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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财政关税工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关税职能作用,以科学发展、公平统一为目标,完善关税税收制度,优化进口税收政策体系,推动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坚持互利共赢、互联互通,积极、稳妥地做好关税谈判工作,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取得新成果,增强国际经贸领域话语权,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果断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一年来,关税工作有序开展、成效显著,为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14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7267.6亿元,同比增长3.8%,比全年17740亿元预算额短收472.4亿元。其中,征收关税2843.2亿元,增长8.1%;征收进口环节税14424.4亿元,增长3.0%。进出口税收约占中央一般公共财政收入的26.8%。
一、完善进出口税则体系,支持国内经济社会发展
(一)积极发挥进口关税的导向信号作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支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意见要求,继续研究通过暂定税率的方式,积极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适度...
2014年,财政关税工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关税职能作用,以科学发展、公平统一为目标,完善关税税收制度,优化进口税收政策体系,推动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坚持互利共赢、互联互通,积极、稳妥地做好关税谈判工作,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取得新成果,增强国际经贸领域话语权,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果断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一年来,关税工作有序开展、成效显著,为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14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7267.6亿元,同比增长3.8%,比全年17740亿元预算额短收472.4亿元。其中,征收关税2843.2亿元,增长8.1%;征收进口环节税14424.4亿元,增长3.0%。进出口税收约占中央一般公共财政收入的26.8%。
一、完善进出口税则体系,支持国内经济社会发展
(一)积极发挥进口关税的导向信号作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支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意见要求,继续研究通过暂定税率的方式,积极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适度支持一般消费品进口,并综合考虑国内产业和科技进步情况、对外贸易发展需要以及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对进口暂定税率进行了适当调整。
1.继续对部分产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为满足国内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2015年1月1日起,共对740多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新增和进一步降低税率水平的商品主要包括:光通信用激光器等有关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基础性原材料,电动汽车用电子控制制动器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环保技术和设备,乙烯等国内生产所需的能源资源性产品,降脂原料药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药品、日用品等。
2.视市场变化提高部分产品税率水平。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供需变化情况,对部分国内已能生产且数量、质量可以满足需求或市场价格已发生较大变化的产品,进行反向调整,即提高税率水平。一是对汽车收音机等产品不再执行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二是在原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对柴油发动机等产品适当提高暂定税率水平。
(二)主动调整出口关税政策。根据国内经济产业结构的变化逐步推进出口关税调整。
1.取消部分具有一定加工深度产品的出口关税。随着我国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产品升级逐步推进,目前加征出口关税的产品中有部分已通过技术进步提升了附加值,为此,2015年将取消10项具有一定加工深度产品的出口关税,如钢铁颗粒粉末、个别无机化合物等。
2.研究调整化肥出口关税。随着国内化肥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氮磷肥市场由供应紧平衡转为产能严重过剩,而目前实施的季节性出口关税存在淡季外商压低我国出口价格,旺季国内供过于求,客观上刺激化肥过度使用,加剧土地面源污染等问题。对此,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兼顾农业生产需要和化肥行业利益,协调上下游行业意见,对化肥出口关税进行了较大调整。2015年1月1日起,继续对化肥征收出口关税,但对尿素、磷酸铵等品种不再采取季节性措施,比照其他氮磷肥统一按5%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其中,鉴于尿素、磷酸铵出口量较大,为便于操作,经折算分别按80元/吨和100元/吨从量计征。
(三)研究调整重点产品进出口关税。根据有关行业运行态势,及时分析新情况,妥善应对新问题,对煤炭、天然橡胶等重点产品的关税进行了调整。
1.研究调整煤炭进出口关税。在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发生逆转的情况下,为支持煤炭行业脱困、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研究提出了调整煤炭进出口关税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炼焦煤等5个煤炭品种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到6%不等的最惠国税率;2015年1月1日起,将煤炭产品的出口关税由10%统一调降至3%。
2.适当上调天然橡胶进口关税。受国际市场天然橡胶供过于求、国内外市场需求放缓影响,天然橡胶价格持续走低,国内橡胶生产困难。为保护国内橡胶产业,同时兼顾轮胎等用胶行业利益,在多次协调部门意见、测算评估政策调整对上下游行业影响的基础上,适当上调了天然橡胶进口关税。
二、落实完善进口税收政策,支持经济结构调整
(一)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
1.适时调整完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为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了调整。自2014年3月1日起,将国家支持发展的页岩气钻探设备、湿式电除尘器等环保装备纳入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剔除了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等国内已能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此外,将国家支持发展的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纳入政策支持范围,支持我国航空制造业的发展。2014年,共计200多家企业享受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发展。
2.调整完善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政策。为鼓励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内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了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免税清单;完成了新型显示器件新申请企业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向国务院上报了重庆和江苏两个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分期纳税政策的请示,并已获国务院批准。
