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韩精诚 (作者单位:北京市宣武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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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监督作为经济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以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加以完善,根据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的根本目标,有针对性地研究、改进和完善财政监督工作。从当前情况看,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
一、加快财政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设进程,促进依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证经济目标的实现,不仅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同时还必须运用法制的手段对经济运行情况实施监控,以纠正市场中的偏差。作为财政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依法理财、依法监督的工作目标,并履行好监督的职责,同样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因此,要加强财政监督工作,保证效率、公平、稳定等财政监督基本目标的实现,就需要通过加快财政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设进程,进一步改善财政监督的法制环境,使财政监督工作在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中运行。当前应根据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围绕进一步加强预算、税政、国有资产、会计等项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推进财政监督立法工作,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或《财政监督条例》。通过制定财政监督的专项法律或法规,把国...
财政监督作为经济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以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加以完善,根据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的根本目标,有针对性地研究、改进和完善财政监督工作。从当前情况看,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
一、加快财政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设进程,促进依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证经济目标的实现,不仅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同时还必须运用法制的手段对经济运行情况实施监控,以纠正市场中的偏差。作为财政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依法理财、依法监督的工作目标,并履行好监督的职责,同样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因此,要加强财政监督工作,保证效率、公平、稳定等财政监督基本目标的实现,就需要通过加快财政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设进程,进一步改善财政监督的法制环境,使财政监督工作在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中运行。当前应根据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围绕进一步加强预算、税政、国有资产、会计等项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推进财政监督立法工作,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或《财政监督条例》。通过制定财政监督的专项法律或法规,把国家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以及财政监督工作的范围、方式、程序、手段等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系统地予以明确并固定下来,使财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并真正达到依法实施监督的要求。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运行机制,保障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从改革的进程看,市场主体多元化、经济决策分散化、利益格局多向化已成为一种发展的趋势。在这种客观环境下,财政部门要履行好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的职能,就需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运行机制来不断强化财政的监控功能,进而达到维护财经秩序和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目的。
1、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应当围绕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以加强财政管理为中心,以规范财经秩序、保证财政收支预算的实现为目的,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的稽核审查、追踪问效、分析反馈等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编制与下达、资金拨付及使用全过程的监控。其次,应当围绕财政性资金支出的各环节,以保障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支出管理与考核、指标审核与评价、决算验收与报告等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支出项目的运行质量,特别是预算外资金、专项经费管理等情况的监督。再次,应当分别围绕内部监督工作和外部监督工作,以增强约束机制、规范监督行为为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经济事项审批、行政执法责任制等项分权制约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理财和依法行政,防止财政监督工作中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操作。
2、构建监督与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一是应当积极构建宏观经济监督与微观经济监督有机结合,以宏观监督为主、微观监督为辅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把财政监督寓于经济管理的全过程,逐步形成围绕经济工作的源头抓监督、加大治本工作力度、不断增强宏观监控能力的监督运行方式,促进财政监督作用的最大发挥,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综合效能。二是应当积极构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和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以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日常监督为主、事后监督和专项监督为辅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把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逐步形成涵盖财政收支各环节、体现财政监督工作特色、具备对财政性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监测、分析和矫正功能的监督运行方式,实现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的良性互动。三是应当积极构建财政监督与各单位的内部监督、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互为补充,以内部监督为主、外部监督为辅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把财政监督寓于各单位内部管理的全过程,逐步形成围绕单位内部管理抓监督、内外监督联动、相互制约的监督运行方式,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
3、建立各监督主体间的监督协调机制。一方面,应当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方式建立起财政部门与有关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制度,加强财政部门与税务、审计、物价、监察、银行等部门的情况沟通,实现各经济监督主体信息资源的共享,增强财政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应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和提高综合预防、治理能力为着力点,通过运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联合实施检查、检查结果相互移送等方法,建立起与有关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联合执法工作制度,逐步实现财政部门与税务、审计等部门之间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减少财政监督工作的盲目性。
三、不断完善和强化财政监督工作职责,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水平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监督在规范财经工作秩序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而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财政监督工作中面临的新任务也越来越多。要更好地适应新要求并完成好新任务,财政部门就必须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财政工作,积极研究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和强化财政监督工作职责。
1、围绕财政管理目标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督工作职责。财政监督是保障财政管理目标实现的一个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好财政监督的作用,就应当围绕着挖掘财源效益、提高财力综合运用水平、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构建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四大财政管理目标来研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财政监督工作职责的问题。从当前财政监督工作的实际出发,应当把完善和强化监督工作职责的着眼点继续放在全面促进财政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上,坚持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不能只是把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当作财政监督的主要目的,更重要的是应当把监督工作作为发现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以及完善财政制约机制和规范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把财政监督工作职责与财政管理目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达到以管理促监督和以监督促管理的目的。
2、围绕财政管理范围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督工作职责。财政管理的范围是财政监督工作的立足点,因此要保证财政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又应当围绕财政管理范围来研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财政监督工作职责的问题。首先,应当针对当前财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缺位”和“越位”现象,围绕财政外部管理工作范围深入研究财政监督所涵盖的范围,对属于财政直接监督范围内的工作应当全部收回,对属于财政间接监督范围或不属于财政监督范围内的工作应当一律移交,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与其他有关经济监督主体在监督工作中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重新划定财政部门的监督工作职责。其次,应当针对财政内部管理工作与监督工作衔接不顺畅的现象,围绕财政内部管理工作范围进一步研究财政管理机构与财政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对与日常管理工作密不可分的监督职责应当适度划归到内部管理机构,理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监督环节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重新划定财政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职责。
3、围绕财政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督工作职责。财政重点工作对财政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要不断提高财政监督工作质量,还应当注意围绕财政的重点工作及关键环节来研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财政监督工作职责的问题。一是应当结合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会计委派等在财政工作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财政监督的工作职责,扩大财政监督的影响力。二是应当针对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与拨付、会计信息质量、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等在财政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财政监督的工作职责,硬化财政监督的约束力。三是应当围绕国家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国有资产配置、财政收入的征管、财政性投资等属于财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财政监督工作职责,增强财政监督的监控能力。
四、全面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提高专职监督人员的素质
能否完成好财政监督任务,并使财政监督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财政监督队伍的工作质量。如果没有一支过硬的财政监督队伍,就无法保证财政监督职责的全面履行,也就无法保证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质量。因此,必须从新时期财政工作的要求出发,高度重视财政监督队伍的建设,以调整与充实财政监督干部队伍为出发点,全面加强财政监督队伍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努力造就一支政策强、业务精、能开拓、求实效的高素质财政监督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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