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相关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配合中央编办在对全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并整合撤并一些职能重合、设置不合理、任务不饱满事业单位的基础上,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除中央部门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机关服务中心、军工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中央部署纳入专项改革统筹推进外,全国110.8万个事业单位已完成分类,涉及编制3200.4万名。
二、全面启动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试点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分别在中央和地方开展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其中,中央一级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3个部门试点;地方层面在江苏、安徽、广东、宁夏4个省(区)开展省(区)、市、县三级试点,在其他省(区)也选择了部分有代表性的市县开展试点,共涉及63个市、136个县。配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加快地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推进地方试点工作。同时,结合试点情况,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相关财政政策的通知》,做好相关财政保障工作。
三、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配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通知》。4月,召开会议就中央部门所属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做出部署,并分批审核部门报送转企改制方案。同时,地方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逐步推进,大多数省市已拟定了工作方案,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稳步实施。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政策。
四、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
(一)推动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研究拟定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行政级别实施规划,纳入中央改革办《中长期改革实施规划》中,按中央要求统筹推进。
(二)实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改革。配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管理试点的通知》,在中国科学院在京科研院所和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备案管理试点。同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公立医院、高等教育学校探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相关政策。
(三)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按照《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精神,组织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分别制定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增加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四)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要求,配合开展中央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在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对83个部门390家中央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情况进行抽查的基础上,审核批复各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实施方案。此外,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地方做好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研究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等。
(五)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细化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五、协调推进行业体制改革
(一)配合有关部门起草印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配合科技部印发《关于开展“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44家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试点。出台《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根据科研单位职责定位,建立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分类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研究创新科研院所与预算安排的政策衔接,中央财政逐步建立起稳定与竞争相协调的分类支持机制。
(三)配合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采编播管岗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在中央新闻单位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人员编制总量管理试点,完善相关用人制度。
(四)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上海、江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区)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试点。配合研究起草《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拟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五)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完善军工科研院所转制和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政策。
(财政部综合司供稿,于江涛、王景森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