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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戮力同心,开拓进取,财税法律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果
(一)推动出台《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两部税收法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新进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结合改革实践,推动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会计法》。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三)推动出台《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确保《环境保护税法》按时实施。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693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推动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废除《营业税暂行条例》。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一、戮力同心,开拓进取,财税法律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果
(一)推动出台《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两部税收法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新进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结合改革实践,推动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会计法》。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三)推动出台《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确保《环境保护税法》按时实施。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693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推动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废除《营业税暂行条例》。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并于11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施行。
(五)按照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要求,《预算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进展。201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办务会原则通过了《预算法实施条例(草案)》;8月,国务院法制办将《预算法实施条例(草案)》送请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11个国务院部门复核,并同时送全国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
(六)制定或修订多件部门规章
1.制定《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2.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3.为健全财经管理法规中的审批责任追究制度,集中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9件部门规章。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年金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联合规章。
5.按照“在财政法规中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组织开展两次财政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废止5件规章、58件规范性文件,财政规章制度体系进一步科学与合理。
二、总结与部署并重,推进财政系统法治财政示范点工作
(一)对第一批示范点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在2016年组织对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工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评估报告》,全面总结了2012年以来的“两依”示范点建设工作。同时,研究提出下一步开展全国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示范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法治财政示范点申报、遴选工作。根据工作方案,组织全国各级财政部门申报法治财政建设示范点建设单位,经过自愿申报、综合遴选、领导审定等程序,确定了省市县乡四级财政68家单位作为示范点建设单位,进一步扩大了示范点建设范围。
(三)组织召开示范点单位启动交流会。分别于6月、7月在福建、青海组织召开示范点建设单位启动会,对全国财政系统共68家示范点的建设方案,逐一讨论并修改完善、拓展示范点的建设内容。在此基础上,研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财政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完善示范点建设的工作机制和工作要求。
(四)做好示范点建设的宣传工作。在《中国财政》等刊物上,组织刊发有关示范点建设工作的经验交流文章8篇,进一步彰显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边探索、边突破、边总结、边推广的示范效应。
三、财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依据《会计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情况,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审批”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2.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管理。继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修订完善审查工作细则、服务指南、审批大厅服务制度、行政许可受理单范本等,建立健全标准化评价、申请人满意度评价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审批服务。按季度定期报送审批事项办结情况,保持审批办理“零超时”。
3.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完善网上服务平台,将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升级改造为“放管服”改革专栏,集中公开行政审批改革、随机抽查、权责清单及收费清理改革相关政策、清单和其他信息,并提供审批办理及结果查询服务。融合网上服务平台和审批实体大厅,促进审批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4.做好取消调整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配合修订废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监督检查事项作为“财政支出”子项列入清单,并调整“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事项的实施主体。严格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
(三)研究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制定《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了编制财税优惠事项清单、探索“告知+承诺”模式、加快推进网上办理等7条改革任务和措施。
四、规范执法,加强监督,继续做好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一)组织开展处罚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2017年财政部组织开展了4次涉及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听证会。通过听证,充分听取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并研究提出听证意见,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有效防范和降低了行政风险。
(二)提高效率,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017年,财政部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209件(本期受理179件,上期结转30件),审结171件,审结率81.82%。在审结的案件中,综合纠错率23.39%,其中: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0件,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7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2件,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1件;维持率76.61%,其中: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54件,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57件,行政复议终止20件。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10件,已审结的4件裁决案件全部维持了财政部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化解纠纷,组织做好行政应诉工作。2017年,财政部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46件,其中:一审76件,二审70件。人民法院共审结财政部一审行政诉讼案件82件,其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5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9件,裁定准许撤诉9件,确认程序违法6件,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2件,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1件;审结财政部二审行政诉讼案件56件,其中:判决驳回原告上诉35件,裁定驳回原告上诉16件,裁定发回重审3件,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上诉2件。
五、机制建设与活动开展并举,全面推进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一)探索普法责任新机制,编制财政部普法责任清单。研究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措施。编制财政部普法责任清单,对40余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分解普法责任,力争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到部内相关业务司局。组织地方财政部门申报全国“谁执法谁普法”示范点申报工作。
(二)回应财政系统法治需求,举办财政部门法治工作培训班。2017年11月,在昆明举办了全国财政部门法治工作培训班,从十九大精神的宣讲到公平竞争政策审查的解读,从宏观到微观,培训内容丰富,贴合财政法治工作实际需要,获得参训人员一致好评。同时,在培训班上组织召开部分地方财政厅(局)法规处负责人座谈会,就财政法治工作进行了交流。
(三)落实全国普法办的要求,组织面向社会的普法活动。组织参与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开展的“第十四届全国法治动漫微电影征集展播(映)活动”“第十一届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等,在全国财政系统征集了一批紧扣法治建设主题、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作品,包括漫画50幅、宣传画7幅、动画3部、微电影13部、微视频6部、宣传片7部、公益广告8部。主动谋划,在《中国财政》上开设“法治财政”专栏,刊登法治宣传文章。
(四)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14位外聘法律顾问的作用,全年为重大财政决策、重要财税立法、重要案件办理、重大研究项目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20余次。制定出台了《财政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有序筹建公职律师队伍。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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