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7月19日财农〔201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厅(局):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等)、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具体灾害种类和范围可由水利部商财政部进行调整。
本办法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的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所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在全国人大批复预算之前,可根据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提前拨付救灾资金。
第二章 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一)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二)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洪涝成灾面积、水利工程设施水...
(2017年7月19日财农〔201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厅(局):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等)、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具体灾害种类和范围可由水利部商财政部进行调整。
本办法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的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所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在全国人大批复预算之前,可根据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提前拨付救灾资金。
第二章 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一)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二)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洪涝成灾面积、水利工程设施水毁(震损)损失情况、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积、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和牲畜数量,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三)地质灾害救灾支出方向: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发生数量、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分配给新疆生产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的救灾资金,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燃油、饲草料、小型牧道铲雪机具、小型草原防扑火机具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渔船应急管理费、渔港应急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培训费、有毒有害补助等;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第十三条
(一)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具体开支范围:伙食费。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通信费。防汛抗洪抢险、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水文测报费。防汛抗洪抢险期间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运输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机械使用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和租用费。中央防汛物资储备费用。水利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防汛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其他费用。防汛抗洪抢险耗用的电费等。
(二)用于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中央抗旱物资储备费用。水利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相关要求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3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886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修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6〕178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238号)相关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