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摘要:
一、重点突出,全面推进,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取得进展
(一)预算法修改工作取得重大突破。预算法修改是财政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财政部党组高度重视该项立法工作。自2011年预算法修正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两次审议。其间,财政部多次与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进行沟通,并直接向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汇报与预算法相关的财政工作,沟通协调草案具体条款的修改。此外,还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调修改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密切关注媒体、公众对预算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应对解释、宣传引导工作。同时,根据预算法修改工作进度和立法计划安排,财政部及时启动了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把握重点,全面推进,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2012年,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积极开展财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向国务院建议废止行政法规4件,颁布财政规章7件,出台规章解释1件,其他有关财政立法工作也稳步推进。
废止财政行政法规4件。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
一、重点突出,全面推进,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取得进展
(一)预算法修改工作取得重大突破。预算法修改是财政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财政部党组高度重视该项立法工作。自2011年预算法修正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两次审议。其间,财政部多次与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进行沟通,并直接向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汇报与预算法相关的财政工作,沟通协调草案具体条款的修改。此外,还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调修改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密切关注媒体、公众对预算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应对解释、宣传引导工作。同时,根据预算法修改工作进度和立法计划安排,财政部及时启动了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把握重点,全面推进,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2012年,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积极开展财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向国务院建议废止行政法规4件,颁布财政规章7件,出台规章解释1件,其他有关财政立法工作也稳步推进。
废止财政行政法规4件。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及以财政部令形式发布但作为行政法规管理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
颁布财政规章7件。分别为:《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发布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为有效解决“企业利用委托加工规避消费税”的制度漏洞,避免全面启动修法程序面临的困难,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进一步明确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具体含义。
此外,财政部积极做好已经上报国务院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的调研和进一步修改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草案)的复核程序。
(三)统筹规划,科学拟定,编报财政立法计划。初步提出全国人大下一届立法规划财税立法项目意向,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建议,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3件:环境保护税法、资产评估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修订)。
研究拟定2013年财政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财政立法项目包括财政法律、行政法规项目13件,规章立法项目12件。
二、突出中心,凸显亮点,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稳步推进
(一)开展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工作。为全面提升财政管理法治化水平,探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动各地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均衡较快发展,2012年4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9个单位作为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以下简称“两依”)示范点建设单位。同时,在开展“两依”示范点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借鉴部分地方“两依”考核评价的有关做法,研究建立财政部门“两依”指标评价体系。
(二)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财政法制工作透明度。一是认真做好各项财政法制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做好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通过财政法规意见征集系统,先后就《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等8件规章草案和文件公开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规范执法,加强监督,财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一)继续深化财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不断推进财政职能转变。一是配合国审办进行第六轮行政审批清理。按照国审办部署,对财政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共取消调整审批项目10项,其中,取消3项、不再作为审批部门3项、合并4项。及时公布国务院第六批取消调整的审批项目中涉及财政部的项目,并配合国审办编制财政部拟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二是加强审批监督的长效机制建设,研究起草《关于加强财政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若干意见》。三是对广东行政审批改革试点方案中涉及财政部的7项职能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有效促进了地方审批制度改革。
(二)加强财政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一是严格审核有关行政处罚文书。共审核行政处罚文书81件次,有效防范和降低了财政行政风险。二是研究起草《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三是开展了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工作。四是加强财政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处理措施纳入财政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三)创新方式,发挥功能,加强行政复议工作。2012年度,财政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9件。其中,受理23件,不予受理8件,转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4件,以其他方式结案(决定受理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等)4件。
加强行政复议基础性工作,强化层级监督和办案成效。一是对财政部现行的《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考格式》进行了全面修订,印发了《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对行政复议工作涉及的18项法律文书新制定了示范文本,对原有的13项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共计31项,覆盖了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和各种情形。二是开展了财政行政复议信息管理系统二期项目建设,建立了覆盖全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行政复议信息管理系统。三是强化监督功能,对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转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四是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财政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交流全国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经验,指导地方财政行政复议工作。