3.出台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要求,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提升航空服务能力,自2014年1月1日起,国内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积极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1.落实支持农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发展优质、高产农林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为支持地方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民收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云南省2014年进口花卉种球种苗种籽免税政策;为巩固禁毒成果,会同商务部拟订了2014年度罂粟替代种植项下返销产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下发了两批免税品种和免税数量,并研究确定了替代种植项下免征出口关税的化肥数量,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合作和社会稳定。
2.研究加强大米进口管理。到2015年底,我国稻谷和大米国家标准对籼米和粳米缺乏量化区分指标,海关在进口报验环节难以辨别。为加强大米进口管理,打击大米非法走私,在研究大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海关操作的籼米、粳米区分建议。
(三)丰富国内能源供应。
1.研究完善天然气进口税收政策。为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促进节能减排,2014年继续对国家准许项目进口天然气实施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对政策进行了完善。一是根据发展改革委对天然气销售定价的调整情况,研究提出了政策调整思路,将全国天然气价格总体涨幅视为“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涨幅,并据此调整了政策规定的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天然气价格调整与现有政策的衔接问题。二是根据我国天然气进口快速增长的情况,对享受政策的具体项目、相应企业名单和部分项目进口规模进行了调整。
2.落实自俄进口电力税收优惠政策。中俄能源合作是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电网公司自俄进口电力项目已纳入两国政府能源合作框架。2014年,继续实施对自俄进口电力实施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落实了中俄两国达成的能源合作的共识,将进一步促进自俄进口电力。
3.恢复执行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为支持海上油气资源特别是深海资源开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恢复执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三大石油公司勘探开发特殊地区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税政策,但对国内已能自主生产但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勘探开发物资免税进口从紧控制。
(四)支持教科文等社会事业发展。
1.研究调整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为满足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的现实需要,建议取消对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限制,并提出在适当放宽“事前”准入条件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备案核查制度。有关建议已获国务院批准。
2.全面落实重大科技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组织完成了7个民口重大专项2014-2016年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评审,并印发了2014-2016年度的进口物资清单和执行方案。
3.研究出台政策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此外,支持设立政府间国际组织,研究办理了在我国境内设立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关关税豁免事项。
三、调整规范区域税收政策,支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一)认真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工作。一是围绕制度创新,总结评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政策执行情况,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二是对上海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所涉及的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此外,还参与研究了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相关问题。
(二)参与制定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方案。按照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不形成“税收洼地”,成本和风险可控,可复制可推广等原则,对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方案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试验区内不同区块的税收政策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意见。
(三)总结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对该政策试点3年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一方面,对离岛免税购物人数、购物次数、购物商品品种、数量等主要数据进行了定量分析,作为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关于调整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为适应商品贸易经营业态的快速变化,更好地发挥政策效果,研究提出了完善政策的具体建议。
(四)推进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一是牵头研究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对现行政策进行了梳理,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撰写了《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情况及有关政策建议》上报部领导。二是参与了《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改革方案》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工作若干规范》的具体制定工作,就增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研究提出了意见。
(五)开展调整相关税收规定促进贸易多元化的试点。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多元化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调整相关税收规定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六)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为落实公平税赋政策,会同有关部门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七)规范船舶、飞机进口有关税收政策。为维护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行业政策之间的协调性,对船舶、飞机进口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规范,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保税政策不适用于并不能实际入区、直接服务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活动的进境船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促进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
(一)自贸区关税谈判工作取得新成果。
1.推动中国-韩国自贸区结束实质性谈判。研究拟订了中韩自贸区关税谈判方案,经税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批准。参加了中韩自贸区第9-14轮谈判及多次小范围磋商会议,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研究提出了多项缩小分歧、推进谈判的新思路。经过反复磋商,双方就关税减让“一揽子”方案达成共识。APEC会议期间,两国领导人共同宣布中韩自贸区完成实质性谈判。
2.推动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结束实质性谈判。在谈判打破僵持状态后,对中澳近年来双边贸易情况、原出价、澳方重点要价进行了分析评估,研究拟订了中澳自贸区关税谈判方案,经税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批准。参加了中澳自贸区第20-21轮谈判、中澳部长级经济联委会、多次货物贸易小范围磋商及最后阶段的密集谈判等,推动中澳自贸区完成了实质性谈判。
3.推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朝我方预期方向发展。参加了中日韩自贸区第4-6轮谈判及相关工作层会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了关税减让模式的谈判方案,并根据我国产业竞争力水平和关税结构特点,提出了我方谈判策略,推动谈判朝我方预期方向发展。
