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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的工作重点向经济建设转移,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建设事业也得到了全面快速发展,自治区财政摆脱了过去那种长期低水平徘徊的局面,开始步入稳定增长的轨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全区财政收入仅为4.5亿元,20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998年财政收入达到131.2亿元。随着财政收入规模的扩大以及中央的大力支持,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1979年至1998年全区累计财政支出1177.5亿元,有力地支持了自治区的经济建设,促进了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
一、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框架
根据国家1980年、1985年和1988年3次财政体制改革,结合自治区的实际,从1980年到1993年自治区对盟市、旗县的财政管理体制相应地进行了3次大的改革。第一次是1980年自治区对盟市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体制。第二次是从1985年起对收大于支的呼和浩特、包头、乌海三市实行了“定额上缴、超收全留”的体制;对于支大于收的其他盟市实行定额补助、增收节支全部归已的体制。第三次是从1988年开始有计划地把自治区掌握的一部分专款下放给盟市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的工作重点向经济建设转移,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建设事业也得到了全面快速发展,自治区财政摆脱了过去那种长期低水平徘徊的局面,开始步入稳定增长的轨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全区财政收入仅为4.5亿元,20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998年财政收入达到131.2亿元。随着财政收入规模的扩大以及中央的大力支持,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1979年至1998年全区累计财政支出1177.5亿元,有力地支持了自治区的经济建设,促进了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
一、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框架
根据国家1980年、1985年和1988年3次财政体制改革,结合自治区的实际,从1980年到1993年自治区对盟市、旗县的财政管理体制相应地进行了3次大的改革。第一次是1980年自治区对盟市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体制。第二次是从1985年起对收大于支的呼和浩特、包头、乌海三市实行了“定额上缴、超收全留”的体制;对于支大于收的其他盟市实行定额补助、增收节支全部归已的体制。第三次是从1988年开始有计划地把自治区掌握的一部分专款下放给盟市管理,相应调整盟市包干基数。这些改革,使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管理上取得了较多的自主权,充分调动了各级财政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1994年,国家进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自治区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一是以1993年为基数,从1994年起,对资源税增量部分实行了自治区与盟市“五五”分成。自治区分成部分主要用于增强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平衡地区的差异。二是对盟市上划“两税”(增值税、消费税)收入每年中央财政返还增量部分,自治区与呼市、包头“七三”比例分成,与其他盟市按“五五”比例分成。三是对近几年自治区集中投资兴建的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自治区按适当的比例参与分成,但要与中央返还的增量分成相抵扣,避免重复计算。四是对呼和浩特炼油厂等增值税留归地方的25%部分,全部作为自治区固定收入。五是对自治区电力总公司集中缴纳的税费,全部作为自治区国企收入。
1996年,自治区对地方税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等8个税种的39个税目、税率、税额和计税依据进行了适度调整,以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公平税负,完善地方税制体系。
在中央对自治区转移支付的基础上,自治区对盟市、旗县实行转移支付,从1995年起,自治区已连续四年对旗县实施转移支付,累计安排转移支付资金17.4亿元,缓解了旗县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完善。
通过分税制改革,基本理顺了自治区各级政府与企业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政基本框架。
二、大力培植财源,壮大财政实力,提高对国家政权以及经济建设的保障能力
大力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积极培植自治区主体财源。20年来,自治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积极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在“六五”期间,全区用于企业挖潜改造的资金达7.35亿元,比“五五”期间增加4.06亿元,增长1.23倍。1993年对包钢等8户重点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管理办法,并对自治区骨干财源包钢和电管局两户企业实行优惠办法,放水养鱼,培植财源。“八五”时期,自治区和包头市两级财政给包钢让利23亿元,促进了包钢上规模、上效益。除了帮助骨干企业挖潜革新、扭亏为盈外,自治区还积极寻找和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近年来扩建的丰镇电厂、达拉特电厂、集通铁路、内蒙古化肥厂等项目竣工投产,成为自治区国民经济的支柱。
大力发展旗县经济,不断壮大基础财源。据统计,1978年全区87个旗县市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区62.1%,财政收入占54.3%,财政支出占49.8%,旗县经济总体水平落后状况很突出。从1982年起,自治区通过制定规划、调整体制、提前拨补定额补贴、增加专项资金和项目投入等措施,加大了对旗县经济的扶持力度。自治区每年都要拿出5000至70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用于扶持旗县发展农牧业、乡镇企业等,增强旗县发展能力,实现旗县财政收入自给。从1996年开始,自治区和盟市两级财政每年筹集5000万元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嘎查、村发展集体经济。到1998年,全区财政收入超亿元的旗县(区)达到25个,财政收入超千万元的乡镇达到20个,财政收入超百万元的乡镇达到811个。
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大对农业的投入。自治区财政始终把支持农牧业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在自治区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保证了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特别是从1991年之后,平均每年投入7亿多元。这些资金的投入为改变自治区农村牧区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多年来,自治区对民族自治旗、乡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给予财力上的特殊照顾。在财政体制上对区内3个民族自治旗,14个民族自治区,36个牧业旗和23个半农半牧旗除享受其他地区的统一补助外,又给予了特殊照顾。为改善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长期对畜牧业实行轻税政策;对50个民族贸易旗县实行减税让利政策;对生产和供应牧民特需的生活用品实行财政补贴。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方面,自治区也采取了特殊的规定,如边境地区的中小学不收学费;80个边境苏木学校实行寄宿制为主、助学金为主、全部公办的制度。此外,在民族文艺、民族医疗方面也给予相应的特殊照顾。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每年大约有30多项这方面的开支,数额达到2亿多元以上。这些支出对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事业的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和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改革开放的20年,是自治区财政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的20年,是自治区财政战胜种种困难、团结拼搏、各项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20年。20年来,自治区财政实力明显增强,收入结构日趋完善,建立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具有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的财政收支结构体系,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区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本文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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