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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4-02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刘莹
本期特约解答:沈颖玲
概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8年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业务合并》(I FRS 3)中“业务”的定义进行了修订。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同时解决我国企业合并中对业务认定的实务问题,财政部会计司于2019年12月10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解释),其中明确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同时引入“集中度测试”以简化非同一控制下有关业务的判断等问题。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是否界定为业务,将直接影响该项合并是作为企业合并还是资产购买的后续会计处理,在商誉确认及递延所得税、或有对价和交易成本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本期“问题解答”栏目以专题形式,在阐述业务界定的主要特点与判断要点的基础上,针对若干实务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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