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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769.5亿元,比上年增长7.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27.2亿元,增长3.1%;第二产业增加值9219.8亿元,增长9.1%;第三产业增加值6922.6亿元,增长6.7%。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2074.2亿元,比上年增长15.6%。全年进出口总额145.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1.4%。其中,出口63.9亿美元;进口81.6亿美元。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619.9亿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1.6%。
2014年,自治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843.2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2%,比上年增加122.2亿元,增长7.1%。其中,税收收入1250.6亿元,同比增长2.9%;非税收入592.6亿元,同比增长17.2%。自治区公共财政支出3884.2亿元,比上年增加197.7亿元,增长5.4%。自治区政府性基金收入502.5亿元,比上年减少144.2亿元,下降22.3%;政府性基金支出563.6亿元,比上年减少44.8亿元,下降7.4%。
一、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一)强化征收管理。按照“抓早、抓紧、抓实”的工作思路,2014年初就分部门、分地区落实收入预算任务,年度中间紧密跟踪研判收入形势,按旬按月按季实施调度,加强与国税、地税、工商、经信、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769.5亿元,比上年增长7.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27.2亿元,增长3.1%;第二产业增加值9219.8亿元,增长9.1%;第三产业增加值6922.6亿元,增长6.7%。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2074.2亿元,比上年增长15.6%。全年进出口总额145.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1.4%。其中,出口63.9亿美元;进口81.6亿美元。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619.9亿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1.6%。
2014年,自治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843.2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2%,比上年增加122.2亿元,增长7.1%。其中,税收收入1250.6亿元,同比增长2.9%;非税收入592.6亿元,同比增长17.2%。自治区公共财政支出3884.2亿元,比上年增加197.7亿元,增长5.4%。自治区政府性基金收入502.5亿元,比上年减少144.2亿元,下降22.3%;政府性基金支出563.6亿元,比上年减少44.8亿元,下降7.4%。
一、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一)强化征收管理。按照“抓早、抓紧、抓实”的工作思路,2014年初就分部门、分地区落实收入预算任务,年度中间紧密跟踪研判收入形势,按旬按月按季实施调度,加强与国税、地税、工商、经信、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协税护税机制,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的狠抓收入入库。
(二)调整优化税源。从自治区实际出发,调整完善林地草地等农用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重新划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矿区范围、提请中央确定城建税统一按照7%的税率征收;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
(三)清缴历史欠税。支持地税部门全面清理2008年以来的历史欠税151亿元,配合国税部门开展税收检查,查补税收近17亿元;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水资源费、排污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进行重点检查,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争取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25亿元,争取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138.4亿元,全力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189.7亿元,大力支持重点、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设立铁路交通发展基金100亿元,用以保障通辽和赤峰至京沈客专连接线等自治区重点铁路建设资金需要;投入7.7亿元,加大对民航机场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力度。
(二)支持“五大基地”建设。围绕产业布局和定位,下达资金16亿元,支持沿黄沿线及东部地区重点产业园区及企业发展;安排资金5.5亿元,支持78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65.8亿元,扶持可再生能源项目;下达地质勘查资金4.7亿元,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水平。
(三)扶持重点企业发展。积极开展国库现金运作,引导商业银行对重点企业发放贷款330亿元,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拨付企业生产用电补贴资金12.9亿元,增强企业竞争力。落实重点企业财政扶持政策,注入国有资本金32.6亿元,支持自治区交投集团等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2014年减免中小微企业各类税收28亿元;取消、降低和放开各类收费项目44项,减轻企业负担17亿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2898万元,撬动小额担保贷款31.2亿元。
(五)促进节能减排。2014年自治区环保支出142亿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加大对大气、重金属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的支持力度。包头市列为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获得中央奖励资金12亿元;下达资金11.3亿元,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1582万平方米,72.3万人受益。
(六)促进创新驱动。2014年自治区科技支出33亿元,同比增长4.4%;设立自治区科技协同创新基金,支持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推进农牧业现代化
(一)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多方筹措资金20.6亿元,支持乌梁素海水循环工程、各地灌区节水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等,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水利基础设施。
(二)保障粮食生产。筹集资金31.2亿元,完成“节水增粮行动”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10万亩;拨付土地整理资金40亿元,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400万亩,下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30亿元,建设高标准农田125万亩;获取中央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20.4亿元,支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
