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完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细化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协议供货管理、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等制度办法。针对现行规章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了细化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办法:一是发布《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与甲级代理机构检查工作相衔接,并增加了复查程序;二是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联合采购活动中投诉、举报事项监管权问题的通知》,解决投诉举报处理中操作失位、监管缺位、制度缺失的问题;三是起草《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协议供货采购行为;四是加强与民政部、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实施意见,研究制订有关管理办法。
二、构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
开展理论性、前瞻性研究。针对欧美国家在低碳采购和供应链管理方面的新动向,与英国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委托非政府组织“碳信息披露项目组”召开“中英政府绿色采购研讨会”,推动国内了解和研究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供应链管理新模式。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和执行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两次调整公布新的节能环保清单,新的节能清单包括52种产品、4.6万个型号/系列,环保清单包括66种产品、近2万个型号/系列。发布计算机和打印机的主要配置参数和技术指标,以便于操作执行。
三、强化部门政府采购管理
印发《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从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行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及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管理监督责任6个方面,明确了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及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制度要求,继续做好方式变更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工作。此外,针对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审核工作中暴露出的程序和机制上的问题,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积极研究在进口产品审核时实行新的行业扶持采购政策。
四、继续完善政府采购执行监管机制
依法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财政部全年共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约60余件,处理行政复议案12起。与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开展首次全国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结合审计意见,优化调整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方式和流程,共认定甲级代理机构386家,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明显提高。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上线运行,进一步完善了随机抽取专家、信息通知、监督反馈、倾向性预警和专家动态管理功能。做好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案审批工作,加强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增加了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品目,进一步细化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五、开展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宣传活动
2012年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为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十年来的改革成效,进一步厘清改革发展方向,财政部组织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中国财政杂志社、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等单位开展了以“十年开拓,再创辉煌”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举办了宣传《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图片展、理论研讨、大学生论坛、有奖征文、百题知识竞赛、征集老照片等系列活动,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印发《关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新目录借鉴国内国际相关分类标准并结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实际,初步构建了覆盖全面、体系完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分类体系,完善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和《全国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涵盖了政府采购从计划管理、执行交易、信息统计到诚信管理的全过程业务数据标准;明确了系统建设目标、实施步骤和建设内容,对规范全国系统建设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参与中央层面的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工作,全面论证和细化管理交易系统的业务管理框架,加快推动系统开发工作。
七、开展GPA谈判,不断深化对外交流
2012年,财政部以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为主线,以提交第四份出价为核心,统筹开展各项谈判工作,拓展国际合作交流空间。一是稳步推进GPA谈判。2012年,财政部5次赴瑞士开展GPA多边谈判,并与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新加坡、挪威等7个参加方开展了14场双边磋商。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加入GPA第四份出价,对第三份出价做了综合性改进,圆满履行了我国相关承诺。二是应对其他多双边谈判。在第4届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23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中美投资协定等框架下妥善应对美方要价,与欧盟在中欧财金对话机制下开展政府采购对话,与韩国、瑞士和冰岛在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就政府采购议题开展磋商,并参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政府采购议题交流等。三是加强政府采购国际合作。参加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参与修订《公共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分别与WTO秘书处、美国和欧盟联合举办政府采购国际研讨会;组织中韩政府采购交流会等,利用国际平台展示我国政府采购改革成果,加强交流,增进理解。
(财政部国库司供稿,杜强、滕霞光、王文虎、夏玲、肖帆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