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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巴基斯坦”),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忆及二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自由贸易协定》);
致力于在《自由贸易协定》第一阶段谈判承诺和成果的基础上,提高自由化水平,以进一步降低和消除贸易中的关税壁垒,鼓励双边贸易进一步扩大和多元化;决心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特殊友谊和合作;
相信《自由贸易协定》的升级将有助于深化和拓展双方合作,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以及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第七十九条;协议如下:
第一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①
第一条消除关税
一、《自由贸易协定》第三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第八条第一款(消除关税)应予以删除并由以下新的第八条第一款替代:
“除m非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附件1-A中的关税减让表(减让表),对另一缔约方原产货物逐步取消海关关税”。
二、《自由贸易协定》第三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巴基斯坦”),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忆及二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自由贸易协定》);
致力于在《自由贸易协定》第一阶段谈判承诺和成果的基础上,提高自由化水平,以进一步降低和消除贸易中的关税壁垒,鼓励双边贸易进一步扩大和多元化;决心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特殊友谊和合作;
相信《自由贸易协定》的升级将有助于深化和拓展双方合作,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以及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第七十九条;协议如下:
第一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①
第一条消除关税
一、《自由贸易协定》第三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第八条第一款(消除关税)应予以删除并由以下新的第八条第一款替代:
“除m非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附件1-A中的关税减让表(减让表),对另一缔约方原产货物逐步取消海关关税”。
二、《自由贸易协定》第三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第八条第二款应予以删除并由以下新的第八条第二款替代:
“若一缔约方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的任何时点降低其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如果且只要该税率低于根据其在附件1-A
中的减让表所计算的关税税率,该税率应适用于本议定书所涉及的相关贸易。”
第二条审评和修改
《自由贸易协定》(英文本)第三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第八条第一款(审评和修改)应予以删除并由以下重新编号为第八条第四款的新条款替代,内容如下:
“关税减让模式和清单的审评和修改应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货物贸易委员会应每五年审评和修改关税减让模式和清单。
(二)缔约双方应在友好协商和照顾双方关注的基础上进行审评。
(三)第一次审评和修改应在本议定书自生效后的第四年年底或第五年年初进行。
(四)任一缔约方可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的任何时间提出另外的审评要求。另一缔约方应积极考虑该要求。”
第三条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
本条应纳入《自由贸易协定》第三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内容如下:
“如一缔约方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平衡问题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威胁,其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并在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章原产地规则②
第四条原产地证书
一、《自由贸易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第二十三条中的“政府机构”应替换为“授权机构”,且《自由贸易协定》附件的规则一、二(一)、三、六、九、十、十一、十三(一)、十九(二)以及二十(二)中的“政府机构”应替换为“授权机构”。
二、《自由贸易协定》附件2的规则十六(四)中的“政府签证机构”应替换为“政府机构”。
第三章海关合作③
第五条电子数据交换
双方将确保2018年11月3日海关主管部门签署的电子数据交换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并努力采取包括适当机制在内的进一步措施,以解决关于出口价格信息的关注。
第四章贸易救济④
第六条双边保障措施
《自由贸易协定》第五章(贸易救济)第二十七条应予以删除并由以下新的第二十七条替代,内容如下:
一、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主管机关是指:
1 .就中国而言,商务部,或其继任者;以及 2 .就巴基斯坦而言,商务部,或其继任者;
(二)国内产业是指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该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三)保障措施是指第二款第(二)项中表述的措施;
(四)直接竞争产品是指具有与进口产品不同的物理特性和组成的产品,该产品具有与后者相同的功能,满足相同的需求,并且是商业上可替代的;
(五)同类产品是指相同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与进口产品相同,或如无此种产品,则为尽管并非在各方面都相同,但具有与进口产品极为相似特点的另一种产品;
(六)严重损害是指对一国内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