(三)促进农牧民增收。各级财政完善工作措施,通过“一卡通”发放财政补贴资金288.3亿元,较2013年增加22.3亿元,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牧业良种补贴等惠农惠牧补贴及时发放到位;筹集资金26.8亿元,用于农林业保险保费补贴;投入专项资金15亿元,扶持乳、肉、绒等六大农牧业主导产业;针对部分地区发生的严重凌汛、旱情和风雪等灾害,在第一时间筹集下达救灾资金6亿元,帮助受灾地区农牧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四)加大生态建设支持力度。落实草原生态补助奖励资金53.4亿元,补偿面积10.1亿亩,连续3年在农业部、财政部绩效评价中位列第一,获得年度奖励资金2.6亿元;人工种草和草原改良面积170万亩;整合资金11亿元,对7.3万贫困人口实施移民搬迁,缓解生态脆弱地区环境承载压力;加大林业生态建设投入力度,筹集资金74亿元,实施天然林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支持重点区域绿化,全年绿化造林面积达210万亩。
(五)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县域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落实资金3.9亿元,用于奖补综合示范旗县区和示范镇等项目;争取中央专项资金11.4亿元,支持重点流域旗县政府所在地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城镇的承载能力。
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2014年,安排民生支出2440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63%,保障重点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支持百姓安居工程。自治区保障性住房支出达157.4亿元,协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规模500亿元,已签订贷款合同金额104亿元,争取中央财政棚户区改造财力补助10亿元,形成包头北梁、赤峰铁南和兴安盟阿尔山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其他地区有序跟进的良好局面;落实资金27亿元,完成农村牧区危房改造17万户,其中“三少”民族地区和边境旗县危房改造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承担。
(二)保障扶贫攻坚工程。筹集各类扶贫资金110亿元,积极落实支持省级领导干部联系扶贫、“三到村三到户”精准扶贫、金融扶贫等措施,累计撬动银行贷款60多亿元,实现40万贫困人口脱贫。
(三)支持创业就业工程。安排就业资金17.1亿元,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1.5万个;落实国家三项税收扶持政策,加大对创业的扶持力度。
(四)保障“四个一”重点民生工程。积极筹措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项目资金,自治区共完成投资216亿元,保障3495个嘎查村完成建设任务;投入资金20亿元,为336万低收入农牧户发放1吨取暖煤;拨付资金6.5亿元,对1.86万名低保家庭大学生每年资助1万元并一次性补贴到位;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五)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落实资金92亿元,为全区185.9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标准,人均月增加191元,实现“十连增”;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城乡低保等10余项保障标准;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惠及222.6万困难群体。
(六)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安排资金50亿元,继续提高医保补助标准,将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每年32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贴标准提高至人均每年35元;启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助;大力支持蒙中医服务能力建设。
(七)支持教育优先发展。全区教育支出达到475.6亿元。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支持现代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提升办学质量;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扩大资助范围,183万名学生受益。
(八)促进文化强区建设。自治区文化支出91.9亿元。加快推进文化惠民工程,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体育事业发展,加大对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
五、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一)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请自治区政府下发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时,提出加强本级国有资产监管的意见,召开全自治区学习贯彻《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电视电话会;向自治区人代会编报完整的四本预算,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进一步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自治区本级74个部门按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也按时向社会公开预决算;压缩一般性支出,制定出台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及8个配套管理办法,全自治区“三公”经费同比下降19.9%。
(二)推进税制改革。提请自治区政府下发开展综合治税、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将铁路运输、邮政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三)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落实一事一议奖补资金37.1亿元,实施奖补项目6568个,比2013年增加238个;推进苏木乡镇财政重建工作,全自治区767个苏木乡镇全部完成财政所的机构批复和挂牌工作,新考录乡镇财政工作人员1179人;超过三分之二的财政所完成标准化建设。
(四)协同推进其他改革任务。自治区12个盟市26个旗县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试编范围进一步扩大;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规范财政专户,经财政部核准,全自治区保留财政专户507个,限期撤销373个,清理合并225个;提请自治区政府下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本级选取20多个项目开展试点,盟市旗县也在积极有序推进这方面工作;全自治区政府采购规模达到432.2亿元,节约资金54.2亿元,资金节约率达到11.1%。此外,顺利完成工商、质监系统财务管理体制下划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前期准备工作。
六、加强财政监督和干部队伍自身建设
(一)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对盟市财政局开展两依工作专项考核、公众评价和行业评价,形成上下衔接、全面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财政监督。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中小学教育专项资金检查;完成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党建工作。落实从严治党八项要求,确保广大财政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风廉政建设上,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从严监督管理干部,强化对廉政风险点的动态监控,通过警示教育短信平台、新任干部廉政谈话、约谈、函询等方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防止出现违纪违法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供稿,闫海城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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