(四)加强沟通,积极配合,认真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积极组织应对行政诉讼申请,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同时,加大了立案前的沟通协调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尽可能为申请人解决实际问题,有效化解部分行政诉讼案件,降低诉讼风险。
(五)做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积极应对国务院复议裁决。积极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司法解释专家论证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国家赔偿法》贯彻情况座谈会,提出财政部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衔接工作。
针对有关复议申请人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事宜,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沟通,组织、提供有关案件材料,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答复工作。
四、开拓创新,扎实推进,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再谱新篇
(一)组织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是全国财政“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2012年7月至9月财政部组织举办了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全国共有38个地区和单位参赛,近680万人报名,641万人参赛,参赛人数较全国财政“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增加近75%。竞赛答题结束后,组织开展了评奖工作,并举办了个人奖现场抽奖活动。
(二)组织系列法制宣传活动。与媒体合作,开展了“弘扬法治财政精神,助推财政科学发展”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一是在《中国财经报》组织专版3期、半版7期宣传介绍财政法制工作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二是开设“依法理财—财政厅局长论坛”专栏,先后由吉林、河南、浙江等省市财政厅局长撰文介绍本地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特色和亮点。三是配合新规章颁布实施,组织撰写宣传文章,并同步刊登答记者问、新闻宣传稿等。
(三)组织开展财政部“12·4”法律进企业活动。12月5日,财政部在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与司法部、北京市财政局、司法局、亦庄经济开发区共同举办了财税法律政策宣讲活动。对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进行了讲解;亦庄地区的10多家中小企业代表针对财税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进行了发言,并对健全和完善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全国财政法制工作培训班等工作。5月29日至31日,在江苏镇江财政干部培训中心举办了全国财政法制工作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近百人,培训综合质量评估得分为95.94分,实现了既定目标。
另外,为做好新颁布财政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5月,在青岛召开由各地专员办、地方财政法制、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宣传贯彻座谈会。11月,举办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培训班,地方财政票据和部分财政法制机构的同志参会。
五、加强交流,做好服务,涉外财政法律保障更加有力
(一)做好主权债务、条约合同协议签署相关法律工作。一是为主权债务协议的签署出具法律意见书21件,涉及北欧投资银行新贷款协议范本的起草审核、财政部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签署的贷款协议的审核等。二是配合外交部对财政部主管的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订的双边条约进行清理;就中德财政领域条约协议提供材料。三是继续做好涉外协议、合同的审核工作,主动参与双边以及多边协议起草和谈判,包括参与欧洲投资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的东道国协议的起草和谈判,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第七轮、第八轮谈判,欧佩克基金和科威特基金有关贷款项目谈判等。
(二)做好财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正式英文译本初稿报送和核校工作。共分3批就27件财政规章进行翻译。
(三)开展WTO《政府采购协定》研究和谈判工作。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一工作组(采购)第二十一届会议和贸易法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审议《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颁布指南》;参加美国贸易和开发署主办的中国国企政府采购考察团,进一步学习和了解美国的相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实务、美国加入GPA的相关情况。
(四)参与中美会计跨境监管合作相关工作。参加中美会计监管合作华盛顿谈判,对两国达成的互派观察员合作方案提出意见;参与PCAOB来华会谈、参与研究应对美方来华观察相关方案;加强中美会计跨境监管合作相关问题研究,撰写相关研究文章。
(五)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积极推动财政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参与研究履约审议工作实施方案。配合中纪委研究起草《应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方案》和《我国审议阿富汗、斯里兰卡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情况工作实施方案》等。
(六)参加中外司法执法合作,积极推动执法国际合作。赴加拿大参加中加就返还和分享被没收财产协定进行的首轮谈判;对《中加分享协定(中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参加中美两国司法部举办的中美犯罪资产追缴研讨会。对中英返还犯罪财产相关协议提出修改意见。
(七)举办境外财政法制培训班,促进财政法制工作对外交流。组织各省市财政厅局法制工作骨干人员参加美国财政法制培训班,根据考察情况撰写培训报告,在全面介绍、分析美国财政、税收等方面制度特点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财税法制工作提出相关建议。根据与日本协力集团达成的相关协议,组织第三期日本财税立法及执法进修班,详细了解、研究了日本财政、税收等方面制度的特点,撰写研究报告,提出相关建议。
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财政法制课题研究取得成果
(一)组织完成“关于财政资金被地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问题研究”课题。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海南省,对完善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以及涉及财政资金的执行方式、方法、范围等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完成《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经费保障与财政资金强制执行问题调研报告》。
(二)组织完成“政府采购类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课题。通过研究近年来我国发生的政府采购类行政复议案件,分析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类行政复议案件的方式、方法,提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和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为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和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类行政争议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组织完成《海外账户纳税法》(FATCA)法律研究。财政部密切关注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最新进展情况,与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从事有关研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共同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此外,还组织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有关专家开展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立法问题研究,形成了社会保障预算立法课题报告《关于制定社会保障预算立法的若干思考(初稿)》;组织开展国债条例立法课题研究,对《国债条例立法课题研究报告》进行了认真修改。委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进行“中国加入GPA的法律调整分析”课题研究,已形成研究初稿。组织了《资产评估法律体系研究》课题研究,已形成相关成果。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何银宝执笔)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