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7月29日财资〔2017〕32号)
中国足球协会: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足球协会资产管理,现印发《中国足球协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足球协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
(二)结合职能定位,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合规处置资产;
(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内控管理
第九条
第十条
中国足协应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建立中国足协党组织参与协会资产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中国足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与足球事业直接关联的原则,开展对外股权投资或举办新的经济实体,以促进中国足球水平提升和足球事业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中国足协...
(2017年7月29日财资〔2017〕32号)
中国足球协会: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足球协会资产管理,现印发《中国足球协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足球协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
(二)结合职能定位,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合规处置资产;
(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内控管理
第九条
第十条
中国足协应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建立中国足协党组织参与协会资产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中国足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与足球事业直接关联的原则,开展对外股权投资或举办新的经济实体,以促进中国足球水平提升和足球事业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中国足协所办企业应将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红利分配,中国足协持股所得红利应当全部上缴中国足协。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中国足协大额资产以出售与置换方式处置的,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外部监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体育总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对中国足协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