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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近年来我国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加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较为突出。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4月19日正式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从加大财税支持、缓解融资困难、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市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集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29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和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完善并积极落实涉及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清理收费、政府采购、金融奖励、财务会计等一系列财政政策措施,鼎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一、继续落实完善财政资金政策
(一)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政策。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141.7亿元,比上年增长10%。一是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创新资源共享、专...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近年来我国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加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较为突出。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4月19日正式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从加大财税支持、缓解融资困难、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市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集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29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和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完善并积极落实涉及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清理收费、政府采购、金融奖励、财务会计等一系列财政政策措施,鼎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一、继续落实完善财政资金政策
(一)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政策。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141.7亿元,比上年增长10%。一是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创新资源共享、专业技术及技术转移等服务,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协作配套生产、节能减排及稳定就业,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初创期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物流服务条件等。三是引导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降低收费标准,努力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地域和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完善服务功能,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集约经营,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五是支持藏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鼓励创业和扩大就业。六是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七是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二)修订完善有关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5月,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专项资金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将资金分配方式由项目法调整为因素法分配,地方具体安排使用,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明确资金支持内容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改善服务环境。《担保资金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在对担保机构的申报条件、奖补比例等方面,分别对东、中、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及其开展的中、小、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做出了区别规定,体现了对中西部地区及小型微型企业的倾斜;进一步规范支持条件,加强了与现行相关法规的衔接。此外,两个办法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如建立立项项目公示制度,要求将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布,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资金跟踪问效机制,完善项目后续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构,加强事后监管。
二、研究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明确要求,“中央财政分5年安排150亿元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据此,财政部积极研究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问题。一是全面梳理国内现行各类相关基金政策,并研究了解了国外政府类基金的做法、经验。二是开展深入广泛调研。企业司领导多次带队赴江苏、湖北、重庆、北京、广东、四川、安徽等地调研,与地方财政部门、创业投资企业、担保公司等深入研究、探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作模式、管理体制等关键问题。三是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在工作不同阶段,财政部领导先后4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策定位、目标、运作机制、管理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反复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研究草拟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试行办法》。2012年12月,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该试行办法,待报请国务院批准后试行。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主要通过参股股权投资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引导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借助专业化管理团队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支持,实现财政资金的政策性目标与商业资本的盈利性目标的有机结合,这是传统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方式的重大改革。
三、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增值税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分别由月销售额2000-5000元、1500-3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提高到300-500元。将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500元。
(二)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3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四)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2011年底到期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五)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再延长执行3年,即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
(六)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七)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和范围。2012年,在总结上海市等试点省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完善试点政策方案,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将北京、江苏等8省市纳入下一步试点范围,在2012年9月1日至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的有序推进,服务业中小企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将逐步解决。
四、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规费
(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50亿元。
(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00亿元。
(三)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上两项措施可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约35亿元。
(四)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
五、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采取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具体包括:负有预算编制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对小微企业投标产品的价格给予6%-10%扣除。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约13900亿元,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获得的合同金额5800多亿元,占40%以上。
此外,财政部还组织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江苏等地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仅北京市担保融资就达21.2亿元,有效增强了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和积极性。
六、金融奖励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
(一)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二)放宽中小企业呆账核销条件。允许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且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进行核销。
(三)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绩效考核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了中小企业贷款加分政策,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四)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对试点地区的县域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截至2012年底,财政部门已向试点地区9844家县域金融机构拨付了奖励资金119.47亿元。其中,中央拨付68.16亿元,地方拨付51.31亿元。政策试点激发了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力促进了包括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在内的涉农贷款增长,优化了信贷结构。
(五)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贷款平均余额同比上升且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还需高于50%,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截至2012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向全国95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31.53亿元,向1292家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拨付补贴资金4.67亿元。补贴政策的实施缓解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初期的财务压力,帮助机构实现快速发展,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六)在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等4省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对试点地区符合监管条件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其“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四类贷款年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和7∶3。
七、支持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稳定就业
为鼓励包括小型微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积极吸纳劳动者就业,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各项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一是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二是对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八、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
为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到位,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着力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准则实施联动机制,共同服务小企业健康发展。2012年11月,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促进小企业有效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做好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小企业会计准则》统一规范了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有利于提升小企业管理水平,如实反映小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落实国家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
(财政部企业司供稿,黄健、王茜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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