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人们对经济生活中的回扣之风议论颇多。有的人认为,我们应按国际惯例处理回扣问题,不应把回扣当做贿赂;也有人有不同看法。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认真研究,谨慎从事。
一、几个基本概念
研究回扣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回扣的概念。
目前,人们对回扣概念的理解不尽一致,有相当一部分人把回扣、佣金、折扣、折让、手续费、好处费等等混为一谈,有的则认为这几种钱是有区别的,各种工具书对回扣的解释和对国外有关回扣一词的翻译也不尽一致。因此,搞清楚回扣的概念,是研究如何处理回扣问题的前提。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购销业务中,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退给买方单位或经办人个人的钱或物,由于这种钱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返回的,所以叫做回扣,也有叫做回佣的。
佣金是商品物资购销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指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或经纪人因介绍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劳务报酬。它可以是买方给的,也可以是卖方给的,也有买卖双方都给的。
折扣是商品或劳务购销业务中,卖方给买方价格上的优惠。折扣与回扣的不同点在于买方不是按原来的价格付款,而是按打了折扣后的价格付款,不存在价款的“返回”问题。
...
最近,人们对经济生活中的回扣之风议论颇多。有的人认为,我们应按国际惯例处理回扣问题,不应把回扣当做贿赂;也有人有不同看法。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认真研究,谨慎从事。
一、几个基本概念
研究回扣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回扣的概念。
目前,人们对回扣概念的理解不尽一致,有相当一部分人把回扣、佣金、折扣、折让、手续费、好处费等等混为一谈,有的则认为这几种钱是有区别的,各种工具书对回扣的解释和对国外有关回扣一词的翻译也不尽一致。因此,搞清楚回扣的概念,是研究如何处理回扣问题的前提。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购销业务中,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退给买方单位或经办人个人的钱或物,由于这种钱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返回的,所以叫做回扣,也有叫做回佣的。
佣金是商品物资购销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指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或经纪人因介绍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劳务报酬。它可以是买方给的,也可以是卖方给的,也有买卖双方都给的。
折扣是商品或劳务购销业务中,卖方给买方价格上的优惠。折扣与回扣的不同点在于买方不是按原来的价格付款,而是按打了折扣后的价格付款,不存在价款的“返回”问题。
至于折让、手续费、好处费、介绍费、辛苦费、服务费……等等,到底属于什么性质,不应看其叫做什么名字,而是要看其具体的处理方法。如果是买方按原来的价格付款,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给的,就应是回扣;如果买方是按打了折扣后的价格付款的,就应是折扣;如果是给中间人作为介绍买卖或代买、代卖报酬的,就应是佣金。
按照上述标准,应将回扣、佣金和折扣区分开,明确其概念,这样才便于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回扣的问题。
二、关于国外处理回扣问题的一些做法
研究我国能否按国际惯例处理回扣问题,必须先了解国际上是怎样处理回扣问题的。从了解到的情况看,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处理回扣问题的做法也不一样,比较一致的做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
(一)回扣不许暗拿。有的国家的贸易法规定,回扣必须是买卖双方之间通过协议书方可支付。对没有在协议书或合同中订明的资金,不许汇出,严禁回扣、佣金在暗中进行。有的国家规定,回扣如何支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如付手续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明文规定。有的地区,代理商未经买主同意,不能收受回扣。卖主暗地里给买方当事人回扣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非法的。
(二)回扣和佣金都不能给个人。有些国家还特别规定政府官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对交易有决定权的人不许拿回扣。有些国家规定,不论是给回扣还是佣金,都必须在公司之间进行,严禁在个人之间进行,政府官员不许拿回扣或佣金。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个人拿了回扣或佣金的,属犯法行为,尤其是政府官员和对生意成交有决定权的人不能拿回扣。有些国家规定,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能拿回扣或佣金;公司职员个人也不能拿回扣,回扣或佣金只能归公司。因此,各大公司与职员都签有协议,不能用给私人回扣的办法进行业务活动。有的地区的法律规定,政府官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指在煤气、自来水、电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机构工作的人员)不准收受回扣。有的国家的刑法典规定,任何职员、办事员以及以任何形式领取工资的人,未经报告或经雇主同意,都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在其从事业务的过程中,接受礼物、赠品、佣金、奖金等,否则以受贿罪论处。
三、几点建议
我认为,对于回扣问题,既不能因社会上大量存在,就承认它是合法的,也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做法,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研究、处理回扣的政策界限和具体办法。
(一)对商品物资交易,如需给买方优惠,可尽量采用价格折扣办法处理。如要采用回扣的办法,只能在单位之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公开进行,不能在暗中进行。交易双方支付或收受回扣的款项都必须如数入帐。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给个人回扣,任何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否则应按行贿受贿惩处,各单位不能从收到的回扣中给有关人员提成奖励,如业务人员工作成绩突出,需要奖励的,应按现行的职工奖励办法办理。
(二)经过工商登记的具有独立的中间人地位的单位或个人,从事买卖交易的介绍或代买、代卖业务,可以收取佣金,但应依法纳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企业交易或介绍交易,机关及其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收取佣金。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处于独立的中间人地位的经纪人,不能收取佣金。
任何单位支付或收取佣金,都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订明并公开进行,不能暗中支付或收取佣金。各单位支付或收取的佣金,要如数入帐。
(三)应当对目前经济生活中的回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对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要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并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回扣法,以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