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4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研究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推进顶层设计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预算法》,明确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并从举债主体、举债方式、规模控制、预算管理、举债用途、风险控制、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9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围绕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进行顶层的制度设计,力求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整体制度安排。一是赋予地方政府依法举债融资权限,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内可以适度举债,市县确需举债的由省级代为举借。二是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地方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同时,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三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举债必须经同级...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4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研究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推进顶层设计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预算法》,明确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并从举债主体、举债方式、规模控制、预算管理、举债用途、风险控制、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9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围绕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进行顶层的制度设计,力求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整体制度安排。一是赋予地方政府依法举债融资权限,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内可以适度举债,市县确需举债的由省级代为举借。二是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地方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同时,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三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举债必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债务资金必须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四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这些政策措施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和制度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二、做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实施相关配套工作,确保稳步推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一是开展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要求对各地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甄别。清理甄别工作分清理、甄别、核查三个阶段开展。清理阶段,债务单位与债权人根据合同逐笔核对债务明细数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严格按照审计口径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甄别阶段,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收益情况和偿债资金来源,将地方政府债务逐笔甄别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核查阶段,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上报的清理甄别结果组织核查。二是研究制定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预算管理、发行兑付和会计核算等办法,以及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
三、做好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建立举债融资机制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000亿元。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财政部对各地地方政府债券分配额度进行了测算,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为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债券发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妥善安排债券资金,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为强化地方政府的偿债责任,并为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积累经验,在总结2013年部分地区自发代还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选择北京等10个地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交通基础设施843亿元,占21%;市政建设(含城市轨道交通)672亿元,占17%;保障性安居工程552亿元,占14%;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260亿元,占6%;水利基础设施208亿元,占5%;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生态工程建设及其他基础性公益性项目622亿元,占16%;用于偿还到期债务843亿元,占21%。
2014年,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993亿元全部到期需要偿还。为保证到期债券按期如数偿还,财政部督促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位自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做好债券偿还工作。截至2014年11月底,各地全部按期偿还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
四、开展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示和预警工作,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2014年5月,财政部组织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全国36个省本级、390个市本级、2776个县级(含乡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了测算评估。印发了《财政部关于2014年部分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督促本地区列入风险提示和预警名单的地区认真核查债务情况,分析部门、行业风险情况,排查辖区内需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并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监控。同时,要密切关注其他地区债务情况。对存在风险的地区,要督促其制定化解债务风险工作方案,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债务风险。
(财政部预算司供稿,尹李峰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