害了我国新闻纸生产企业的利益。1997年11月,我国新闻纸生产企业申请进行反倾销调查,国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作出最后裁定,决定对加、韩、美的进口新闻纸征收9%—78%的反倾销税。可以预见,加入WTO后,这类现象可能会有所增加,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准备,我国有关企业和政府必须要积极应对。
三、应对措施和建议
加入WTO后,由于进出口规模的扩大,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国内企业将会面临更加剧烈的竞争,倾销和反倾销的斗争也将更加激烈。面对“入世”,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必须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入世”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1.适应加入WTO的要求,补充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入WTO之后,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在给我们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会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市场风险,造成国家、地区、行业、企业之间新的不公平竞争,市场竞争体系、市场价格体系、市场监管体系仍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国家仍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和行政干预克服因市场失灵而造成的缺陷,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和价格秩序。首先要制定反价格垄断行为的法规,打造实现市场充分竞争的基础;其次要制定反价格欺诈行为的法规,规范各种折扣行为和促销行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再次要重视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建立和完善,通过行业组织的协调和自律机制,防止少数厂商通过操纵价格进而达到垄断市场现象的发生。
2.利用有关“例外”和“特殊优惠”条款,制定灵活的价格保护措施
WTO既有原则性的一面,也有灵活性的一面,即其中包含一些“例外”条款和“特殊优惠”条款。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可以利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运用关贸总协定第十八条的对特定产业进行保护的规定,对正在成长的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在规定的保护期内,通过采取关税及配额两项贸易管理措施及其他配套政策,使这些产业在一个有利的市场环境中迅速成长壮大,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在过渡期满和全球配额取消后,可在开放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保护措施。二是利用反倾销、反补贴条款,对国外产品的倾销、反倾销行为进行抵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生产企业的利益。三是利用WTO的“绿箱”政策,转变对农业的扶持方式。WTO允许成员国每年给予农业的补贴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推广。我们应变单纯的价格保护为发展扶持,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加快价格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价格决策水平
建议在目前开展的物价指数统计网络、重要商品价格监测网络、政务信息网络、农产品价格监测网络、成本统计网络等基础上,充分利用由国家信息中心建立的价格信息网,对各种信息资源进行整理、研究、开发,并统一对外发布,为各级政府、企业、居民提供国际、国内的价格信息,提高价格信息的反馈速度和质量。同时,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市场上同行竞争对手的价格动态,对于那些对我国进行低价倾销的外国出口厂商和在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倾销的各类厂商,要依法进行起诉,向国家有关部门,如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申请进行反倾销调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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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