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财政监督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机制从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法、监督的效果等方面来看,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财政监督还缺乏权威性、及时性与有效性,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振兴财政的要求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
1、财政监督的覆盖面窄。从财政监督的本质要求看,其监督范围至少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的全过程;二是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三是结合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对财政运行质量进行检查与分析。就财政监督的微观体现而言,在两权分离的背景下,随着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及财政银行双方在企业资金管理职能上分工的变化,财政在相应调整其对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直接监督范围与深度时收缩过多,由此带来两方面的后果:一是在审计、银行等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分工没有相应到位的情况下,造成了对企业微观监督的空白,诱发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失控:二是在目前国家已不再对企业直接拨款的条件下,把财政的微观监督收缩到仅仅与预算收支直接有关的财务活动以及有限的税收监督,会忽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外,在财税物价大检查取消以后,地方各级财政监督的范围并未及时重新明确,造成了地方财政监督的范围与职责不清。这主要体现在地方财政实际监督面狭窄,监督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而对新的经济行为、交易方式,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的监督制约还未涉及。在监督对象上也缺少针对性、科学性、超前性,大大降低了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2、财政监督方式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受财政监督职责权限等因素的影响,财政监督工作主要是针对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采取综合或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方式方法比较单一。从方式上看,表现为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时间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看,表现为对财政收入检查多,对财政支出监督少;对某一事项和环节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由于财政监督往往偏重于事后监督,使很多违纪问题都在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这既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也很难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从而造成财政、税务等经济领域的违法违规现象屡查屡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虽然强调根据新的形势来调整财政监督方式,做到“四个结合”,即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财政监督与具体业务管理相结合,普查与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但由于对事前、事中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尚未建立,这种多样化的财政监督方式还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得以有效运用。
3、财政监督组织体系不健全,财政监督与其他社会经济监督的关系未完全理顺。一是机构设置不规范。有少数地方至今没有成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而在成立的财政监督机构中,也存在“四不统一”的问题,即职责不统一、名称不统一、级别不统一、归属不统一。二是经济监督的职能分工与监督范围界定不明确。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主要是由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监督、社会监督等形成的。这些监督部门都是根据部门属性确定各自的监督职责,基本上都是以预算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运行质量作为监督对象。虽然在日常工作中各自监督的侧重点不同,但由于没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边界,因而存在相互扯皮的现象。
4、财政监督的法制保障严重滞后。就目前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看,虽然初步形成了财政法律体系框架,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仍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从规范财政监督客体行为的财税法规看,尽管我国陆续出台了《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为财政监督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性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有其自身独立的调整对象,对财政监督都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二、新时期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的对策
随着财政监督工作的环境、对象、内容、方式等方面的变化,要求财政监督工作要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健全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具有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财政监督新机制。
1、建立规范、有效的财政监督方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新财税体制的确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加强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方式要逐步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上来,由专项的、事后的监督检查方式向经常性的事前、事中与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方式转变。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彻底改变突击检查的监督方式。目前的财政收入征管质量专项检查,其监督的力度和效果都较为有限,因此,应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推开对财政收入征管质量进行事前、事中与事后的经常性检查,将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专项检查结合起来,提高财政收入征管质量。二是结合财政资金的运动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账户控制功能。也就是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权归财政,使用权归部门、单位,大额资金的拨付抄送监督部门备案,以便随时对部门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通过对账户的检查,使财政资金的运动完全置于财政部门的监控之下。三是收入监督与支出监督并举。要立足财政管理,把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收支的全过程,形成对财政收支和财政政策,内部监督与外部检查,事前、事中与事后,上下级之间,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互交叉、相互制约、有机结合的监督网络,使监督更好地服务于财政管理,为财政运行的良性循环创造必要的条件。
2、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的组织体系。中央与地方政府要分别建立相对独立的财政监督机构,中央财政监督机构对地方监督机构具有业务指导权和再监督权。同时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央财政监督与地方财政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在进一步划清事权与财权的基础上,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建一个上下紧密结合,高效、统一的财政监督组织系统。目前,健全财政监督组织体系,应在财政部门下设财政监督局,对内作为财政部门一个内设机构,对外成为相对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单位。在加强机构建设的同时,还必须加强财政监督队伍的建设,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专门监督检查队伍,使人员与机构能够真正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从而为有效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健全财政监督保障体系。我国的宏观经济监督是一个全方位、宽领域、多环节、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体系,主要由财政监督系统、审计监督系统、税务监督系统及社会中介监督系统构成。这四个方面在财政监督上侧重点不同,既有分工,又有交叉。财政监督是审计监督、税务监督与社会中介监督无法替代的,审计、税务、社会中介监督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外部监督,财政监督既有外部监督,又有自身内部监督。审计和社会中介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而财政监督主要是在财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同步监督,突出表现为事前、事中的监督,而且与财政收支活动紧密相连,有助于提高监督效益。
4、完善财政法制,坚持依法理财。一是要尽快出台统一、完备的《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用法律程序明确系统地规定财政监督的机构、地位、职权、责任、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等内容。二是在财政立法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各项政策法规的客观功能和政策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避免政策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碰撞掣肘,尽快建立相互配套、上下统一的财政监督法规体系。三是要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财政的监督管理权,依此建立起宏观监督机制,对财政预算收支完成情况,财政重大项目收支活动中执行财政政策、财税纪律与财会制度的情况,以及财政经济运行状况进行深入有效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