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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中国财政 | 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

作者: 《中国财政》记者 张小莉
来源:《中国财政》2022年第10期 2022/05/13
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
《中国财政》记者  张小莉


政府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一项制度创新,通过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源在公共服务方面的绩效,增进民生福祉。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再上新台阶。


聚焦聚力  重点服务“六大领域”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围绕城乡社区、公共卫生、就业、养老、教育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重点公共服务领域,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及城乡基层和谐稳定。《通知》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社区养老、托育、助残、矫正、未成年人关爱、就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应急等公共服务提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助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老百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加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力度。当前,为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需要,科学精准落实“动态清零”总方针,《通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核酸检测、消毒消杀、防疫宣传等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三)推广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有关部门调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量达2.64亿人,占比18.7%。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务实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养老服务,政府不再直接举办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确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发挥好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


(四)鼓励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就业是最大的民生。2022年,我国高校毕业生规模预计1076万人,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就业压力更加突出。为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通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就业服务供给,为劳动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高校毕业生以及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定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帮扶举措。


(五)做好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工作。教育是重要民生。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有效缓解“上学难”“上学贵”问题,《通知》鼓励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非义务教育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增加普惠性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领域,做好政府购买学位(服务)工作,助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政府购买优质在线教育服务,推动教育信息化发展和资源共享。


(六)持续推进其他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通知》要求继续加大助残、法律、青少年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助力公共服务精准提供。


严格规范  把好“四个管理关口”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存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不够规范、绩效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购买边界把握不够准确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对此,《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管理,着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一)规范调整指导性目录设置。按要求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调整目录设置。《通知》要求尚未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要求开展目录编制工作,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财政部(综合司、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各地要规范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省级财政部门编制的通用目录一级目录与二级目录设置应与财综〔2020〕57号文件保持一致。三级目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能够与财综〔2020〕57号文件保持一致的应当保持一致。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三级以下目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通用目录调整编制工作。


(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备合同要件,明确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相关责任、监督管理要求,防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通知》特别强调,不得超出法定期限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管理,及时跟踪购买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确保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重购买、轻管理”现象。


(三)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不得开展购买服务。《通知》明确要求,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要纳入预算。对不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和未履行相关规定程序的服务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同时,加强需求管理,在充分开展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需求,明确相关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技术保障,强化对购买服务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和风险管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新增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做好事前评估。《通知》还进一步要求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中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处理好项目绩效评价与履约验收的关系。合理运用第三方绩效评价,不得借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卸应当直接由政府履行的职责。


(四)严禁将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禁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监督作用,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整改。


加强改革  推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拨改买”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为增强改革激励约束,《通知》要求,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通过预算拨款方式安排、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将相应预算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改革的服务项目原则上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对暂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改革当年可按规定直接委托原提供该服务的事业单位承接。必须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


《通知》还明确要求,开展改革的各级部门要按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主管部门本级管理。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主管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绩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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