4.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关税减让模式谈判。在协调税委会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主导制定了包括中方关税减让模式提案、初始和最终出价零关税水平谈判方案在内的全部关税谈判方案,并参加了第5-6轮谈判,联合韩国、印度提交了初始出价建议,推动各成员为贸易自由化做出实际贡献。
5.启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谈判。参加了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委会第5-6次会议及首轮升级版谈判,对升级版谈判要素文件等有关事宜进行了讨论。升级版谈判将全面涵盖货物贸易、服务、投资以及经济合作等多个领域,其中货物贸易方面对扩大市场准入的可能性进行探讨。
6.启动中国-斯里兰卡自贸区谈判。中斯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于2014年3月结束,研究结论积极。2014年9月,中斯自贸区谈判启动。参加了第1-2轮谈判,与斯方就谈判总体安排、谈判范围和领域以及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模式等内容交换了意见,特别是对货物贸易最终自由化水平及降税模式进行深入探讨。
此外,结束了中国-以色列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拟于2015年启动谈判;参加了3次亚太贸易协定常委会,为召开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尽快实施第四轮关税减让成果做好准备。
(二)扩大对港澳和台湾地区的开放合作。
1.继续做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货物贸易协议的磋商工作。充分考虑岛内形势变化和两岸产业实际情况,参加了货物贸易协议商谈,积极推动货物贸易协议商谈顺利进行。此外,参加了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第六次例会。
2.继续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优惠安排。根据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继续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与港澳特区政府完成了两次零关税产品原产地标准的磋商,就16项香港原产产品、2项澳门原产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分别于2014年7月1日、2015年1月1日开始实行零关税。至此,内地将对1812项香港原产产品、1315项澳门原产产品实施零关税。此外,会同相关部门赴港澳举行了CEPA实施十周年总结沟通活动。
(三)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零关税待遇。为落实习近平主席关于“中方将给予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有关措施将在2015年内落实到位”的承诺,拟订了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零关税待遇的方案,已经税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正在与有关最不发达国家履行换文手续,将于2015年内按期落实到位。
(四)有效落实关税优惠安排。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2014年1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部分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继续对原产于老挝、苏丹等4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并扩大对塞拉利昂等5个国家的特惠税率商品范围。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此外,参加了中国-新西兰自贸区联委会第5次会议,回顾评价自贸协议实施情况并讨论乳制品中期审议报告;参加了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智利自贸区联委会有关会议,就货物贸易相关问题交换了意见,推动自贸协定安排顺利实施。
五、积极参与关税谈判,主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
(一)推动中美双方就信息技术协定(ITA)扩围问题达成一致。牵头拟订了ITA扩围谈判中方出要价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积极参加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与美、欧、日、韩等国进行了多轮磋商,最终中美双方就扩围问题达成共识,相关内容已提交世贸组织ITA委员会讨论。
(二)认真参与世贸组织环境产品协定诸边谈判。认真研究启动谈判相关问题,提出我方原则立场建议。研究拟定我国环境产品的定义及分类意见,提出产品清单模板等相关建议,为谈判打下良好基础。根据形势及时提交谈判方案,积极参与技术性磋商,使谈判始终围绕环境保护的主题,较好地把控了谈判总体形势,体现了我国积极参加谈判的态度。
(三)在中美商贸联委会机制下与美方开展有效沟通。作为部内牵头单位,协调相关司局参加协调会议,就美方关注议题中涉及我部职能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重点就出口关税、政府采购等问题准备了应对方案。参加在芝加哥召开的第25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全体会议,并与美方就相关议题进行了沟通。
(四)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系列会议。2014年APEC会议在国内共举办了四次高官会、两次部长级会议和一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5月份贸易部长会上,重点就ITA扩围谈判的具体产品与美方交换了意见,表明我方立场。在第三次高官会议中,参加了环境产品降税实施的专题研讨会,代表中方对我国环境产品降税实施准备情况进行了介绍。参加11月份北京系列高官会、双方部长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就相关成果文件提出会签意见。
(五)认真做好世贸组织巴厘贸易部长会议后续工作。继续积极参与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筹备委员会各项工作,推动国内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研究巴厘贸易部长会对出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设定过渡性机制的决定及其对我国和其他发展中成员政策空间的影响等问题。
(六)顺利完成世贸组织对华第五次贸易政策审议工作。作为部内牵头单位,研究建立了联络员制度,积极协调有关司局,提高工作效率,按时答复了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提出的280多个涉及我部出口关税、政府采购、渔业补贴等业务的问题,约占我国回答书面问题总数的1/5,为顺利通过第五次贸易政策审议奠定了良好基础。
(七)做好其他关税相关议题谈判工作。根据世贸组织有关条款,开展与欧盟、加蓬的关税补偿谈判,研究拟定要价方案,行使好世贸组织成员权利。参加了中美、中欧投资协定、世界半导体政府/当局间会议、中国-哈萨克斯坦经贸合作分委会等有关磋商。
六、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维护公平贸易环境
(一)科学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一是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多晶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以及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等6项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二是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三是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后继续征税。四是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以及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等3项产品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五是调整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妥善应对贸易摩擦。一是应对美欧诉我国稀土、钨、钼出口限制争端案。在案件初审败诉后,就是否上诉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并提出建议。在上诉阶段,继续梳理有关情况,积极准备证据,研究应诉方案,参加专家组听证会,并分析专家组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终裁后,就实施期问题与商务部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提出具体建议。二是参与了墨西哥诉我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补贴措施案的双边磋商、美国诉我国取向电工钢补贴措施案实地复查等。
(财政部关税司供稿,戴良俊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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