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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
2020年8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29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为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原则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原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在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深化分税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预算法),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和执行,加强了预算审查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预算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的实施.为《条例》修订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
2020年8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29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为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原则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原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在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深化分税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预算法),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和执行,加强了预算审查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预算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的实施.为《条例》修订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财政预算改革实践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为《条例》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97条,包括总则、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政府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条例》根据预算法的授权,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对预算法关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各项收入概念作出解释。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范围作出规定,对四本预算的衔接作出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条例》还对四本预算具体的编制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上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增进政府预算体系内各本预算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条例》严格贯彻预算法确立的“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的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基本理念,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在规范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的同时,进一步做实“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管理要求,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条例》同时规定.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所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三)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条例》对预算法关于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对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国务院可以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上述规定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各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预算管理的需要,《条例》修改完善了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规定,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职责分工,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充实组织预算收入和预算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将预算法关于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落到实处。为细化预算法关于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的要求,《条例》明确了特定专用资金的范围,规定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和撤销财政专户的管理程序,要求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这些规定巩固了财政专户清理成果,使财政专户管理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五)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预算法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的具体内容。严格规范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归口管理.明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全面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并分别明确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提前下达比例。
(六)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条例》遵循预算法关于各级预算应当讲求绩效的原则,在预算法关于绩效目标管理、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开展绩效评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绩效评价的概念,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财政部门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实施绩效监控.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评价报告。《条例》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构建了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建立了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全过程的绩效管理链条.有利于进一步节约支出、应对财政收支缺口,使财政资金分配更加突出重点、提质增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条例》秉承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基本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条例》对部门预算公开提出细化要求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公开工作,对公开的时限、细化程度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预算的透明度,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三、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财政部部长刘昆和副部长许宏才分别在《经济日报》《中国财经报》《中国财政》杂志发表署名文章,对《条例》进行全面解读。
(二)司法部、财政部发布《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并组织相关财政、法律专家对《条例》进行了多角度的解读。
(三)印发《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举办专题培训班,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普法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印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部内任务分工方案》,细化《条例》相关规定,分解16项具体工作任务,明确每项任务的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
(五)及时制定修订相关制度办法,将《条例》有关规定细化实化。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及时废止或者修改;与《条例》规定相违背的.一律停止执行,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财政部条法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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