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3月23日财预〔2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我们制定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
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三章 新增限额分配
第六条
第七条
某地区新增限额=[该地区财力×系数1+该地区重大项目支出×系数2]×该地区债务风险系数×波动系数+债务管理绩效因素调整+地方申请因素调整。
系数1和系数2根据各地区财力、重大项目支出以及当年全国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规模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i=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某地区政府财力=某地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某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
i=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第八条
某地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上解
某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补助收入-地方政府性...
(2017年3月23日财预〔2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我们制定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
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三章 新增限额分配
第六条
第七条
某地区新增限额=[该地区财力×系数1+该地区重大项目支出×系数2]×该地区债务风险系数×波动系数+债务管理绩效因素调整+地方申请因素调整。
系数1和系数2根据各地区财力、重大项目支出以及当年全国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规模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i=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某地区政府财力=某地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某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
i=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第八条
某地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上解
某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补助收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上解
第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程度等差异,各地区部分项目额度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某地区地方政府债务标准限额=该地区可以用于偿债的财力状况×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平均年限。
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平均年限是全国地方政府债券余额平均年限和非债券形式债务余额平均年限的加权平均值。用公式表示:
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平均年限=(地方政府债券余额×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年限+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余额×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平均年限)÷地方政府债务余额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