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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第一时间动员部署财政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出台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防控经费保障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基层“三保”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税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
2020年,财政部新出台实施7批28项减税降费政策,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超过2.6万亿元。各级财政疫情防控资金支出超过4000亿元.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统筹新增赤字、结转资金等渠道,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资金规模达到83218亿元,增长11.9%,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惠民。
一、支持疫情防控有关财税政策
(一)及时出台患者救治费用政策和医务人员补助政策
一是对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确保患者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有效减少疾病传播。二是...
财政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第一时间动员部署财政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出台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防控经费保障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基层“三保”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税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
2020年,财政部新出台实施7批28项减税降费政策,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超过2.6万亿元。各级财政疫情防控资金支出超过4000亿元.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统筹新增赤字、结转资金等渠道,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资金规模达到83218亿元,增长11.9%,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惠民。
一、支持疫情防控有关财税政策
(一)及时出台患者救治费用政策和医务人员补助政策
一是对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确保患者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有效减少疾病传播。二是明确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是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分别给予定额临时性工作补助。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两倍。五是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疫情防控期间将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扩大到一线医务人员。六是出台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政策措施,明确一线医务人员范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分档办法。七是明确中央派遣支援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医务人员生活保障政策。
(二)制定完善支持防控物资保障供应政策
税费优惠政策。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1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予以全额退还,增加企业现金流。二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取消单位价值500万元的限制,对扩产能购置的生产设备都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企业购置设备。三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四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加大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取消捐赠程序限制.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捐赠享受优惠;取消税前扣除比例限制,对企业和个人捐赠给予全额税前扣除;对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六是对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按照防疫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支持医疗物资储备保障政策。一是实施紧缺医疗物资收储政策。对纳入兜底收储产品目录且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重要作用的产品实施中央政府兜底收储;对委托收储企业采购保障湖北的疫情防控所需紧缺医疗设备和医疗物资.疫情结束后如有剩余由中央政府兜底收储;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紧缺医疗物资周转储备。二是支持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通过特殊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对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治设备储备及生产动员能力建设支出给予补助,加快布琼地方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短板,健全完善中央和地方统筹安排、分级储备、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可统一调度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三是支持地方医疗救助设施建设和疫苗生产等工作。及时拨付中央基建投资资金,支持湖北省雷神山和火神山医院以及有关地方方舱医院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财政政策,支持新冠肺炎病毒疫苗生产.提高核酸检测能力等。四是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产保供。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专项再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的方式,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L6%。中央财政共拨付贴息资金29.37亿元,支持6606家企业获得优惠贷款2396亿元,企业实际融资利率约为L23%。收储企业用于紧缺医疗物资周转储备的银行贷款享受贴息政策。
(三)支持疫情防控科研攻关
一是支持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应急项目.围绕临床救治和药物、疫苗研发、检测技术和产品、病毒病原和流行病学、动物模型等五大方向,动员全社会优势力量开展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安排专项资金,由科技部根据科研攻关需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用于疫情防控科研攻关特别是药物与疫苗研发相关支出。二是支持组织动员中央高校,通过现有基本科研业务费、“双一流”引导专项等资金渠道,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工作。三是支持中国科学院组织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集中攻关。
(四)支持海关防止境外疫情输入
专项安排海关总署抗疫工作经费,既有效保障海关在切实做好口岸防疫人员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高效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筑牢外防输入“第一道防线二又切实提升海关新冠病毒快速机动检测能力,有效防范入境人员、进口商品及包装可能带来的新冠病毒传播风险。
(五)多角度、全方位提供资金支持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湖北等7省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进行倾斜支持,对吸纳贫困劳动力跨省就业规模较大的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4省进行奖励。要求各地将生态环保资金、经建领域资金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地区和领域倾斜,使用时聚焦废物应急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重点方向。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防护保障。支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适度扩大低保和临时救助政策范围。支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适度扩大低保和临时救助政策范围.阶段性加大价格临时补贴力度。
二、支持经济复苏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
