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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科学调整进出口关税,合理调控经贸规模与结构
(一)全面落实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1.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扩大进口。自2012年1月1日起,继续通过进口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国内紧缺的重要能源、资源、原材料等共计73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4.4%,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大于50%。2012年,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一般贸易进口额增幅高于同期一般贸易进口总体增幅,为促进外贸平衡发展、优化进口商品结构、稳定国内市场物价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2.保持出口关税调控力度,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自2012年1月1日起,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200多项“两高一资”产品征收2%-40%不等的出口关税。2012年以来这部分产品出口普遍保持下降态势,有效控制了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产品的出口,抑制了这些行业的盲目发展,并起到了引导产业结构优化的调控作用。
(二)及时研究稳定外贸增长的关税调控预案。2012年以来,受欧债危机不断发酵的影响,国际经贸形势持续低迷,我国外贸进出口也呈逐步...
一、科学调整进出口关税,合理调控经贸规模与结构
(一)全面落实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1.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扩大进口。自2012年1月1日起,继续通过进口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国内紧缺的重要能源、资源、原材料等共计73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4.4%,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大于50%。2012年,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一般贸易进口额增幅高于同期一般贸易进口总体增幅,为促进外贸平衡发展、优化进口商品结构、稳定国内市场物价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2.保持出口关税调控力度,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自2012年1月1日起,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200多项“两高一资”产品征收2%-40%不等的出口关税。2012年以来这部分产品出口普遍保持下降态势,有效控制了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产品的出口,抑制了这些行业的盲目发展,并起到了引导产业结构优化的调控作用。
(二)及时研究稳定外贸增长的关税调控预案。2012年以来,受欧债危机不断发酵的影响,国际经贸形势持续低迷,我国外贸进出口也呈逐步放缓态势。为扭转外贸下滑势头,做好稳定外贸增长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及时研究拟订了运用关税手段扩大进口、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政策预案,并在2013年年度关税调整中予以统筹考虑。同时,配合商务部完成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的研究拟定工作。
二、落实并完善进口税收政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落实支持“三农”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研究下发了2012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免税进口计划。二是下发了2012年度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免税计划,支持地方发展特色农业经济,提高花农收入。三是研究下发了2012年度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农产品第一批进口计划,巩固和发展替代种植成果,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合作和社会稳定,减轻毒品危害。此外,在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中,继续对部分饲料、农药中间体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产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发挥关税政策导向,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保障国内粮食安全,降低储备粮油成本,2012年继续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实现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转储备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进口的粮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落实完善免税政策操作和监督管理办法,大幅简化了工作程序,有效解决了企业资金占压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此外,在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中,通过暂定税率的形式大幅降低了多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生活用品的进口关税,主要包括特殊配方奶粉等婴幼儿食品,护肤品、烫发剂等日化产品,人用疫苗、人工耳蜗等医疗卫生用品,咖啡机、榨汁机等厨用电器。有关产品进口普遍实现较快增长,丰富了国内市场供应,降低了百姓消费成本。
(三)鼓励引进先进文化产品,推进文化强国建设。一是完善进口图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相关工作,规范企业申报程序,调整发文形式,提高政策效率。二是支持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动漫企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参与有关审核和认定工作,并与文化部联合印发了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三是在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中,为落实中央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方针,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降低了绘画制品、雕塑品的进口关税。
(四)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着力保障能源安全。一是为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继续对进口天然气实施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研究增加了享受政策的项目及企业,妥善解决了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与现有政策的衔接问题,使政策更加完善、更具前瞻性。二是继续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石油天然气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及器材,不断提高油气勘探能力;继续加大对煤层气开采企业的支持力度,改善我国能源结构。此外,在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中,除继续对能源资源性产品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外,还降低了部分有利于环保和节能减排的先进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
