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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财政发展壮大的19年,也是不断深化改革的19年。财政改革带来了财政管理体制的全面创新和财力的壮大,有力地支持了深圳特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一、经济与财政相互推动,水涨船高
(一)深圳财政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影响经济。深圳财政随着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而不断壮大,财政改革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1980年全市预算内财政收入仅有3043万元,1998年则达164.9亿元,年均增长39.4%。同期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38.4%,财政收入增幅略高于经济增长幅度。1980~1998年,全市财政累计基建投资285.16亿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34.5%。主要用于以市政建设为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如修筑市区道路、立交桥、口岸,添置和开通公共汽车等,有力促进了特区投资硬环境的改善。
(二)财政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全面进步。
1.支持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19年财政累计拨付事业费155.54亿元,完善了全市公用事业设施。建成大专院校4所,中专9所,职校16所,中学70所,小学272所,可接受在校学生20多万名;兴建医院69家,拥有床位6921张;建有体育场馆、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等,为广大市民提供了舒适的生活环境。
2.为改革保驾护航,保证政...
深圳财政发展壮大的19年,也是不断深化改革的19年。财政改革带来了财政管理体制的全面创新和财力的壮大,有力地支持了深圳特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一、经济与财政相互推动,水涨船高
(一)深圳财政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影响经济。深圳财政随着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而不断壮大,财政改革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1980年全市预算内财政收入仅有3043万元,1998年则达164.9亿元,年均增长39.4%。同期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38.4%,财政收入增幅略高于经济增长幅度。1980~1998年,全市财政累计基建投资285.16亿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34.5%。主要用于以市政建设为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如修筑市区道路、立交桥、口岸,添置和开通公共汽车等,有力促进了特区投资硬环境的改善。
(二)财政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全面进步。
1.支持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19年财政累计拨付事业费155.54亿元,完善了全市公用事业设施。建成大专院校4所,中专9所,职校16所,中学70所,小学272所,可接受在校学生20多万名;兴建医院69家,拥有床位6921张;建有体育场馆、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等,为广大市民提供了舒适的生活环境。
2.为改革保驾护航,保证政府行政正常运作。19年财政累计供给行政经费41.42亿元,累计拨给公检法部门经费66.38亿元,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特区环境提供了财力保障,确保了各项改革的成功和各项政策的有效实施。
3.支持企业发展。19年累计发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43.37亿元,科技三项费用支出8.423亿元,拨放农业发展基金2亿元,促进产业升级转型,支持了菜篮子工程建设。
4.积极参与培训特区市场体系。特区放开消费品市场,财政向市民给予物价补助;特区鼓励企业行为市场化,财政给予亏损补助;特区建立生产资料市场,财政给予减免税扶持;特区率先进行房改,财政提高了房补标准等;财政有效地支持了特区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
(三)深圳财政高速增长的成因。
1.优惠的财政经济政策和优良的投资环境是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保证。深圳毗邻香港这个国际开放地区,具有地缘优势。在深圳未建成特区和未享受优惠经济政策之前,其地缘优势并未能发挥作用。优惠的经济政策启动了深圳地缘优势的潜能,政策优势与地缘优势在深圳的结合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经济奇迹。
特区组建初期,优惠的财政政策和外汇政策,构成了深圳整个经济政策体系的轴心,确保了深圳经济政策体系的高效运行,并带来了财政、经济的迅速增长。
2.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是财政收入高速增长的源泉。19年来,深圳充分利用其毗邻香港、对外交往活跃,且政策开放,人口流动大等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商贸、金融、旅游、饮食、服务、房地产等行业。随着深圳市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深圳市经济基本上由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构成。1998年深圳市一、二、三产业的比例为1.2:49.7:49.1。近几年来,深圳市政府致力于发展高科技产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强化了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动和引导作用,使其成为深圳市经济发展的第一增长点。1998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655.2亿元(现价),比上年增长38.1%,占工业总产值(现价)的比重达35.4%。