(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大力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一是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免、减、缓、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政策措施。“免”:免征单位缴费。2020年2—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6月,免征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减”:减半征收单位缴费。2020年2—6月,减半征收湖北省以外各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缓”: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降”:降低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按照政策规定.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和60%。为了进一步减轻低收入参保人的缴费负担,规定各省份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正常调整。2020年,三项社保费为企业减负L54万亿元,中小微企业免征额占减免额比重超过80%。商务部对服务贸易企业的在线调查结果显示.减免或缓缴社保费政策的受益面是各项帮扶政策中最大的。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对辖区内256家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近九成企业表示享受了社保费减免、延期缴纳政策。二是加大基金补助力度,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大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2020年安排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5827亿元,比上年增长10.7%,重点向基金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倾斜。加大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20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了4%,全年筹集中央调剂基金7400亿元.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受益1700多亿元,比上年增长17%。对基金“穿底”省份给予特殊支持。对黑龙江、辽宁和青海3省2020年基金硬缺口,中央补助681亿元。
出台一系列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支持困难行业企业渡过难关。一是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增量扩面,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更好发挥支小支农的政策功能作用。截至年底,全国创业担保贷款余额2216亿元,比上年增长53.7%;当年新发放贷款1600亿元,惠及140万人。二是对困难行业企业给予阶段性税收优惠。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在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电影放映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到2021年缴纳。三是缓解交通运输行业困难。自2020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航空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不停飞”的国际航班和承担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企业给予适当奖补.对民航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国际货运航班给予资金支持。阶段性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四是帮助旅游企业解决经营困难。允许各地按规定调整部分2020年旅游发展基金用途,重点支持中小微旅游企业贷款贴息、。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并放宽小微企业申请条件。五是推动科技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2020年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安排10.02亿元,支持启动“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快速实施一批覆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对复工复产有直接带动作用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帮助一批优秀科技型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短期困难。联合科技部开展“科技抗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百城百园行动二按照“一城一主题”和“一园一产业”原则.组织并支持92个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市)和126个国家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抓手,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产业,以央地联动、政企互动落实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稳定就业等重大战略任务,充分发挥科技在疫情防控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六是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2020年2月,应急管理部与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投保企业,根据企业停复工及受损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同时,扩大保险公司保险预防费使用范围,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复工复产的企业,优先安排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服务,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普惠金融提质增效,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一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复工复产。将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网约车、出租车司机等纳入支持范围,放宽小微企业申请条件。将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2020年,全国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超1700亿元,同比增长70%以上;中央财政追加20亿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全年共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38.2亿元,比上年增长54%。二是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助力保市场主体。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渡过难关,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免收或减半收取再担保费。截至年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当年完成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4224亿元、担保户数27.4万户.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占比97.6%,合作
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95%。三是规范推进PPP工作,助力稳投资。出台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修订PPP操作指南,加强对PPP规范运作的制度支撑。强化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动态监测预警,确保PPP项目中长期财政支出风险总体可控。截至年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10010个,投资额15.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6.9%。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全力保障财政支出
适当提高财政赤字率。将赤字率从2.8%提高至3.6%以上,赤字规模比上年增加1万亿元,达到3.76万亿元,积极对冲疫情造成的增支影响,增强中央财政宏观调控力度。
扩大政府投资规模。一是发行抗疫特别国债1万亿元.用于地方公共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二是安排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上年增加L6万亿元,重点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等七大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项目。三是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港口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等资金,增加国家铁路建设资本金,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支持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发展。四是加大各类结转结存资金盘活使用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弥补疫情造成的财政减收,保证财政支出总量稳定。
优化支出结构。一是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清理用好结转结余资金,超过年限的以及受疫情影响难以按原计划支出的,收回用于急需领域。对疫情防控任务较重、“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允许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存量资金措施,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对2019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收回集中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方面急需支出.待具备条件时另行安排预算。二是清理收回各类暂存暂付性款项。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暂付性款项新增规模和累计余额,积极清还存量暂付性款项。三是鼓励地方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全年“三保”支出预算未按政策足额安排的.除应急救灾外一律调减其他项目支出。要求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县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工作。四是全面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中央部门带头,从严编制预算,执行中严把支出关口,中央本级支出负增长,其中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压减50%以上,腾出资金用于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同时,指导地方财政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严控会议差旅、咨询培训、论坛展会等经费。
