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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财政部在继续做好现行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工作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和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并重点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进口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初步构建了比较完整地支持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体系。
一、继续落实好现行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
为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2007年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相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科技开发用品和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1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对上述两个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明确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单位主要包括:经有关部门...
2012年,财政部在继续做好现行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工作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和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并重点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进口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初步构建了比较完整地支持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体系。
一、继续落实好现行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
为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2007年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相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科技开发用品和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1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对上述两个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明确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单位主要包括:经有关部门核定的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省部级科研院所、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等。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了第19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等94家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6家分技术中心被确认为第19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主要涉及电子信息、医药、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11个领域。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可按照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的相关手续。
二、出台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和气象台、地震台、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放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政策的顺利实施对加强科普基地建设,丰富科普内容,促进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将发挥积极作用。
三、认真落实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口税收政策
近年来全国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迅速,技术服务平台已经成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支撑。同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资金、技术、人才缺乏,盈利水平普遍偏低,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其中在进口设备方面,技术服务平台设备采购和维护费用较高,尤其是科研和检测设备主要依赖进口,价格及维护成本昂贵。为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的公共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11月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上述文件一起同时出台的还有《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对享受政策的示范平台进一步明确如下条件:(1)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检测和工业设计类等;(2)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3)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4)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在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5)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2012年6月,经过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决定给予首批符合规定条件的10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口免税资格。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其他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在2015年年底前每年均可提出申请。按照政策规定,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家每年至少服务中小企业在150家以上。该政策的实施将发挥比较显著的杠杆作用,对推动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四、全面落实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进口税收政策
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要求,2010年7月,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承担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事业单位进口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继续推进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进口税收政策,2012年10月,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重大科技专项2012年度免税进口物资清单,涉及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传染病防治等8个重大科技专项所需的440多种先进设备、510多种零部件及原材料,共310个项目享受了上述政策。该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推进了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有利于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鼓励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装备的研究开发,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
五、研究拟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科研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是三种以不同方式获得资源的制度安排,它们依据职责不同,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共同构成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东部沿海省市随之涌现出一批民办新型科研机构,这些新型科研机构发展势头迅猛、运行机制独特、在源头创新和产业化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作为全新的研发组织形式,新型民办科研机构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政策障碍。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将部分民办科技企业和研究机构重新转制为事业单位的“体制回归”问题,该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财政部、科技部对此问题高度重视,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问卷调研,并赴广东、江苏、浙江、北京等地进行了专项调研,在总结分析新型民办科研机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支持民办科研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其中“引导和鼓励民办科研机构发展,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被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2年11月,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现行科教用品进口税收政策范围。符合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3)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4)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5)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比例不低于30%。设定上述条件主要考虑到目前我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水平和研发能力参差不齐,有进口需求的也主要集中在少数规模较大和研究实力比较强的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需要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科技类民办科研机构制定统一条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政策区别对待的原则,重点支持具有一定研发实力、确有进口需求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率先发展。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单位一般具备一定的学科优势,在科研实施、人才素质、成果积累等方面基本达到省级科研机构同等水平,具备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科技产品的能力和责任。
(财政部关税司供稿,杨全州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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