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辽宁省铁岭市财政部门针对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支出过快增长的情况,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大控制行政经费支出上,围绕这个重点抓制度建设,努力寻找节支的办法。从1997年开始,通过改革机动车辆保险办法等节支措施为切入点,对由财政提供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采取停止向保险公司投保,改为由财政集中进行赔付的办法,取得了明显的节支效果,为缓解财政面临的困难局面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改革车辆保险办法的动因
1.严峻的财政形势迫使采取改革措施
近几年来铁岭市财政支出中“刚性”比重越来越大,使财政支出增长较快,财政调控能力逐步减弱。为减轻财政困难,控制支出的进一步增长,财政部门有针对性地对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费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以市直机关为例,进入90年代以来,小汽车数量增加较快,加之汽车保险费率提高幅度很大,保险项目不断增多,保险费支出由1990年的49.4万元增至1996年的246.3万元,净增196.9万元,增长398.6%,单车保险费支出由1990年的1954元增至1996年的6550元,增长235.2%;保险费支出占汽车燃修费支出比例由1990年的17.4%增至1996年的32.4%。
财政部门同时对市直机关1993年至1995年机动车辆...
近年来,辽宁省铁岭市财政部门针对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支出过快增长的情况,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大控制行政经费支出上,围绕这个重点抓制度建设,努力寻找节支的办法。从1997年开始,通过改革机动车辆保险办法等节支措施为切入点,对由财政提供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采取停止向保险公司投保,改为由财政集中进行赔付的办法,取得了明显的节支效果,为缓解财政面临的困难局面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改革车辆保险办法的动因
1.严峻的财政形势迫使采取改革措施
近几年来铁岭市财政支出中“刚性”比重越来越大,使财政支出增长较快,财政调控能力逐步减弱。为减轻财政困难,控制支出的进一步增长,财政部门有针对性地对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费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以市直机关为例,进入90年代以来,小汽车数量增加较快,加之汽车保险费率提高幅度很大,保险项目不断增多,保险费支出由1990年的49.4万元增至1996年的246.3万元,净增196.9万元,增长398.6%,单车保险费支出由1990年的1954元增至1996年的6550元,增长235.2%;保险费支出占汽车燃修费支出比例由1990年的17.4%增至1996年的32.4%。
财政部门同时对市直机关1993年至1995年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等损失及保险公司赔付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市直机关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很少,多半是一般性的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减少,保险费减赔付额后结余额增加。以市直机关为例,三年累计保险费支出244.3万元,交通事故等损失121万元,保险公司赔付57.8万元,免赔63.2万元,保险费减赔付额后结余186.5万元。其中:1995年保险费支出102.7万元,交通事故等损失2.9万元,赔付额1.3万元,免赔1.6万元,保险费减赔付额后结余额为101.4万元。也就是说,市直行政单位一年白白地给保险公司拿了100多万元,市财政每年多支出了100多万元。
2.研究提出节支办法
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财政部门认真学习了《保险法》和有关的市场经济理论。通过学习认为按照保险自愿的原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可以不参加保险。财政以预留赔偿保证金的形式作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等损失的赔偿费用这种行为不属于保险行为,不违反《保险法》;同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经费是实行财政供给制,也就是说,就经费支出而言,财政应统一调度,财政有权决定资金的投向,不属于市场行为。另外,财政部门又对市直机关1996年的车辆保险费支出情况进行了可行性测算,结果是:单车保险费支出达到6550元,全市1996年末市直机关年保险费支出246.3万元。按1993至1995年三年测算的行政单位保险费支出244.3万元,交通事故等损失121万元全额赔付计算,赔付率49.7%,由此测算出按1996年市直机关机动车辆保险费246.3万元,赔付率49.7%,减掉赔付额122.4万元计算,仍节余123.9万元。可见,机动车辆不向保险公司投保,肇事由财政统一赔偿是可行的。因此,1997年4月,市财政局正式向市政府提出了建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不再向市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各单位机动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等损失,根据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负责赔偿,对未出现交通事故等损失的机动车辆,市财政局给予驾驶人员一定的奖励。市政府同意了我们的意见,并要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尽快实施,我们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首先在市直机关推行。
二、改革车辆保险办法的实施过程
1.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首先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铁岭市市直机关车辆损失赔偿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车辆损失事故进行高层决策。
2.制定管理办法,建立车辆档案
财政部门在决定市直机关机动车辆不再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进行了重点调查,走访一些单位和司机。为了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和体现一定的严肃性,制定了《市直机关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等损失赔偿暂行规定》。同时,又召开了各有关部门财务科长和车管领导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对《暂行规定》逐条逐项征求意见,得到大家认可后才付诸实施。
1997年4月份,市财政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市直机关机动车辆不再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通知》,规定市直机关(含人民团体)编制内的机动车辆不再向保险公司投保,今后出现交通事故等损失由市财政局按照《市直机关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等损失赔偿暂行规定》执行。同时,对市直机关(含人民团体)的机动车辆进行了全面登记。1997年11月份又以市财政局文件下发了《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不再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通知》,把这一节支措施扩展到市直事业单位。同时,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报警传呼号向市直各有关单位进行了公布。
3.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理赔程序
铁岭市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不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工作,在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由市财政局文行科承担此项工作,一名同志兼管。在日常工作中,对各单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损失理赔,必须按《暂行规定》出据必要的全部资料,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严肃性。对确属市财政局应当赔偿的费用给予全额赔偿,并印制了机动车辆事故损失赔偿审批表,增加赔偿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对肇事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市财政局确定维修项目和费用,并直接同修配厂结算。另外,为了加强对市直机关机动车辆管理,结合机关廉政建设,经过同市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对市直机关机动车辆在节假日、公休日出现交通事故损失,须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是否因公务出车后再决定是否理赔,在市直机关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公布,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三、改革车辆保险办法的运行效果
铁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机动车辆如果到保险公司投保,每年汽车保险费支出总额将达到423万元。从1997年4月至2000年底,市财政对核定经费的市直机关的小汽车每台每年按5000元,事业单位的小汽车每台每年按4000元,4年共计预留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等损失赔偿保证金1001万元,比到保险公司投保节约支出365万元;此外,市财政局对未核定经费的市直机关编制内小汽车,也进行了赔偿登记,节约支出254万元,仅此两项就节约支出619万元。这一节支措施执行4年来,共发生157起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市财政对符合赔偿规定的140起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损失进行了赔偿,支出赔偿金143万元;此外,市财政还对这4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发放安全奖99万元(每人每年500元),总计支出机动车辆事故赔偿保证金334万元,机动车辆事故赔偿保证金结余667万元,加上其它因素的节支518万元,累计节约支出1248万元,收到了明显的节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