4,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统筹新增赤字、结转资金等渠道,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资金规模达到83218亿元,增长11.9%,重点向中西部和困难地区倾斜,确保基层财力增长。创新建立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原则,将2万亿元中央新增财政资金“一竿子插到底二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有效支持地方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同时,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支持地方财政应对疫情影响弥补减收增支和县级“三保”缺口。
(三)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
一是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投放粮食库存.启动国家一次性储备玉米轮换销售,开展最低收购价稻谷和小麦库存拍卖等。二是要求地方视情况将在疫情防控中承担农产品应急保供的流通企业纳入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范围。三是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2020年12月底前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参照出台对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的减免措施,促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加大农产品冷藏保鲜支持力度,增强农产品生产供给的弹性和抗风险能力,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促进恢复农业生产。五是预拨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支持各地做好粮食等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相关工作,其中对湖北省予以倾斜支持并对其蔬菜病虫害防控适当补助。六是扩大生猪临时贷款贴息补助范围,安排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七是在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开通助销专区,协助畅通疫区物流,点对点对接采购需求。截至年底,各级预算单位累计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近百亿元,助力上百万贫困农户增收脱贫。
(四)努力稳定和扩大就业
拓宽就业资金筹措渠道。一是安排就业补助资金547.3亿元支持各地落实好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二是加快使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的1000亿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支持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三是阶段性扩大参保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力度。
多渠道促进就业创业。加大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支持力度,支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推动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支持做好“三支一扶”计划招募选拔工作.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
(五)支持扩消费促外贸稳发展
一是指导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稳定运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二是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三是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按名义税率退税的出口产品,全部足额退税,即退税率提高至名义税率。四是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五是为稳定和提升民航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国际货运能力,对于航空器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及使用客运航权执飞往返国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国外航点间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资金支持。六是出台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政策,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稳定加工贸易产业链
供应链。七是出台因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缓解外贸企业因疫情造成的困难。
三、统筹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国际合作
(一)支持做好抗疫国际援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两年内向国际社会提供20亿美元国际援助支持抗疫、免除有关非洲国家到期无息贷款债务、向世卫组织提供5000万美元现汇援助、向联合国机构提供5000万美元援款合作实施南南基金援助项目等援助举措,支持国际抗疫合作。
(二)加强与国际机构开展合作。一是利用国际机构资金与智力资源支持中国抗疫,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例如:世界银行执董会批准了预防、准备与应对新发传染病项目.为中国提供3亿美元贷款,旨在通过多部门联动的方式,开展国家级和省级的体系建设,以降低人畜共患病及其他新发健康威胁的风险;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加强公共卫生机制建设项目已列入中国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2020-2022年备选项目规划,拟利用3亿美元贷款,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应对能力,加强机构协调与能力建设,降低中长期卫生风险,开展卫生安全国际合作等;亚洲开发银行批准2个紧急非主权贷款项目总计3860万美元,驰援湖北抗疫;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分别为中国提供24.85亿元人民币和70亿元人民币的紧急贷款,并快速完成资金拨付.支持相关省份抗击疫情;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还向上海复星医药公司提供1亿美元非主权贷款,支持复必泰疫苗在华生产,并向蒙古、菲律宾等国提供贷款采购中国国药、科兴疫苗,支持中国疫苗“走出去”。二是推动多边开发银行建立相应救助资金机制和贷款工具,支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国家应对疫情努力。例如,世界银行自疫情发生以来累计向全球100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超过1570亿美元资金,亚洲开发银行于2020年4月通过总额约200亿美元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一揽子方案、同年12月设立总规模为90亿美元的亚太疫苗获取机制(APY\X),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设立130亿美元新冠肺炎危机恢复基金,新开发银行设立100亿美元抗疫紧急援助基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设立4000万美元农村贫困群体刺激基金。三是积极利用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设立的中国基金或项目基金,支持有关发展中国家抗疫,例如:从设立在亚洲开发银行的中国减贫和区域合作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包括东盟国家在内的亚太发展中国家抗击疫情.截至目前已投入870万美元提供相关支持;从中方与有关成员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捐资设立的项目准备特别基金中划拨5500万美元设立特别基金窗口,为低收入国家应对疫情项目提供贴息支持。四是协助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在华采购防疫医疗物资.为发展中国家相关项目采购提供支持。
(三)积极参与新冠疫苗国际合作。一是落实习近平主席关于将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对外承诺,积极支持加入“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二全力做好经费保障。向全球疫苗免疫联盟捐款2000万美元,支持开展新冠肺炎疫苗国际合作。二是推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于2021年4月批准调整新冠疫苗采购标准。标准调整后,我国国药和科兴生产的新冠疫苗已符合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采购标准,为我国疫苗借助国际金融组织平台“走出去”创造了有利条件。2021年,中国疫苗企业获得亚洲开发银行疫苗合同10个,总金额约19.14亿美元,占亚洲开发银行支持疫苗采购合同总金额的86.96%。
(四)做好对贫困发展中国家缓债工作。落实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特别峰会关于“应对低收入国家因疫情导致的债务脆弱性风险”的要求,积极参与并引领G20相关议题讨论,推动G20通过缓债倡议及延期,与G20各方共同核准《G20缓债倡议后续债务处理共同框架》,与国际社会一道为低收入国家提供支持。(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税政司、国库司、金融司、关税司、预算司、经济建设司、行政政法司、科教和文化司、农业农村司、国际财金合作
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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