3.轻徭薄赋,放水养鱼的理财策略是财政收入持续增长的根基。深圳注重培育动态财源和发展长期财源,对市场主体实行轻徭薄赋、放水养鱼的财税政策。在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结构下,降低企业所得税率至15%并实行“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对外资企业免征汇出额所得税,若将此利润再投资中国境内五年以上,则退回其投资额已缴所得税的40%;对企业进口必要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对工业企业地产地销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企业,其当年减按10%缴纳所得税;特区企业加工、装配出口产品的加工装配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在财务方面,允许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50%和扩大坏账准备金计提范围;以及先于全国对企业停征“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
4.低税严管广收,促进财政经济规范运作及良性循环是财政理财之道。深圳这个现代化城市是在短短的十几年内从边陲小镇发展而来,目前其市区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拓展,可想而知,其公共投资的资金需求是巨大的,然而,政府并未因此增加企业税负,而是想方设法在企业之外去寻求资金:如①由财政出面向金融机构融资;②政府率先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并将国土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③征收海域有偿使用费,实行海域有偿使用;④实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制度;⑤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⑥加强缉私罚没征管等。这些筹资举措既保证了政府为企业运行架桥铺路,解决公共投资资金需求,又减轻了企业压力。在财政预算内收入的罚没收入、国土收入、行政性收费,企业收入等非税收收入占深圳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增长,由1985年的2%提升到1998年的11.18%。
二、深圳财政改革“摸着石头过河”,一步一个脚印
19年来,深圳财政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财政改革向纵深发展,初步构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一)开辟财政融资新渠道,为政府筹集初始“资本金”。特区成立之初,地方政府财政窘迫,中央政府只给政策不给钱,特区又不具备外引内联的投资环境,筹资任务十分紧迫。为此,深圳财政勇闯禁区,在征税分利之外,通过有偿方式向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由深圳财政统借统还;深圳政府向银行举债,开全国之先河。1981~1986年深圳财政向金融机构融资7.8亿元,全部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和重点文化建设。政府举债改善投资环境的举措,一方面为外来资金来深圳扎根奠定了初始环境,另一方面坚定了外来投资者的信心。
(二)积极调整财政体制,适时推行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深圳市财政体制一直在不断调整,主要是市财政上解任务在不断加码。为保证特区政府有足够的财力,确保其各项改革发挥整体效应,按照有财共享、有责共担的原则,在市财政体制调整之时,适时地调整区级财政体制。市对区、县财政关系由定额补助调整到减少补助,再到停止补助,再到适度承担上解中央财政的任务。在此之外,市财政一般不再对区县财政附加其他负担,以兼顾市区两级政府利益。从1997年开始,为了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推行了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点在于将以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源的办法改为实行彻底属地征收、市区之间分税分成的办法。从新体制两年多来的整体运行情况来看,分税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功:①逐步均衡市区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区级既得利益;②财政分配机制渐趋规范;③杜绝了级次间税收混库现象;④新的财政体制与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更加适应;⑤分税制改革充分调动了各区政府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三)率先进行企业会计改革,规范特区企业会计管理。传统的企业会计制度分门别类,定的过细过死,经过多年经济改革,企业会计制度与管理要求相差甚远。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深圳市于1998年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通用会计制度》。经过试点,1992年在全市企业全面推开。这一改革将特区企业会计推上规范化、国际化的轨道,同时也为全国会计改革积累了经验。
(四)在全国率先完成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工作。从1993年初开始,经过四年艰苦探索,至1997年底,成功地完成了对72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工作。改制后,事务所与挂靠部门彻底脱钩,真正成为公正执业和平等竞争的主体,实现了事务所体制和运作机制的创新。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体制。通过改革,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增强了其执业风险意识和审计质量观念;建立了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合伙人和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事务所向高起点、高水平、上规模的方向发展;从增创新优势和提高队伍综合素质的高度,建立和完善了行业自律机制。
(五)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深圳市实行政府采购是从1997年初实行汽车统一投保开始,至1998年底,已招标的项目几乎涵盖政府采购大部分内容,从采购有形的商品到采购无形的服务,从小额采购到大额采购。1998年实施政府采购的资金总额已超过5亿元。招标价比市场价平均节约15%,共节约财政支出6000多万元。1998年7月,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深圳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并已正式挂牌运作。同时,市人大于1997年12月牵头成立了政府采购立法小组,并于1998年10月27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
(本文作者系深圳市财政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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