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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

中国财政 |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基本框架形成

作者: 曹堂哲|柏子旋
来源:《中国财政》2021年第20期 2021/11/16

2021年6月28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施行,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顶层设计和基本框架形成,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债券与绩效握手

新预算法确立了“讲求绩效”的原则,也明确了地方政府可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相继印发,专项债及其项目管理得到规范化和蓬勃发展,为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和现实条件。

2018年以来,实施专项债项目绩效管理的要求日益迫切。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要求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推进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项目滚动管理和绩效管理”。各地方政府开始探索建立专项债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要求“加快对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各项政府投融资活动实施绩效管理,实现全过程跟踪问效。”

上述政策要求和各地的实践探索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坚实基础,经过反复打磨,2021年6月28日《办法》终于正式面世。《办法》不仅是实践操作层面的基本指引,更是顶层设计层面的规划蓝图,将实施绩效管理的普遍原理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基本框架。


对象全覆盖

《办法》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的要求,规定“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第二条),涵盖了所有的专项债券项目。《办法》附则中还明确了“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及以后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按规定发行的再融资专项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体全方位

将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嵌入预算管理全过程中,以绩效结果优化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管理制度,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精神。与专项债项目预算管理权责相匹配,《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的绩效管理职责,形成了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绩效管理体系。

项目单位的职责包括:一是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二是设定绩效目标。“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三是跟踪监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四是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五是整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整改问题。

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项目单位绩效目标;与项目单位建立绩效跟踪监测机制;与项目单位每年6月底前公开上年度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整改问题;与本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等。

财政部门实施绩效管理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一是对事前绩效评估进行指导、复核与审核。地方财政部门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并将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进入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必备条件。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获得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是绩效目标审核、批复、下达与调整。地方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与专项债券资金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原则上执行中不作调整。确因项目建设运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按照新设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三是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穿透式监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跟踪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财政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及时纠偏纠错。四是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财政部可直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五是推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每年6月底前,要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上年度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五是加强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抽查,指导和督促提高绩效管理水平。财政部组织各地监管局定期抽查各地区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省级财政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开展情况等,抽查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六是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照评价与结果应用主体相统一的原则,财政部在分配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时,将财政部绩效评价结果及各地监管局抽查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将抽查情况及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地方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期专项债券额度以及运营期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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