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

注:1.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2.由于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举借主体分布在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债务资金的举借和使用未经总预算会计核算,在完成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前,本表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数为地方统计数
3.
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比2016年预算草案中列示的余额有所减少,主要是一些地区处理存量政府债务时,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了一部分债务
4.
从2016年起,地方政府性基金中政府住房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到一般公共预算,对应专项债务的余额和限额应当相应转入一般债务,不影响总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和限额
5.
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比2017年预算草案列示的余额有所增加,主要是一些地区开展置换债券使用情况整改工作时,根据实际情况核增了部分一般债务余额,核减了部分专项债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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