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3月13日财预〔2017〕32号)
有关中央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主要用于推动投资运营公司...
(2017年3月13日财预〔2017〕32号)
有关中央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主要用于推动投资运营公司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
(三)向中央企业注资,主要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精神,由中央企业具体实施的事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转移支付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