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12月25日财发[2015]44号)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财政部对2011年6月22日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财发[2011]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一)耕地资源较充足,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在20万亩以上,丘陵山区的耕地面积在10万亩以上,待开发治理耕地相对集中连片,灌溉水源有保障;牧业县草场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
(二)种植业、养殖业资源优势明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基础和潜力,开发后能显著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三)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开发工作,能够配备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有保障;农民群众开发意愿和积极性高。
第七条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及垦区予以适当倾斜。对区域内因自然资源条件限制无法纳入开发范围的若干县,可以按地级(市级、师级、农垦总局)为单位整体纳入,视同一个开发县管理。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定期评估现有开发县的...
(2015年12月25日财发[2015]44号)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财政部对2011年6月22日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财发[2011]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一)耕地资源较充足,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在20万亩以上,丘陵山区的耕地面积在10万亩以上,待开发治理耕地相对集中连片,灌溉水源有保障;牧业县草场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
(二)种植业、养殖业资源优势明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基础和潜力,开发后能显著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三)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开发工作,能够配备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有保障;农民群众开发意愿和积极性高。
第七条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及垦区予以适当倾斜。对区域内因自然资源条件限制无法纳入开发范围的若干县,可以按地级(市级、师级、农垦总局)为单位整体纳入,视同一个开发县管理。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定期评估现有开发县的开发潜力。已完成开发任务、因城市规划和发展导致土地资源无保障或者缺乏开发积极性的开发县,应适时退出开发县范围。
已完成开发任务或者因城市规划和发展导致土地资源无保障退出的开发县,在满足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可继续安排项目支持其产业化发展。
被暂停开发县资格的,暂停期限为1年。暂停期内,上级财政部门对被暂停县不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
被取消开发县资格的,上级财政部门不再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3年内不能新增为开发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