(七)严重损害威胁是指根据事实,而非仅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确定的,且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以及
(八)过渡期是指,对附件1-A中A—0以及MOP1类别项下的产品为十年期间;对附件1—A中A—5,A—7,A—10,A-15以及MOP2类别项下的产品,过渡期为自该产品消除或降低关税开始之日起至消除或降低关税完成之日后的八年期间。
二、双边保障措施的实施
(一)仅在过渡期期间,如因依照本议定书消除或降低关税,或在本议定书下存在的优惠关税的情况下出现了未能预见的事态发展,导致原产于一缔约方的产品进口至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构成了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一缔约方可采取第二款第(二)项中表述的措施;
(二)如满足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条件,一缔约方可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并便利调整的必要限度内实施:
1 .中止本议定书规定下进一步降低该产品税率; 2 .将产品的税率提高至不超过以下两者中较低者的水平:(1)采取此措施时,正在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以及;
(2)本议定书正式生效之日正在实施的最惠国税率;⑤
3 .在终止保障措施时,关税税率应按本议定书附件1—A确定,如同该措施从未适用。
三、最终双边保障措施的标准
(一)任一缔约方不得实施一项保障措施:
1 .除非在为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以及便利调整所必要的限度和时间内; 2 .超过三年的期限,除非主管机关确定仍然需要采取保障措施以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并便利调整,且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调整中,则该期限可延长不超过两年的期限; 3 .在过渡期届满之后,除非经被采取措施产品的原产国缔约方同意;
(二)对于曾受到保障措施限制的产品的进口,在与先前实施措施的期限相等的期限内,不得再采取保障措施,并且该不适用期至少为两年。
四、通知、调查和磋商
(一)一缔约方应立即通知另一缔约方,当:
1 .发起本条规定下的调查; 2 .实施一项临时措施; 3 .对进口增加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做出裁定; 4 .决定实施或延长一项最终保障措施;
(二)在做出第(一)项(2)和第(一)项(3)所指的通知时,提议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一缔约方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其中应包括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证据,对所涉及的产品和拟议措施的准确描述,拟议采
重要财政法规选编671
取措施的日期和预计的期限;拟采取措施的一缔约方还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其认为相关的任何补充信息;
(三)拟采取措施的一缔约方应在采取措施之前,在尽可能早的时间,为另一缔约方提供充分的机会进行事先磋商,以便审查调查的信息,交换关于保障措施的意见,并就第五款规定的补偿达成协议;
(四)一缔约方应仅在其主管机关依照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和第4.2(c)条进行调查后实施该措施;为此,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和第4.2(c)条经必要修改后纳入本议定书并成为本议定书的一部分;
(五)在进行本款第(四)项所述的调查时,一缔约方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第4.2(a)和(b)条的规定;为此,第4.2(a)和(b)条经必要修改后纳入本议定书并成为本议定书的一部分;
(六)在任何情况下,调查应在启动之日后一年内完成。
五、对贸易损失和中止减让的补偿
(一)实施保障措施超过三年的一缔约方,应与另一缔约方磋商,以减让的形式提供双方同意的贸易自由化补偿,该补偿应与超过上述三年期限的保障措施产生的额外关税的价值相等或有与其实质相同的贸易效果。实施保障措施的一缔约方应在决定延长措施后45天内提供磋商机会。此类磋商应在延长生效之日前进行;
(二)如果双方未能在磋商开始后45天内就补偿达成协议,则出口缔约方对实施保障措施的缔约方的贸易,可中止实施实质相等的减让;
(三)出口缔约方应在根据本款第(二)项中止减让之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缔约方;
(四)根据本款第(一)项提供补偿的义务和根据本款第(二)项中止减让的权利应在保障措施终止之日终止。
六、临时双边保障措施
在迟延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一缔约方可以根据存在明确证据表明进口增加已经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初步裁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在此期间应满足本条第二、三和四款的有关要求。此类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但不应超过本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较低税率。如随后进行的调查未能确定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
威胁,则应立即退还加征的关税。任何此类临时保障措施的期限应计入保障措施的初始期以及延长期。
第五章投资
第七条未来工作计划⑥
缔约双方将致力于鼓励来自另一方的投资,并同意加强在投资领域的合作,以便为缔约双方投资者提供稳定、透明和具有可预见性的投资环境。缔约双方同意将适时开展谈判,对《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投资)进行升级。
第六章最终条款
第八条附件和脚注
本议定书的附件和脚注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修订
一、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订。
二、经缔约双方同意并按照第十条(“生效和终止”)生效的修订构成本议定书组成部分。
第十条生效和终止
一、本议定书的生效取决于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上述程序。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本议定书应在后一份书面通知收到第30天起或经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生效。
三、本议定书在《自由贸易协定》有效期内有效。
四、任一缔约方均可以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终止本议定书。本议定书应在收到上述通知180天后终止。
第十一条作准文本
