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起,我国建立实施“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审批的管理制度。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处置收益实行区别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因属于国家所有,要上缴国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总的来看,上述管理制度对维护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问题日益突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政府对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审批环节多、周期较长;科技成果(转让、出售等)处置收益扣除个人奖励后上缴国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的奖励制度没有完全落实;用于科技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奖励的支出,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并作为核定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削弱了单位落实奖励制度的积极性等。
针对上述问题,201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赋予试点单位对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的自主权。取消现行的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的审批和备案要求,使试点单位能够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对外投资等。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试点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的价格。为防止交易双方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问题,对实行协议定价的,要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科技成果最终成交价格。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试点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收入不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四)单位要建立规范、合理、有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一是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的权利授予单位。试点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包括股权激励、股权分红在内的激励制度。二是试点单位要明确对科技成果创造、管理和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转移机构和人员、院系(所)等奖励比例,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三是单位以科技成果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要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四是单位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多管齐下,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合力。一是建立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试点单位各个层次相互衔接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二是建立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库。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产生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库。科技成果信息库要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的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三是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要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明确应用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转移转化义务,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四是单位主管部门要将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对机构及人员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五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六)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规范和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和完善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私自转移转化、低价处置科技成果、违法从事关联交易等行为。
(财政部教科文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