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
2月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等支持措施。
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加大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相关防疫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月6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对相关防疫药品、医疗器械免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2月
2月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等支持措施。
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加大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相关防疫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月6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对相关防疫药品、医疗器械免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月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推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2月1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加强对设立基金或注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财政出资效益。
2月1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要求。
2月1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
2月1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加强督促指导、强化财政监管,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到实处、财政资金用在实处。
2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2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月20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纾解企业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
2月20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做好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工作。
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其中部分商品。
2月21日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2月25日财政部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施行。“三保”风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