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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7-21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刘莹
王露|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高允斌|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摘要:新修订的租赁会计准则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模型、租赁资产及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承租人经营租赁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等作了与原准则不同的规定,增加了租赁合同的合并、分拆和变更等内容,而税法则早已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对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的税务处理作了规定,并且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由此必然产生若干税会差异调整事项。全面营改增后,对资产计价和收入计量必须要考虑到增值税的影响因素。本文对修订的租赁会计准则实施后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经营租赁、出租人融资租赁——直租、出租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进行了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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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