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4月28日财农〔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兽医局,中央直属垦区: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第五条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各省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
(2017年4月28日财农〔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兽医局,中央直属垦区: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第五条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各省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将作为重要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地专员办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