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完善和加强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的基础上,扩大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权限,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于1986年10月15日联合颁发《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1987年1月起,已在全国高等学校施行。现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改革了核定高等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办法
核定高等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过去采用的是“基数加发展法”和“单项定额法”。这两种办法都存在着许多弊病。例如,“基数加发展法”是以上年核定的经费预算数额作为基数,加上按本年事业发展计划的净增学生人数和其他新增项目计算出的经费增长额,作为本年度的预算指标。这种方法虽然计算简便,但很不合理。拿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来说,由于1978年以来大批学校上划时,学校的经费基数参差不齐,每生平均费用开支水平差别也很大,加之新增学生经费又给得少,按照这种办法分配经费,造成了招生越多而经费相对越少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新的《实施方法》规定:“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预算,由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种类、不同层次学生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完善和加强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的基础上,扩大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权限,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于1986年10月15日联合颁发《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1987年1月起,已在全国高等学校施行。现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改革了核定高等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办法
核定高等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过去采用的是“基数加发展法”和“单项定额法”。这两种办法都存在着许多弊病。例如,“基数加发展法”是以上年核定的经费预算数额作为基数,加上按本年事业发展计划的净增学生人数和其他新增项目计算出的经费增长额,作为本年度的预算指标。这种方法虽然计算简便,但很不合理。拿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来说,由于1978年以来大批学校上划时,学校的经费基数参差不齐,每生平均费用开支水平差别也很大,加之新增学生经费又给得少,按照这种办法分配经费,造成了招生越多而经费相对越少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新的《实施方法》规定:“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预算,由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种类、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和学校所在地区的情况,结合国家财力的可能,按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办法进行核定。”综合定额是把学生的全部支出项目包含在一个定额标准之内,并按不同科类确定不同的定额标准。对因学校地理位置和某些特殊专业而造成的经费支出的差别(如冬季取暖费和特殊专业伙食补助费等),采用增加综合定额系数的方法给予调节。综合定额包括教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学生奖学金(人民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差额补助费等。这部分经费由主管部门按照定额标准和学生人数核定下达。对一些变动较大,而又不便于用固定定额计算的经费支出项目,则在定额经费之外,采用增拨专项补助费的办法,予以合理解决,如长期外籍专家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特殊项目补助费等。专项补助经费由主管部门按照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下达。
核定高等学校年度预算办法的上述改革,为学校在核定的预算总额内尽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克服了经费分配中苦乐不均的现象,使同类学校的正常经费水平基本相当,有利于加强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改革了高等学校内部预算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不少高等学校对学校内部的预算管理工作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尝试,如对校内后勤单位试行各种承包制,合同制等,收到了一定成效。在总结这部分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改革教育体制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的精神,《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在认真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高等学校有权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则,自主统筹安排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经费。并具体规定了管理学校后勤单位和校办工厂的两种办法:
1、对主要为校内服务而又无其他稳定收入来源的膳食部门、房修部门和汽车队等内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证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不增加国家开支的前提下,实行定额承包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
2、对既为校内服务又为社会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并有稳定性收入来源的校办工厂、出版社、招待所、劳动服务公司等内部单位,在首先保证校内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
此外,为制止因改变管理办法而出现的校内各单位之间乱收费的现象,《实施办法》还规定,“校内各单位为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相互提供劳务,在内部转帐结算时,只能计算成本费(不包括人员工资),不得提取酬金,不得把国家预算经费转移成小集体资金或作为个人奖励。”
上述规定的贯彻实施,将有效地使学校后勤部门的“责、权、利”结合起来,解决后勤职工中“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可以奖勤罚懒,调动学校后勤部门广大职工做好后勤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三、改革了高等学校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和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肩负着培养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的双重任务。一些高等学校充分利用学科门类设置比较齐全和拥有众多人才的优势,积极开展各种科技服务和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以及接受委托培养等工作。这既有利于加速人才培养和经济发展,也为学校的经费来源开辟了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学校的办学条件。但是,由于过去的财务办法对高等学校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和管理规定过死,已不能适应教育体制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影响着高等学校培养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性的进一步发挥。所以本着兼顾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和有利于国家宏观管理的原则,《实施办法》对原高等学校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和管理办法作了下述三点修改。
1、高等学校开展科技咨询活动扣除成本后所得的纯收入,过去的规定是全部纳入学校基金统一一管理。现修改为“可以提取8%—13%作为科技咨询活动的劳务酬金,其余部分,纳入学校基金。”
2、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接受进修教师,所收取的经常费,以前的财务处理办法是“90%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10%纳入学校基金。”现修改为“80%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20%纳入学校基金。”
3、高等学校举办各种短训班所收取的经常费,以前的规定是“90%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10%纳入学校基金”现修改为“在寒暑假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学后继续教育、培训中小学教师的短训班,扣除办班的各项开支后,纯收入的70%纳入学校基金,30%作为劳务酬金;其余各类短训班,纯收入的75%纳入学校基金,25%作为劳务酬金。”
这样修改,目的是为了鼓励高等学校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各种人才和技术的需要。
此外、为了改进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还要求,高等学校要建立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健全和加强财会机构:要改革会计核算制度,研究建立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体系和投资效益分析指标体系,做到直接费用正确归属,间接费用合理分摊,为核算人才培养成本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试行会计电算化,并采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现代化管理科学方法,逐步实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