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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江西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全省经济和社会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此基础上,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围绕支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解放思想,大胆开拓,积极探索,坚持以改革统揽全局,以发展为目标,以管理促平衡,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财政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统一认识,牢固树立财政是经济工作“总开关”的思想。江西省经济基础较差,财政底子比较薄弱。对此,省委、省政府在思想上统一认识,明确指出财政是经济工作的“总开关”,这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政治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和财政工作“总开关”的思想,进一步加大做好财税工作、促进改革开放的力度,转变理财思路,立足发展经济,增加财源,量入为出,节省开支,坚持积极、审慎的财政政策,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深化改革,完善税制,财税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始终以改革统揽全局,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江西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全省经济和社会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此基础上,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围绕支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解放思想,大胆开拓,积极探索,坚持以改革统揽全局,以发展为目标,以管理促平衡,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财政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统一认识,牢固树立财政是经济工作“总开关”的思想。江西省经济基础较差,财政底子比较薄弱。对此,省委、省政府在思想上统一认识,明确指出财政是经济工作的“总开关”,这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政治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和财政工作“总开关”的思想,进一步加大做好财税工作、促进改革开放的力度,转变理财思路,立足发展经济,增加财源,量入为出,节省开支,坚持积极、审慎的财政政策,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深化改革,完善税制,财税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始终以改革统揽全局,在改革中抓机遇,促管理,求发展。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江西省于1980年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区别不同情况也实行了不同形式的管理体制,提高了各地当家理财的积极性。1985年,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江西对各地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积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并普遍建立了乡镇财政,进一步调动了乡镇政府组织收入、管理支出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财税改革,是各项改革的中心环节,全省统一认识,周密部署,集中力量,狠抓落实,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税制、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各项改革措施。经过努力,既执行了国家政策,发挥了新体制的效应;又充分调动了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保持了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同时,积极探索和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根据国家出台的政策,结合江西省情实施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顺利完成了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和衔接;积极参与现代企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物价工资等多项改革。
——大力培养财源,促进经济增长。江西省在财力许可范围内积极尽力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从而初步形成了从工业到农业,从生产到流通,从国有到集体、个体、外资等广泛的、多渠道的财源体系。一是从政策上和资金上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强企业后劲。各级财政一方面积极筹措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另一方面从政策上给予优惠,增强企业后劲。仅“八五”时期全省各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列收列支返还、减免税收等投入资金就达37.3亿元,省财政共借出生产周转金1.2亿元,扶持乡镇集体企业发展。二是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始终围绕“把江西的经济大厦建立在现代农业基础之上”的战略构想,千方百计增加对农业开发的投入,预算资金尽可能地向农业开发倾斜,积极扶持红壤开发、吉湖农业开发、山江湖开发治理等农业开发项目。三是发展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上述经济成份提供的财政收入每年都有大幅度增长。四是积极引进外资,大力促进招商引资活动,发展外向型经济。“八五”时期共签订世界银行贷款项目8个,贷款总金额1.1亿美元,重点支持了粮食流通、农业、林业、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
——强化税收征管,积极组织收入。财政收入是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物质保障。江西省在财政工作中,始终把组织收入放在首位,加大组织财政收入工作力度,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分解,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确保各项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认真贯彻《税收征收管理法》,坚持依法征税,大力清缴企业欠税,做到应收尽收,既抱“西瓜”,又捡“芝麻”,努力实现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健全税收管理机制,提高征管水平,严厉打击偷、逃、抗税行为的发生。严格税收减免权限,大力清理越权减免税。经过努力,全省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财政收入从1978年的12.2亿元增加到1998年的145.7亿元,增长10.9倍,年均递增13.2%。人均财政收入从1978年的38.4元增加到1998年的347.6元,增长8.1倍,年均递增11.6%。
——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提高县乡财政水平,调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省财政对县乡着重从体制上、政策上给予优惠,增强县乡财政造血功能。通过借给生产发展基金,提前预拨补助等扶持办法,集中精力,集中资金,一手抓收入大县上台阶,一手抓补贴县减补摘帽和贫困县脱贫,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全面推进财源建设。省财政从1989年起将屠宰税等11个小税种划给县(市),以上年为基数,超收部分省不参与分成。1990年继而提出全省各级乡镇财政都要实行收支挂钩,采取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把乡镇财政支出的增长建立在财政增收基础之上。1994年实行分税制,省财政又将增值税留给地方的25%部分和中央按“两税”(增值税、消费税)增量的1∶0.3返还的0.2部分,全部留给市、县,并对个人所得税等8个税种实行省与地市共享。经过努力,全省县级财政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财政实力显著增强,县乡财政收入上台阶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1998年县乡两级财政收入达95亿元,占全省财政总收入的65.4%,比1978年增长16.2倍,年均递增15%。全省财政收入超亿元的县(市、区)达33个。
——坚持积极稳妥的财政政策,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在全省收支矛盾突出、支出压力大的情况下,各级财政部门精打细算过日子,严格控制支出,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支出坚持保重点、保稳定、保平衡的原则,首先保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其次保支农、教育、科技等法定要求的增长,其他各项支出坚持低标准安排。预算执行中收入力争超收,支出从紧从严安排,坚决不搞盲目攀比。从1993年起,江西省对人大、政协会议经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使省级“两会”经费增幅从过去的50%左右下降为近年的10%以下。这几年江西人均行政管理费一直处于全国较低水平,并较好地完成了财政部下达的行政费各项考核指标。同时,按时足额兑现工资和确保县(市)财政收支平衡。省财政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每年都拿出部分资金,帮助财政困难县。此外,全省多方位筹集资金,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和棉花风险基金,有力地支持了“米袋子”、“菜篮子”工程。
——整顿财经秩序,严格财政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财政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为使财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江西先后颁布了《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财政法规、制度和办法。同时,积极开展各种监督检查活动,维护财政法规的严肃性。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清查“小金库”,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等一系列财政监督检查活动,都取得良好的成效,对于规范财经秩序,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乱纪行为,推进反腐倡廉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大力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不断增强财会人员素质,加强财会人员培训。同时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事业,努力提高执业水平、执业质量,增强职业道德。至1998年底,全省会计人员已发展到21万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到191家,从业人员360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588人。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财税干部人员素质显著增强。江西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建立起一支整体素质良好的财税干部队伍,全省财税干部队伍逐年壮大。目前,全省财政系统干部已发展到1.56万人。为进一步适应新时期财税工作的需要,广大财税干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加强理论修养,提高业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大力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过学习和培训,全省财政干部队伍思想觉悟、文化水平和业务技能等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目前全省财政系统中专以上学历的干部占总人数的61.51%。一大批年富力强、德才兼备、勇于开拓进取的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成为江西财政战线的骨干。
全省广大财税干部正以前所未有的坚定信心,和富有光荣革命传统的4100万江西人民一起,齐心协力,共同奋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道上向着21世纪阔步前进!
(本文作者系江西省财政厅厅长)的,在被稽察企业报销费用的,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被稽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以及参与稽察报告审核工作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稽察报告内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稽察的;
(二)拒不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的;
(三)向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者为其报销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企业发现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人事部直至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派入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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