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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中国财政 | 国外实施弹性退休政策的经验及启示

作者: 房连泉
来源:《中国财政》2021年第22期 2021/12/07

在退休制度上,国外大部分实行弹性退休政策,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相对灵活,并采取激励政策,鼓励延迟退休。“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并“按照小步慢走、弹性实施、强化激励的思路”进行实施。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可引入三个年龄段的弹性退休政策,实行退休申请机制,延长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并加大对延迟退休的精算激励。


国外弹性退休政策简介

退休既是一项退出劳动力市场的个人自愿行为,也是一项国家养老金制度领取的安排。从劳动者角度来讲,退出劳动力市场涉及到个人在就业收入和休闲之间做出选择,退出年龄通常是非强制性的。尤其是对私人部门劳动者,退休年龄更多的是一种自愿选择。而养老金制度属于国家强制,对于养老金获取资格有缴费年限和年龄门槛的统一要求。但是,大部分国家并不是规定单一的养老金领取年龄,而是实行弹性领取政策。通常规定有三个年龄段:一是最早可以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点,即提前退休年龄;二是正常退休年龄,指可以领取全额养老金的年龄;三是延后退休年龄,即超过正常退休年龄后,个人可以继续工作缴纳社保,延后一定年份领取养老金。以美国为例,目前在联邦老遗残社保制度(OASDI)下,参保者正常退休年龄为66岁,即个人缴满35年,达到66岁就可以领取全额养老金;而最早的提前退休年龄为62岁,即个人达到62岁(缴满35年)就有资格领养老金,只不过在此后至66岁的4年期间内,领取提前退休金,数额会相对缩减;而70岁则为最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

在OECD国家中有17个国家出台提前退休政策,提前退休年龄围绕在60岁左右,最早的为57岁(韩国),最晚的为65岁(冰岛、葡萄牙);正常退休年龄大多为65岁左右,最早的为61岁(韩国),最晚的为67岁(冰岛、挪威);提前退休与正常退休的年龄差距大致为2—5岁。此外,在这17个国家中仅有4个国家实行男女退休年龄差别政策,大多数国家实行男女统一退休政策(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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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鼓励延迟退休采用的激励做法

实行弹性退休的优点是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个人可以更好地将就业和养老金领取两方面的决策结合在一起。来自欧盟国家的调查表明,2/3以上的雇主和雇员支持国家实行弹性退休机制。随着全球性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劳动力人口总量趋于减少,公共养老金制度面临的财务压力加大,越来越多的国家鼓励延迟退休。为此,实施弹性退休的一个核心点就是如何激励劳动者多工作多缴社保。在制度设计中,有两个基本原理需要考虑:一是实现个人退休决策中的“精算激励中性”原则,即个人在推迟一年退休时,获得的养老金财富净收益(未来养老金待遇总额增长-缴费成本)大于0,这样延迟退休才是“划算”的;二是养老金制度财务上的“保险精算中性”原则,即不论参保者选择在哪一年退休,对于养老金制度来说,国家需要支付的财务总成本是一样的,这样才能实现制度的可持续性。实现这两个目标,最基本的做法就是对提前退休者给予“惩罚”,削减养老金点数,对于延后退休给予“奖励”。从OECD国家的测算数据看,实施养老金精算中性的奖励点数为6%—8%;即提前(延迟)退休一年,养老金削减(增加)的比例应为6%—8%。但在实际执行中,大部分国家奖励点数为5%上下,低于理论上实现退休决策激励中性的点数,这是导致许多国家提前退休现象突出、延迟退休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表2中可看出,OECD国家对提前退休的处罚点数为5%左右,超过正常退休年龄后的奖励点数为6%左右,大多数国家对延迟退休实行更大幅度的激励。即便如此,由于现实中退休决策涉及到多因素的复杂性,提前退休现象仍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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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与建议

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政策源自上世纪50年代的劳动保险条例,职工退休年龄执行统一政策安排,男性职工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相对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我国退休年龄低5年以上,而且强制退休制度较为僵化,引入弹性政策势在必行。借鉴OECD国家的经验做法,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尽快引入弹性退休年龄。弹性退休由三个年龄档次组成: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62岁)、正常养老金领取年龄(在最低可领取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增加3岁左右,即65岁)、延后退休年龄(在法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基础上增加3岁左右,即68岁)。在三个养老金领取年龄中,前两者不再具备强制性。当劳动者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条件时,个人有权申请退休;当劳动者达到法定养老金领取年龄时,个人和所在单位均有权为参保者申请退休;当参保者达到延后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二是实行申请退休机制。在目前的强制性退休制度下,国有部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使有就业意愿,也要强行终止劳动关系;在私营部门,超过退休年龄继续留任的职工,退休金也要进入发放期,个人无法继续缴费。因此,为增加退休时间的弹性,建议“十四五”期间先从非国企部门实施申请退休制度: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未提前申请,原有劳动关系可自动续约;之后可自愿提出退休时点。

三是延长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从国际上看,大部分欧美国家领取全额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在35年以上。在目前教育条件下,大体而言24岁之前为学习阶段,25—60岁为工作阶段,60—80岁左右为老年生活阶段。职工参加工作的平均周期为35年,此期间应保持养老金缴费状态,考虑到间断性工作等因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低缴费年限应不低于25年。

四是加大对延迟退休的养老金激励。影响个人退休决策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养老金待遇激励机制,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精算激励中性”。从OECD国家看,许多国家对延迟退休的养老金奖励点数达到了6%—8%的水平。表3测算可以看出,对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而言,目前的退休激励政策存在着“诱导短缴”的负向激励,即在缴满15年的条件下,向后延迟退休的年份收益递减。以典型参保个体为例(个人工资收入等于社会平均工资),缴满15年,多缴一年养老金待遇增长为6.9%;而缴到35年时,多缴一年的收益则降到2.8%。为提升制度的激励性,减少延迟退休的改革阻力,建议改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职工达到最低退休年龄后,每延退一年计发点至少要增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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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

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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