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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中国财政 | 完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作者: 乌兰|郭雅倩
来源:《中国财政》2022年第08期 2022/05/07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规定的110条税收优惠政策,为贫困地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了税收力量。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要求,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并逐项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也明确指出:“过渡期内延续脱贫攻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在过渡期内税收政策持续发力,在保持原来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相关部委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了执行期限。例如,2021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指出,围绕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扶贫捐赠、扶贫货物捐赠等项目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进一步增强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为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打下了坚实基础。现阶段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梳理过渡期税收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


过渡期税收政策在农牧区执行中存在的不足

(一)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一是对乡村旅游、电商等有力支持乡村振兴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税收扶持力度还需加大。二是对农畜产品全产业链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农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环节,而对存储、运输、销售等产业链的其他环节支持有限。三是在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方面税收优惠力度有限,如增值税在农畜产品初加工时执行9%的低税率,而深加工则适用13%的高税率。四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支持有待加强。国家出台了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但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家庭农牧场、种植养殖大户、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政策,这部分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通常按照其规模、行业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支持乡村人才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支持乡村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缺少对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的税收支持以及对乡土人才培养方面的税收优惠。此外,尚未构建起鼓励专家、教授、科研人员投入乡村建设的税收支持引导机制。

(三)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目前我国生态保护更多依靠的是财政投入、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直接支持政策,而税收这一间接手段的作用发挥相对不够明显。一是与生态保护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仅体现在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其他有关生态保护和农村牧区节能节水等方面的税收支持较少。二是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等与生态环境直接相关的税种,征收范围相对较窄,有些污染品和污染源尚未覆盖。

(四)民生类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一是“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大力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但支持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目录是2008年制定的,且主要是对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难以适应大力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形势。二是农村牧区养老、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领域税收优惠政策有待加强,如扶持乡村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较窄,除增值税外,其他税种优惠仅适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


完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健全产业类税收优惠政策,助推乡村产业振兴。一是在支持传统特色产业的同时,适时出台对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税收支持政策,如对乡村旅游、休闲农业、乡村电商等给予税收优惠支持,扶持新产业、新业态做强做大。二是强化为农畜产品全产业链提供税收优惠的力度,均衡农畜产品加工各环节的增值税税率,降低整体税负,鼓励涉农涉牧企业延长产业链。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建议总结试点经验,推广核定扣除,避免出现农畜产品深加工增值税“高征低扣”现象。三是对农畜产品保鲜冷藏、分拣包装、冷链物流等涉农、涉牧服务业,以及农畜产品品牌塑造、品牌研发类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支持农畜产品走出乡村,走进市场。四是加强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扶持。建议在落实好当前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化政策,明确对家庭农牧场、种植养殖大户、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

(二)完善人才类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乡村人才振兴。一是制定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牧区对人才的吸引力、承载力将会大幅提升。要专门制定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明确享受主体、享受条件和优惠内容。二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开展现代种植养殖技术、数字农牧业、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相关技术培训,促进农村牧区专业技术人才发展。三是对农牧业科研人才从涉农、涉牧产业中获取的收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引导农牧业科研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三)加大生态保护类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助力乡村生态振兴。一是加大农村牧区节能节水、生态修复项目以及节能环保设施设备等的税收支持力度,研究制定节能环保服务有关的税收优惠。二是将二氧化碳、建筑业噪声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污染源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重新界定农牧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可享受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的标准,积极探索对农药和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开征环境保护税试点。逐步将资源税拓宽到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突出资源税生态补偿功能。对于采用先进绿色生产工艺技术进行矿山生态修复、矿区土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的企业给予资源税减征优惠。进一步将塑料制品、一次性包装物、洗涤剂、化学染料和化学农药等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四)创新管理方式,确保税收政策有效精准衔接。一是围绕已经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充分调研,延续对脱贫地区可持续发展利好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按照“税源”与“税收”一致原则,加强源自脱贫地区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属地化管理,强调企业在注册地经营,在注册地纳税,避免跨区经营导致的税源和税收不匹配,鼓励在脱贫地区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能够给当地创造更多的税收收入和就业机会。

(五)完善民生类税收优惠政策,补齐乡村民生短板。一是充分考虑“十四五”期间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优化对新型基础设施的税收优惠。二是对乡村养老、医疗、住房等民生领域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促进脱贫地区民生事业发展,降低脱贫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和费用。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7BMZ095)、内蒙古社会治理与创新研究基地重点项目(2016ZJD02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  张小莉  吕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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