(五)启动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宣传手册的编写工作。为做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实施工作,方便各级财政、交通部门、海关系统的工作人员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帮助应税船舶负责人及相关航运企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启动了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宣传手册的编写工作。
三、有效发挥关税杠杆作用,大力支持科技创新
(一)调整完善进口税收专项政策,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
1.调整完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自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发展。2012年3月,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进行了调整,将大型港口机械、海洋工程船舶、基础制造装备、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等20多种装备扩充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同时将因国内技术进步而具有生产能力的部分零部件、原材料从免税目录中剔除,以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截至2012年8月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共支持200多种先进设备的研发和制造,约2000多种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被纳入政策支持范畴。我国进口税收优惠已初步实现以整机进口免税为主向零部件、原材料免税为主的转化,有力地支持了国内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
2.研究出台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2012年至2015年期间,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等离子、有机发光二极管)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内产业发展状况,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上游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并制定出台了配套管理办法。此外,为了妥善解决增值税转型后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的资金占压问题,提出了既不突破现行税收体制、又可妥善解决企业诉求的分期纳税的方案。目前相关项目分期纳税的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3.全面落实重大科技专项进口税收政策。为继续推进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印发了重大科技专项2012年度免税进口物资清单,涉及440多种先进设备、510多种零部件及原材料,共310个项目享受了上述政策。
(二)开拓关税政策新思路,多渠道支持自主创新。
1.落实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过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给予首批符合规定条件的10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口免税资格,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0家,对中小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将发挥积极作用。
2.研究拟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加快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将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现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政策方案,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该政策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民办科研机构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四、落实重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
(一)适时调整完善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自2011年4月20日启动试点以来,政策运行总体平稳,对促进海南旅游发展、支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离岛免税政策效果,支持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离岛免税政策进行了调整,适当提高了免税购物金额、数量限制,放宽了适用对象年龄条件,增加了免税商品品种,并允许调剂使用免税额度。调整后的政策于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研究完善区域发展规划以及与区域有关的进出口税收政策问题。
1.研究落实支持横琴、平潭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涉及的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了拟定政策的基本原则。在开展实地调研、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拟订了旅客经“一线”、“二线”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和“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的具体货物清单草稿。
2.调整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政策。针对福建省提出的调整大嶝市场税收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和论证分析。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本着“适度提高免税额度、满足生活自用以及避免扰乱有税市场”的原则,研究提出了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进口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将大嶝市场免税携带台湾商品额度从3000元提高到6000元,同时制定了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经国务院批准,新政策已于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此外,为进一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近年来有关部门牵头草拟了20多项区域发展规划,涉及大量的进出口税收政策问题。在维护基本税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区域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研究提出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建议,力求体现政策创新,既统筹考虑区域发展规划之间的协调性,又妥善处理了与WTO等规则的一致性,将有力推动特定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研究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与海关总署等部门共同草拟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代拟稿)》,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原则、规范税收政策以及基本功能等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意见,并最终体现在国务院正式印发的《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中。
