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6日财预〔2017〕133号)
有关中央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适应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改革的新情况和进一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我们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3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五条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取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中央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采取向中央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注资的方式,引导中央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其他支出。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第三章 编报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第十条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中央单位具体工作部署和中央企业章程、发展战略、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
第十一条
(一)支出计划文本。
1.中央企业基本情况。
2.支出计划概述,包括政策依据、支出规模、资金筹集方案、承担主体、实施方案和要实现的政策目标等。
3.支出绩效目标,包括实施期(年度)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情况等。
4.中央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预资企01表),反映中央企业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及其他支出,下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情况;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预资企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表(财预资企03表),反映实施期以及年度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编制报告。
1.中央单位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的整体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3.预算编制的说明及依据,对中央企业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情况,以及据此形成的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4.年度预算支出规模,以及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情况。
(二)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预资01表),反映中央单位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汇总情况;
2.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预资02表),反映中央单位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财预资03表),反映中央单位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情况。
(三)中央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附件形式)。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编制说明。
1.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重点;
2.预算编制范围;
3.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和收入、支出预算具体编制说明;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财预资总01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财预资总02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预资总03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汇总情况;
5.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批复表(财预资总05表),反映审核调整后的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