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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1月1日我国正式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改革,改革实施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各试点地区新旧税制成功转换,试点成效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全面推进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营改增的改革背景
我国自1994年对货物和劳务、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这一制度在保证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货物劳务融合日趋紧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导致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均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情况,且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十分必要。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在“十二五”期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改革目标。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2011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专题请示上报国务院,建议启动营改增改革,以完善增值税制,促...
2012年1月1日我国正式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改革,改革实施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各试点地区新旧税制成功转换,试点成效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全面推进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营改增的改革背景
我国自1994年对货物和劳务、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这一制度在保证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货物劳务融合日趋紧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导致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均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情况,且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十分必要。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在“十二五”期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改革目标。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2011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专题请示上报国务院,建议启动营改增改革,以完善增值税制,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由于这一改革涉及面广,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改革采取在部分地区选择部分行业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方案,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将改革推广到全国。
二、营改增的原则、内容及意义
(一)基本原则。营改增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全面推行改革的需要,兼顾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二是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确保改革试点行业企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三是全面协调、平稳过渡。注意改革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做好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经济形态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运行有序。
(二)主要内容。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择机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二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三是试点期间原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三)重要意义。营改增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营改增符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的要求,符合“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的要求,符合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的要求,不仅是结构性减税,还是财税制度的重大创新;既是深化改革的任务,更是加快发展的机遇。改革将有助于消除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助推工业创新转型,有利于加快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行业公平竞争,有利于改革和完善财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三、营改增取得的成效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并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标志着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正式启动。2012年7月31日,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扩大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宁波市为2012年12月1日。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精心组织和大力支持下,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平稳运行。
从改革实际情况看,营改增试点进展顺利,运行良好,实现了预期目标,充分证明了营改增试点方案和政策体系科学可行。一是优化了税制结构。改革试点促使当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逐步向规范的增值税制度转变,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消除了各产业之间深化分工协作在税制安排上的障碍。二是减轻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负担。2012年全年总减税426亿元,绝大多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减税,体现了改革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一般纳税人税负总体下降,税负上升企业户数占比基本稳定,部分地区呈逐月下降趋势。三是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营改增打通了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刺激了第二产业对服务业的购买需求,促进了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了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主辅分离,促进了产业分工细化和结构调整;大大降低了技术创新与应用的税收成本,推动了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创新;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由货物贸易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有效地提高了服务类产品的对外贸易竞争力,也促使货物贸易出口退税更加彻底。
社会各方对营改增试点的评价正面积极。一是企业反映总体正面积极。试点地区新办企业,尤其是服务性新办企业迅速增加,企业已从被动适应改革逐步转变为主动参与改革。二是部门反映总体积极。各相关部门对改革的理解和认同也在逐步提升,对企业税负变化有了更为理性的认识,认为这是一项有利于交通运输业长远发展的好改革,也更加坚定其支持营改增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三是地方反映总体积极。突出体现在随着试点改革的不断推进,非试点地区参与试点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河北、辽宁(含大连)、江西、山东(含青岛)、河南、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省区市纷纷要求2013年尽快进行试点。四是国际上反映好。除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美国财政部等高级官员对营改增改革给予积极评价外,路透社、法兰德斯中国商会、多维新闻网也都载文积极评价营改增改革效果,这些观点通过多种渠道传递给我国社会公众,为扩大试点创造了良好环境。
总的看,营改增试点取得了预期效果,改革运行平稳,社会各方面反映良好,为进一步全面推进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营改增需着重处理的几个问题
营改增改革不是税种的简单转换,而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涉及多方利益和矛盾,在一定意义上讲,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试点一年来,针对各地反映的一些政策和操作层面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出台了一些改进措施和办法,排除障碍,确保改革健康运行。在总结经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营改增将力争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推广到全国。目前,还需要着重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部分企业在试点初期税负增加问题。营改增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下降,总体减税效果明显,但也有少部分企业在试点初期税负有所增加。特别是交通运输业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一度上升明显,后随着改革范围的扩大,税负增加企业占比和增税规模逐月下降,但社会上仍然高度关注,对此需要理性看待,认真地分析其中的原因。
从试点实践看,企业税负增加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有的是由于本环节增值较高而导致增值税较多,试点后税负有所上升,但企业利润也是大幅增加的;有的是由于企业在试点前已集中购置设备,近期没有新购设备,当前可抵扣进项税收少,这一点对交通运输企业影响比较大,但今后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持续进行,税负水平总体将趋于平稳和正常;有的企业则是由于其他抵扣不足所致,如部分外购的货物和服务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造成无法抵扣。随着试点地区和行业的扩大,企业业务范围的拓展,以及有关配套措施逐步到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将更加充分,少数企业税负增加问题大部分能得到解决。上海、北京、江苏3省市的试点情况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二)进一步统一和完善财政扶持政策。营改增试点方案提出“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试点期间可对税负增加比较多的企业采取适当的扶持政策。目前不少试点地区已出台政策或者表示将出台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应当说,采取过渡性扶持政策是必要的,这对于推动营改增试点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但也容易导致企业对扶持政策产生依赖,甚至发生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同时,各地补贴方案和标准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因此,需要结合试点方案的完善,统一和完善相关补贴政策。
(三)加强风险防控措施。各地营改增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发现有个别企业虚开发票的现象,有的利用低征高扣政策虚开发票;有的借即征即退、营业税差额扣除等优惠政策骗取税款;也有的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而虚开发票。对此,需完善风险防控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保障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胡锴、王建城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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