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摘要:
2017年,财政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工作思路,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切实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补齐社会保障政策短板,全力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障制度运行风险,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不断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推进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实现老有所养
(一)推进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修订《企业年金办法》。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二)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启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支持启动保险费征缴和养...
2017年,财政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工作思路,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切实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补齐社会保障政策短板,全力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障制度运行风险,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不断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推进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实现老有所养
(一)推进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修订《企业年金办法》。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二)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启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支持启动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工作,逐步扩大了实施范围。及时安排拨付在京中央单位养老保险周转调度资金,确保2017年12月份实现了机关和参公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三)研究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5.5%左右。重点关注并研究解决部分省份基金收支矛盾问题,根据既要确保发放、又要督促地方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四)稳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完善政策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改革试点。通过各地自评、交叉评估和专家评审,选出5个第一批试点考核优秀城市并安排资金予以奖补。在第一批试点评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审流程和评估指标,确定在28个地区开展第二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改革试点。
二、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提升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实现病有所医
(一)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推动健全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解决筹资标准确定随意性较大、筹资责任过度向财政集中等问题。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和筹资标准,2017年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50元,个人缴费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80元。指导各地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完善经办管理方式。研究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机制,规范个人账户使用,提高门诊保障水平。推进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全国所有省份和统筹地区已全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联网运行,覆盖所有参保人,符合规定的省内和跨省异地住院费用实现了直接结算。成立生育保险与基本医保合并实施工作试点部际工作小组,指导试点城市开展试点。
(二)严控医疗费用增长。参与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定印发《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 发挥医保基金控费作用工作开展情况审核指南》,对专员办审核时间、流程、内容及方法等做出具体规定,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破除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取消实行60多年的药品加成政策。推动原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对全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行绩效考核,并建立财政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分配机制。总结地方医改典型经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安徽、福建两省推广三明医改模式。强化公立医院财务预算管理,推动公立医院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和实行总会计师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2017年提高到人均50元。支持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和农村卫生等。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及时拨付资金,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强化公共财政对计划生育的保障责任,支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研究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构建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四)促进社会资本办医规范发展。研究促进并规范在卫生与健康领域有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参与拟定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人才队伍建设,在增选第二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时,将部分社会办医院纳入基地名单,鼓励社会办医院利用专科优势开展人才培养培训。
三、健全就业保障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推动实现劳有所得和弱有所扶
(一)支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参与制定《“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调整完善支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及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文件,为促进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提供更有力的支持。研究规范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完善到期人员退出机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出台失业保险降费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助力供给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完善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支持军转干部提高就业岗位适应能力。
(二)推进低保兜底脱贫。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统筹发挥两项制度功能,提升综合扶贫效益。配合民政部研究完善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量化办法,指导各地科学制定低保标准,做好与扶贫标准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同时,统筹做好残疾人和儿童服务保障工作。
(三)推进危房改造精准扶贫。贯彻精准扶贫要求,调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方向,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并将户均补助标准大幅提高至1.4万元左右。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进一步完善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政策,明确规范对象认定、减轻贫困户负担、加强工作管理等要求。支持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保障特困农户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参与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强化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攻坚的有效衔接,发挥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的托底保障作用,减轻贫困群众医疗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力度,资助贫困人口参保(合),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提升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水平。
(五)支持做好优抚安置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精神,继续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补助、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含培训)、医疗补助、移交地方安置军队离休人员的特需费和荣誉金以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等相关待遇的标准。
(六)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充分考虑救灾工作实际情况和近年来物价增长情况,大幅提高灾害应急救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等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目的补助标准,平均提标幅度超过1倍。密切关注各地地震、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情况,指导地方做好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同民政部督促各地基本完成2016年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切实改善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对各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补助力度,由地方统筹用于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和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等。
四、增加财政社保投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资金保障
(一)加大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继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进一步增加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2017年,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612亿元,比2016年增长15%,比同期财政支出增幅高7.4个百分点。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14451亿元,比2016年增长8.2%,比同期财政支出增幅高0.6个百分点。
(二)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系统建设,夯实管理改革基础。按照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一期项目开发建设计划,陆续在云南、河北、宁夏等6个试点省区开展试点运行,指导地方加快建设,并于12月验收。加强财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共享工作,初步建立了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修订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形成了覆盖全部险种、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审方法,强化预算硬约束,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备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三)强化社保政策评估和退出机制建设。增强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待遇调整机制,渐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推动构建适应经济新常态和国情的公平可持续社保政策体系。重点开展低保和扶贫政策衔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及就业专项等政策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健全政策评估结果与资金分配的挂钩机制。
(四)加大专项转移支付统筹整合力度。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三项资金整合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各地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五个支出方向,通过资金整合促进资源统筹与制度体系优化。加大卫生计生补助资金整合力度,改革2017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计生补助资金分配方式,整合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将原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并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将原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的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经费和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健康素养促进工作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切实做好转移支付资金办法修订和管理工作。
(五)加强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并推动绩效评价工作标准化,提高绩效评价结果横向可比性。组织审核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会同对口业务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困难群众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就业补助资金以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等重点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将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督促各地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切实做好对口中央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的公开工作。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供稿)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