五、积极稳妥推进对外关税谈判,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
(一)有效落实各项多、双边贸易优惠安排。为扩大多双边经贸合作,依据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2012年1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包括零关税在内的协定税率;继续对原产于老挝、苏丹、也门等4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有关贸易优惠协定已成为我国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稳步推进自贸区等对外关税谈判工作。一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瑞士、中国-韩国、中国-冰岛、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海合会等自贸区谈判,研究提出关税减让方案并承担有关谈判。二是积极参加中国-东盟、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等自贸区联委会会议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常委会等多、双边贸易磋商,巩固谈判成果,妥善解决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三是认真做好中日韩自贸区启动谈判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全面评估我国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利弊及面临的主要问题。此外,结合多、双边关税谈判工作需要,跟踪研究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谈判进展情况。
(三)做好与港、澳及台湾地区的关税磋商工作。一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做好CEPA相关工作,支持港澳地区发展。配合海关总署,与港澳特区政府完成了两次零关税产品原产地标准的磋商,就14项香港产品、3项澳门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分别于2012年7月1日、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零关税。二是促进两岸经贸交流,积极参与ECFA磋商。充分考虑两岸产业的实际情况和台湾业界的真实诉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货物贸易协议市场开放部分的商谈方案。在商谈中与商务部、国台办等部门积极配合,与台方进行充分沟通,有效地推动了商谈的顺利进行。
六、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促进经贸合作与互利共赢
(一)积极履行成员义务,在多双边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1.顺利完成WTO对华第4次贸易政策审议工作。在财政部各有关司局的大力支持下,向WTO秘书处提供了与财政有关的情况介绍、数据等书面材料;组织相关司局与WTO秘书处专家组进行专题会谈,阐述财政政策,解答专家疑问,努力减少其对我方不利观点;对WTO秘书处《中国贸易政策报告》提出了修改意见,使报告更加客观、准确;协助商务部起草了《中国政府政策声明》,高质量地答复了各成员提出的277个涉及财政业务的问题,为通过审议奠定了良好基础。6月12日至14日,对华第4次贸易政策审议顺利通过,美国、印度、巴西、加拿大、欧盟等42个成员在会议中发言,积极评价了中国在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和推动多哈回合谈判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2.积极参与WTO等多双边谈判,努力发挥建设性作用。一是研究WTO多哈回合谈判早期收获新提案。会同财政部有关司局对“多哈回合谈判三十三国协调组”(G33)提出的粮食安全提案以及“多哈回合谈判二十国协调组”(G20)提出的农产品配额提案研究提出了意见,阐明了我方观点。二是稳步推进中美商贸联委会相关工作。会同财政部有关司局研究提出了环境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议题口径并参加与美方的磋商。在第23届中美商贸联委会期间,中美双方经过广泛讨论,达成了多项共识,对推动新形势下中美经贸关系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做好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相关工作。跟踪美国有关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在其国内和多边的进展情况,研究提出了中方关注;同时就美方关注的有关产品的关税问题,研究提出了我方意见。
(二)科学评估分析,推进环境产品、信息技术产品等多边关税谈判。
1.推动亚太经合组织(APEC)环境产品谈判取得阶段性成果。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订我方的环境产品清单,积极参加APEC关于环境产品清单的相关谈判。经过各方努力,APEC第20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批准了包含54项环境产品的清单,并承诺在2015年底前将上述清单产品的实施关税降到5%或以下。这一结果既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关切,又维护了中美、中俄关系大局。
2.做好WTO信息技术协定(ITA)产品扩围谈判的准备工作。紧密跟踪ITA产品扩围谈判新动向,在充分征求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拟定谈判方案,为下一步参加具体谈判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加强前瞻性研究,妥善应对气候谈判相关工作。一是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继续反对发达国家征收各种形式的“碳关税”。深入研究发达国家推进实施“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在联合国气候谈判大会中继续协调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使我方重要关切逐步得到各成员理解,并体现在谈判主席案文中。二是应对欧盟把航空碳排放纳入排放交易体系(ETS)取得阶段性成果。分析比较了多种应对方式的利弊,提出了具体建议并参加有关磋商。在多方强烈反对下,欧洲委员会11月宣布对进入欧盟境内的非欧所属航班延缓一年征收碳排放费,我方应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三是研究提出环境保护税在边境环节适用的具体意见。借鉴有关国家立法经验,研究了环境保护税在进出口环节适用问题,通过碳税在进口环节的征免来减少ETS或类似机制对我国的影响。
七、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维护公平贸易环境
(一)科学运用“两反一保”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企业合理权益。一是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日本进口相纸产品,原产于欧盟、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管征收反倾销税。二是决定对马铃薯淀粉、壬基酚、磺胺甲噁唑、电解电容器纸、双酚A、甲乙酮等6个涉案产品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三是决定对邻苯二酚、环氧氯丙烷、氨纶等3个涉案产品在反倾销期终复审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四是调整了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充分行使WTO成员权利,妥善应对贸易摩擦。一是参与了美太阳能电池、美应用级风塔、澳大利亚碳钢、欧盟有机涂层钢板、美铝挤压材、欧盟光伏、墨西哥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等对华反补贴案的应诉工作。二是参与了取向电工钢、白羽肉鸡、X射线安检设备、小汽车、光伏等贸易救济措施WTO争端案的听证会及磋商工作。三是对美智库指责我国汽车补贴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澄清该问题的具体意见。此外,2012年2月,WTO上诉机构专家组最终裁定我国对焦炭等9种产品实施的出口关税措施违背WTO规则。财政部继续做好有关应对工作,妥善处理了本案的后续问题。
(财政部关税司供稿,戴良俊、周正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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