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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研究 | 吴育辉 唐浩博:风险信息披露能预测债券违约风险吗?——来自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经验证据
【作者简介】
吴育辉,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财务学系主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先后在国内外权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40篇,编写和出版教材和专著2部,荣获省部级等各类教学科研奖励十余项,主持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唐浩博,厦门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违约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及时有效地评估债券违约风险成为债券投资者日益关心的问题。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上的很多评级报告存在信用评级虚高、评级调整滞后等问题(林晚发等,2017 ;吴育辉等,2020 ;寇宗来等,2020),无法提供有效的违约预警信息,因此,从企业披露的相关信息入手,研究这些信息可能隐含的债券违约风险,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企业发行债券之前需要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在募集说明书中,包含了风险提示及说明、募集资金运用和企业主要财务情况等信息在内的十四项内容。由于风险提示及说明与债券将来的违约风险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将研究重点聚焦在这些风险提示及说明所隐含的信息含量。
本文试图探究以下问题:(1)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风险信息披露能否有效预测债券未来的违约风险?(2)在何种情况下,风险信息披露具有更好的预测性?(3)不同债券市场参与者对该风险因素的反应如何?
本文选取2008~2019年上市与非上市企业发行的所有公司债和中期票据的债券募集说明书为研究对象,并基于命名实体识别法(NER)构建了特质性(Specific)风险信息披露指标。研究结果发现:(1)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特质性风险信息披露越多,债券未来的违约风险就越大。(2)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特质性风险信息披露与债券未来违约风险之间的正向关系在非国有企业、企业信息透明度较低、债券承销商声誉较高以及债券市场打破刚兑之后更为显著。(3)虽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并未反映出发债企业的特质性风险信息,但该风险因素已被债券投资者定价。(4)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特质性风险信息披露还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创现能力和偿债能力。
第一,区别于以往文献,本文主要关注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特质性风险信息披露能否有效预测企业未来的债务违约风险,并进一步探究了不同债券市场参与者对该风险因素的不同反应。
第二,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债券市场参与者理解债券募集说明书对于评估债券信用风险的重要价值,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规范和监督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质量,加强有针对性的、特质性的风险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接融资。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7179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