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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税政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解放思想,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在深化税制改革、实施结构性减税、完善税收政策、推进税收立法、加强税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地方税政工作、促进税收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深化税制改革,不断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税制体系
(一)稳步扩大营改增试点。
1.跟踪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发布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明确了对境外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动漫营业税优惠政策转换、船舶代理适用税目、试点前购进有形动产租赁计税办法。对反映集中的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上升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
2.稳步推进北京等11省市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发布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各扩大试点地区的具体适用政策。
3.根据各地在试点中反映的问题,印发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2012年,税政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解放思想,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在深化税制改革、实施结构性减税、完善税收政策、推进税收立法、加强税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地方税政工作、促进税收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深化税制改革,不断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税制体系
(一)稳步扩大营改增试点。
1.跟踪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发布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明确了对境外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动漫营业税优惠政策转换、船舶代理适用税目、试点前购进有形动产租赁计税办法。对反映集中的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上升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
2.稳步推进北京等11省市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发布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各扩大试点地区的具体适用政策。
3.根据各地在试点中反映的问题,印发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对应税服务税目注释进行补充明确,并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存在的政策和操作层面问题进行完善。
4.在深入实际、多方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了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的可行性和具体方案,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提出了初步的应对措施。
(二)扎实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1.在对部分煤炭主产省区涉煤税费、企业经营等情况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以清费立税为主线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方案。
2.自2013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实施部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
(三)继续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1.及时总结上海、重庆两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提出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的建议。
2.开展房地产税制改革顶层设计、优化房地产税制结构的研究工作。
3.积极推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各地开展应用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取得积极成效。这项工作的推进,有助于堵塞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形成的税收漏洞,也为房地产税改革奠定了技术基础。
(四)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改革方案。按照“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税环节”要求,围绕增强消费税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调控功能的目标,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方案,拟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现实状况,将部分过度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改进税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调节收入分配。
1.认真做好提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测算与分析,积极研究相关完善措施,确保上述减轻居民税负、增加居民收入的政策落到实处。
2.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持有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3.出台了工伤保险待遇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
(二)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并延长执行期限。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到期后,将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并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三)支持物价稳定。
1.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环节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减征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明确纳税人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支持“三农”发展。
1.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明确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并选择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先行试点。
2.出台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的税收政策。
(五)支持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1.在总结完善中关村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中关村试点相对成熟的部分税收政策扩大到中关村、东湖、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进行试点。
2.继续支持苏州工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对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比照实行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出台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制发了认定管理办法,对相关政策的条件、口径、新旧政策衔接和征管等事项进行了细化,并对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了认定。
4.出台了对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采购包的有关增值税政策。
5.支持发展服务贸易、扩大服务出口,出台了《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明确一批免征营业税的出口政策。
(六)支持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1.自2012年2月1日起,提高了锡矿石、钼矿石、菱镁矿、滑石矿、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了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
2.明确了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新旧衔接问题。
3.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征收车船税,对节能、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4.免征城市公共汽电车辆的车辆购置税。
(七)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
1.完善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就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2.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为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明确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学校范围包括按规定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4.支持地方政府举办大型综合体育赛事。对南京青奥会、亚青会和天津东亚会组委会涉及的相关地方税收给予税收优惠。
(八)支持区域经济发展。
1.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国家发改委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并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
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精神,提出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建议。
(九)支持企事业单位的体制机制创新。
1.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拟定了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配套税收政策。
2.完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合并、事业单位改制等涉及的契税继续予以优惠。
3.明确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解决了在同一省范围内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问题。
(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近些年来国家陆续出台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和规范,废止了此前出台的大量出口退税政策文件,将有关内容进行了重新整合和分类,统一了政策口径。
三、加强税收立法工作,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一)起草环境保护税法。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在认真研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
(二)废止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简化和规范税制,增强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已停征13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稳步推进增值税立法工作。在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同时,组织力量比较分析国内外增值税改革与发展的实践,积极参加全国人大组织的增值税改革调研活动,认真听取全国人大和社会各界对增值税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时了解各地制定实施办法情况,指导地方做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税收对外交流与合作向深层次拓展
(一)广泛参与全球税收论坛工作。继续深入参与全球税收论坛及其同行审议工作,履行全球税收论坛副主席职责,全年共参与完成了全球共40多个辖区的同行审议工作,顺利完成了对中国内地辖区第一、第二阶段合并审议工作。
(二)积极应对G20框架以及诸多双边对话机制下的国际税收问题。参加了第四届中日财长对话、第三次中俄财长对话、第四次中美战略对话、中巴高委会财金分委会第三次会议,在G20框架以及诸多多边、双边对话机制下,就相关涉税问题,研究提出了应对口径和相关背景材料。
(三)进一步拓展双边和多边税收交流。赴韩国参加第十六届中韩税收政策交流会。继续履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财委会观察员职责,参加财委会及下属工作组会议。深化与OECD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OECD智库,开展了对中国税制改革及税收政策的评估项目。完成了亚行技援项目。与澳方就中澳税收交流与合作项目达成了初步意向。完成了WTO贸易政策审议及评估报告的相关工作。参加了201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财政部的中期磋商。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马衍伟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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