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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财政部门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扎实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在税费政策方面,通过积极深化税制改革,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积极实施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等措施的落实。
一、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情况
(一)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适用范围。2015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二)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201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将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至3万元。
(三)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2014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四)延长金融机构...
2014年,财政部门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扎实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在税费政策方面,通过积极深化税制改革,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积极实施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等措施的落实。
一、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情况
(一)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适用范围。2015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二)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201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将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至3万元。
(三)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2014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四)延长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执行期限。2014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将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五)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2014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续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农户小额贷款的标准由5万元(含)提高至10万元(含)。
(六)延长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2015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延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七)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印发《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优惠政策。
(八)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2015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
(九)继续实施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15年年底。2015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减化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
(十)完善出口退税政策。2014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十一)完善资本市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沪港通试点有关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政策以及QFII和RQFII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根据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精神,2014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及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进一步放宽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条件;同时,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根据国务院第72次常务会议决定,2015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将中关村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推广至全国,将股权奖励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企业转增股本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十四)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2014年7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
(十五)对节约能源汽车实施税收优惠。2014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53号),明确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5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十六)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有关政策。
二、实施普遍性降费的主要情况
按照新一届国务院的工作部署,2013年以来,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中央层面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920亿元。主要包括:
(一)按照《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的“取消一批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要求,2013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或停征了34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314项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14年9月,取消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2014年底,财政部门进一步提出了实施普遍性降费的政策措施,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执行。具体政策包括: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减免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结合资源税改革清理相关领域收费基金。为配合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
地方层面也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仅2014年各省(区、市)累计取消收费就超过600项。同时,中央和省级建立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并依法从严控制新设立涉企收费基金项目。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求,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为抓手,积极推进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全面推进预算公开、改革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等改革,将新预算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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