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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外资成绩卓著,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基本历程
回顾20年来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历程,中国吸收外商投资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1.1979~1985年是起步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由此开辟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利用外资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开始起步。1979年,随着中国第一部利用外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台,1980年第一批外商投资企业宣告成立。到1985年底,中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60多亿美元,年均吸收外商投资10亿美元。
2.1986~1991年是完善法律体系、打开局面的阶段。为进一步打开吸收外商投资的局面,在总结前6年利用外资经验的基础上,1986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随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并采取了相应鼓励措施。这一阶段,中国投资环境得到很大改善,利用外资步伐开始加快,累计实际使用外资190亿美元,年均31亿美元,是上阶段的3倍多。
3.1992~1997年是高速发展阶段。邓...
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外资成绩卓著,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基本历程
回顾20年来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历程,中国吸收外商投资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1.1979~1985年是起步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由此开辟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利用外资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开始起步。1979年,随着中国第一部利用外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台,1980年第一批外商投资企业宣告成立。到1985年底,中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60多亿美元,年均吸收外商投资10亿美元。
2.1986~1991年是完善法律体系、打开局面的阶段。为进一步打开吸收外商投资的局面,在总结前6年利用外资经验的基础上,1986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随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并采取了相应鼓励措施。这一阶段,中国投资环境得到很大改善,利用外资步伐开始加快,累计实际使用外资190亿美元,年均31亿美元,是上阶段的3倍多。
3.1992~1997年是高速发展阶段。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吸收外资步入高速发展期。1992年当年中国新批合同外资金额为前13年的1.11倍,实际使用外商投资为前13年总和的50%。1993年当年新批合同外资金额1114.36亿美元,为1992年的1.92倍,创历史最高水平,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比1992年增长2.5倍。自1993年起中国已连续5年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吸收外资的国家。在使用外资规模大幅度增长的同时,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也得到很大改善,在继续保持以制造业为主的前提下,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的农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利用外资的比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外商投资已从初期的以一般加工工业为主扩展到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领域。世界排名前500名的跨国公司已有300多家在中国投资设立了企业,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中国作为其投资的重点区域,资金技术密集型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大幅度增加。外商投资方式趋向多样化,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绝大多数服务业领域已开始有条件地对外开放。在中国沿海地区外商投资迅速增长的同时,中国内陆地区吸收外商投资也有了较快的发展。这一阶段中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1968亿美元,年均吸收外商投资328亿美元,是前13年的8倍。
4.从1998年开始中国吸收外资进入结构调整、稳定发展的新阶段。1997年底召开的全国利用外资工作会议,总结了20年来中国吸收外资的经验,提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要求。在继续保持吸收外资相当规模的同时,吸收外资工作将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更加注重改善吸收外资的产业、地区结构,对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做出更多的贡献。
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1998年底,中国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24167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2674.3亿美元。1998年,外商实际投入金额占中国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3.11%,创造的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2%,进出口总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48.7%,实现税收占全国工商税收的12.5%。
利用外资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主要作用是: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了大量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增加了国家税收和外汇收入,加速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提高了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律体系建设的进程,配合了外交斗争,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特别是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发言权。同时加强了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联系,对香港的顺利回归、澳门政权的平稳过渡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20年来的实践证明,利用外资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中国鼓励引导外商投资的基本政策
纵观世界上经济发展中国家在投资引导上的基本做法,一是将鼓励外商投资纳入国家鼓励投资的总体政策之中,国家对来源于不同渠道的各种投资制定相同的政策,只要是国家鼓励投资的领域,一般内外资机会均等;二是将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作为国家鼓励投资政策的基本依据,紧紧围绕产业、地区政策目标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三是为鼓励投资者向国家支持的产业或地区投资,国家给投资者提供以税收减免为主的优惠待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为鼓励外商投资,在政策法律、分配制度及税收减免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投资鼓励措施,对吸引外商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1.坚持依法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管理,依法实施检查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健全和完善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管理有据。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产物,是由中外双方或者外国一方投资创办的,并且一开始就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运作,中国政府积极地、有选择地吸收、借鉴和采纳国际上一些通行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尽可能地符合国际惯例。同时,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开设在中国境内,是中国的法人,中方国有资产还参与了一部分企业的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也要受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制约,如果全盘照搬国际惯例而不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非但不可取,而且事实上也是难以行得通的。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对国际惯例有所取舍,对其中一些好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尽可能地借鉴吸收和消化创新。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中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自主权,以及国家给予的各项政策优惠。中国政府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放手让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支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生产,扩大经营,提高效益,保护其合法经营的权利和投资利益。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也有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严格按合同办事,并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2.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
“积极、合理,有效”是现阶段中国利用外资的基本方针。所谓“积极”是指在利用外资的指导思想上、战略上要积极。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就应该大胆地去实践,这样才能不失时机地充分引进和利用外资。所谓“合理”是指利用外资在战术上要审慎。要根据各个不同时期、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考虑国内综合配套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把握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速度,合理地引导外资投向,优化外资投资结构,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所谓“有效”是指要善于引进和利用外资。要尽量把引进的外资投向国民经济发展的“刀刃”上,多举办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使外资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外资的引进应符合中国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3.为鼓励投资者向国家支持的产业和地区投资,国家给投资者提供以税收减免为主的优惠待遇。
中国政府为吸引外资投向国家支持的产业和地区,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不同幅度的各种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减免。中国政府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是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政府对生产性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其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其获利年度起,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满后,企业申请并经批准,在以后10年内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中国政府对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但对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型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给予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2)再投资退所得税。再投资退所得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中国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本文作者系财政部涉外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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