本议定书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匕京签订,一式两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俞建华马苏德•哈立德
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巴基斯坦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谈判副代表大使
附件1-A
进口海关关税消除
第一节中国关税减让表一般说明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关系。本减让表中的规定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表示。对本减让表中有关规定的解释,包括本减让表中所列税目的描述和产品
范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约束。
二、海关关税的基准税率:本减让表中所列海关关税的基准税率为2013年1月1日执行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实施税率。
注:①为进一步明确,本章将构成《自由贸易协定》第三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组部分,第三章中未被本议定书替代的条款仍然有效。
②为进一步明确,本章将构成《自由贸易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的组成部分,第四章中未被本议定书替代的条款仍然有效。
③为进一步明确,本章应构成《自由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④为进一步明确,本章将构成《自由贸易协定》第五章(贸易救济)的组成部分,第五章(贸易救济)中未被本议定书替代的条款仍然有效。
⑤缔约双方理解关税配额和数量限制均不属于保障措施所允许的形式。
⑥为进一步明确,本章将构成《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投资)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资)中未被本议定书替代的条款仍然有效。
三、类别:以下类别适用于中国降低或消除海关关税:
(一)减让表中“A-0”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完全取消,该类货物应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 (二)减让表中的“A—5”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分5年等比例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5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三)减让表中“A—10”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分10年等比例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1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四)减让表中“MOP1”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削减基准税率的20%; (五)减让表中“MOP2”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2022年1月1日起削减基准税率的20%; (六)减让表中“C1”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保持基准税率;以及 (七)减让表中“C2”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不适用于任何减让。
四、基准税率和决定其在各减让阶段年度关税税率的类别在减让表中注明。
五、降税产品关税税率应至少四舍五入至千分之一。如该税率以货币单位表示,对中国而言,应至少四舍五入至十分之一元人民币。
六、就本节及本减让表而言,第一年指本议定书生效之年。
七、就本节及本减让表而言,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关税削减应在相关年度的1月1日执行。
第二节巴基斯坦关税减让表一般说明
一、与巴基斯坦海关税则的关系。本减让表中的规定一般以巴基斯坦海关税则表示。对本减让表中有关规定的解释,包括本减让表中所列税目的描述和产品范围应受巴基斯坦海关税则约束。
二、海关关税的基准税率:本减让表中所列海关关税的基准税率为2013年1月1日执行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实施税率。
三、类别:以下类别适用于巴基斯坦降低或消除海关关税:
(一)减让表中“A—0”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完全取消,该类货物应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 (二)减让表中“A—7”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第2年起分6年等比例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7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三)减让表中“A—15”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第4年起分12年等比例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15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四)减让表中“MOP1”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削减基准税率的20%; (五)减让表中“MOP2”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2022年1月1日起削减基准税率的20%; (六)减让表中“C1”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保持基准税率;以及 (七)减让表中“C2”类别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不适用于任何关税减让。
四、基准税率和决定其在各减让阶段年度关税税率的类别在减让表中注明。
五、降税产品关税税率应至少四舍五入至千分之一。如该税率以货币单位表示,对巴基斯坦而言,应至少四舍五入至一巴基斯坦卢比。
六、就本节及本减让表而言,第一年指本议定书生效之年。
七、就本节及本减让表而言,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关税削减应在相关年度的1月1日执行。
中国关税减让表(略)
巴基斯坦关税减让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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