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日财国合〔2017〕2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金融机构:
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完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一)制定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规定,指导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对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与项目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
(二)组织开展对贷款项目的财政评审;
(三)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进行预算管理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按照政府或有债务管理要求实施监管;
(四)对赠款进行预算管理;
(五)对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
(六)就贷款赠款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贷款方或赠款方进行沟通与协调;
(七)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
(八)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一)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
(二)配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开展贷款赠款项目前期调查、评估、论证,并提供财政评审所需要的材料;
(四)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和承诺筹措落实贷款赠款项目配套资金;
(五)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款报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
(六)按照贷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贷款债务和还贷资金;
(七)做好贷款赠款项目收支预决算、会计、统计、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接受并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针对相关问题和建议落实整改;
第八条
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指定账户管理单位负责办理提款签字人报送和授权手续。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使用贷款赠款资金,并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的支付政策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交提款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款报账事宜。
外国政府贷款提款报账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前确认或事后备案。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一)贷款赠款项目的内容、范围、资金用途、融资结构、支付比例等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的;
(二)贷款赠款项目无法在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账户关闭日之前完成支付而需要延期的;
(三)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签署生效后,要求注销部分或全部贷款赠款资金的;
(四)贷款账户关闭后,要求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资金的;
(五)其他对资金支付及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四章 成本费用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财务报告和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代为偿还担保责任贷款后,依法对原还款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转贷或拨付给省级政府使用的贷款赠款,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贷款赠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可以视情对贷款赠款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项目实施单位等在贷款赠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的失信、失范行为,并对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