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法,它不仅是从事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最基本规范,也是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因此,各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
(一)一切发生会计事务的单位都必须依法进行会计工作
修改《会计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其实施范围由原来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扩大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经济结构和所有制成份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国有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非国有经济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作企业以及其他民营性的经济组织等也得到了很大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此相适应,包括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的会计工作也取得了相当大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发布的《会计法》从当时我国所有制结构比较单一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实施范围仅限于国有经济组织的做法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这次修改《会计法》,将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经济组织,是我国经济管理和会计工作发展的...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法,它不仅是从事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最基本规范,也是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因此,各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
(一)一切发生会计事务的单位都必须依法进行会计工作
修改《会计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其实施范围由原来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扩大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经济结构和所有制成份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国有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非国有经济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作企业以及其他民营性的经济组织等也得到了很大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此相适应,包括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的会计工作也取得了相当大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发布的《会计法》从当时我国所有制结构比较单一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实施范围仅限于国有经济组织的做法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这次修改《会计法》,将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经济组织,是我国经济管理和会计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保证全社会的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一切发生会计事务的单位,都必须依照《会计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会计工作。
(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各单位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会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并通过有效的核算和监督,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会计法》科学地概括了会计工作的职能和基本任务,要求一切发生会计事务的单位都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有利于保证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在统一的法律规范下,更好地为经济管理服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各单位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的内在要求。但是,由于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在如何达到依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具体做法上也会不一样,如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置会计机构,而生产经营规模小、会计业务较简单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在个体工商户中,有的需要建帐并据此纳税,有的经批准可以不建帐而实行定额纳税,等等。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不一,应如何统一执行《会计法》的规定呢?应该说,《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规定,只是对其最基本的问题作出的规范,除经批准可以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外,都是各单位能够做到的最起码要求,带有很强的普遍性和适应性。因此,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方面的规定,一方面,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乡镇企业、农村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的单位,必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逐步使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正常化、程序化、制度化;其他会计基础工作较好的单位,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转变会计管理职能,更好地参与经营管理,为单位内部经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服务。另一方面,要结合宣传贯彻《会计法》,切实解决各单位会计工作较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会计监督乏力、会计资料失真等。尽管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其复杂的背景,有些是社会问题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反映,但如果各单位的会计工作都能严格按照《会计法》办事,将会有效地扼制这些问题的发生和蔓延。因此,各单位要认清会计监督乏力、会计资料失真等问题对本单位经营管理和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针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并把强化会计监督作为完善内部经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为各单位内部监督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三)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是做好会计工作的重要保证。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为了严格执行《会计法》,保证各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加强会计机构和会计队伍建设。《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会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总的要求是,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也就是说,一个单位是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还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还是委托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由这个单位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自主决定,法律不作硬性规定。《会计法》同时提出,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至于会计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专业知识,没有具体明确,主要考虑是,不同时期、不同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不同的要求,法律上不宜作统一规定,可由各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具体要求。《会计法》对会计机构建设和会计人员素质问题提出要求,是从有利于保证各单位更好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这一目标出发的,带有一定的指导性,以保证与经济改革的要求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